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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2-04-23

关于印发《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业单位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 )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 年 8 月 16 日

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系统

(试用)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二章电力管理系统

第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节电宣传教育,普及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电意识。

第三条: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场合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应设置在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宜高于20摄氏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不开门窗。

第四条办公室、会议室、走廊、过道等场所应使用节能灯,并尽量使用自然光,保证人走时熄灯,常驻灯光被阻止。

第五条:尽量减少使用电梯,提倡三楼以下不乘电梯。

第六条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功耗。

第七条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水壶、电暖器、快速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条:照明电路、照明灯具等电器的定期维护,防止漏电。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用电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规用电,防止事故发生。有关人员应服从管理酒店能耗管理制度,如有违法行为发生并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水管理系统

第十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干部职工的节水宣传教育,普及节水科学知识,增强节水意识。

第十一条: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或阀门,防止出现跑、跑、滴、漏现象。水龙头应轻轻开关,以免损坏。

第十二条科学设定办公区(楼)绿地、景观灌溉用水频率,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科学灌溉方式,节约灌溉用水,提倡雨水灌溉。

第十三条请勿使用水龙头或水龙头直接清洗车辆。

第十四条加强供水管道检查,及时处理管道泄漏。

第十五条爱护给排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防止故意损坏。

第十六条 应当安排专人定期抄表,及时分析用水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对管网进行检查,消除问题。

第四章公务车辆节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公共车辆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油耗。

第十八条 宜建立以单车为单位的油耗台账,严禁长时间怠速停车,以降低单位(公里)油耗。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车辆使用者匹配,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效率。集体公务活动建议乘坐公交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建议乘坐公交车。巴士是严格禁止的。私人的。

第 20 条车辆的定期保养。及时更换空气滤芯、汽油滤芯、润滑油,保持轮胎气压正常,保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五章办公用品节约系统

第21条: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等可以共享的设备一律共享,提高办公利用率设备。

第 22 条:回收办公用品。提倡双面使用纸张。饮水提倡使用茶杯,尽量减少一次性纸杯和瓶装饮用水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促进电子政务。要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打印。推广使用电子无纸化办公,尝试在电子媒体上修改稿件,减少重复打印次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实行公文在线传输。

第六章能耗统计系统

第二十四条: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能源管理的领导和负责人,督促建立和完善原始能源消耗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相应的能源消耗量统计和分析系统;监督检查机构能源利用状况。

第二十五条实行能耗计量制度。单位能源消耗的能源消耗应按户、分类、项目计量,实时监测能源消耗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浪费。

第二十六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每月一次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有关规定,及时编制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告,出具能源资源消耗分析报告。

第7章能够针对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分步实施节能目标。

第二十九条节能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是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下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落实节能目标和责任。

第八章联络系统

第 31 条联络官的确定

各部门、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局应任命一名负责本部门、县(市、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干部为节能联络员。

联络方式如有变动,请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办事局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填写本部门和县(市、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上报能源资源统计数据。

(三)分析总结部门和县(市、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情况,及时反馈部门和县(市、区)群众节能工作动态机构。

(四)就本市部门、县(市、区)或事业单位推进节能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联络员会议,向会议通报本部门和县(市、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

(六)向部门和县(市、区)领导汇报联络会精神,提出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和措施。

第三十三条联络会议制度

(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事业单位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

年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市委、市政府对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指示和要求的精神和要求;交流和交流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所有联络人都参加了年度会议。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中的特殊问题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关键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措施。根据工作需要,部分或全部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

(二)联络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办事管理局公共组织节能管理处说明原因,并指派相关人员出席。

(三)县(市、区)办事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了相应级别的联络员制度。

第九章能源审计制度

第 34 条的制定依据

《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审计内容

(一)和财政票据,按类别和分项对能源消耗总量、人均能源消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源消耗进行评估;

(三)检查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之前能源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合理利用能源;

(五)寻找具有节能潜力的耗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利用能源的建议;

(六)审核年度节能计划、能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事业单位超能耗定额用能报表;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源消耗统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 36 条审计方法

实施了自查和关键能源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各级事业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自查。根据事业单位能耗统计报告和市、县两级事业单位开展的能源检查情况,事业单位节能领导部门可以对能耗水平严重的事业单位进行重点能源审计。高或超过能源消耗配额。

第 37 条审计结果

(一)各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自查结果,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告节能工作。上级事业单位工作领导部门及时处理,发现迟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机关要认真分析和整改能源审计结果。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阅建筑竣工验收资料、能耗系统和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查看电、气、煤、油、市政供热等能耗计量记录。

第十章节能评估体系

第 38 条评估范围

在本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

第三十九条评估对象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 40 条评估方法

采用统一考核的方式,纳入节能考核评价范围的事业单位,由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一一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考核评价内容

(一)事业单位开展的节能工作及能耗统计报告、能源分析报告等报告;

(二)设立节能管理岗位;

(三)年度节能目标计划、节能体系建设及能耗台账的建立与实施;

(四)节水、节电、节油、节气、节煤、节热、节办公用品等;

(五)建立自行车能耗核算体系、定额消耗等;

(六)既有写字楼节能改造;

(七)新开工的建筑是否通过了能效评估和审查;

(八)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

(九)推广节能灯、可再生能源等节能措施。

第 42 条:评估结果的处理

(一)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节能工作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建立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市事业单位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常亮灯、长时间流水等耗能行为进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各事业单位的节能工作采取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市事业单位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各项节能指标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取消本单位年度节能考核。资质第一。

第四十五条:表彰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或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值得表扬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评:

(一)造成大量资源浪费;

(二)未能完成年度节能考核指标;

(三)应通知其他批评情况。

第四十七条违反节能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有不良影响的,应当报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金华市事业单位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