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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关于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6-03

国家发改委:(环境资源司)转6033(国家节能中心)(国家信息中心)

AQSIQ:(计量司)(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检总局

2017 年 9 月 25 日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方案_能耗监测和环境参数测量系统_能耗监测图

附件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

一、一般要求

(一)指南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为支撑,大力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加快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建设,加快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高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互联网与节能工作深度融合,提高节能宏观调控能力,推动能源消费完成。总量和强度“双重控制”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联合实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监测体系建设,通过引导、督促、奖惩等措施,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建设,积极创新机制确保系统持续稳定运行。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制度,建设准入制度,上传监测数据,积极采用在线监测方式,加强能源管理,挖掘节能潜力,不断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整合资源,共享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应以各地区、各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现有能源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坚持开放、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协调。与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 ,减少投资,防止重复建设,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数据采集,增加重点用能单位负担。

统一标准和相互联系。在前期试点验证的一系列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系统架构、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应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监测体系,确保国家、省、用能单位等各级系统数据互联互通。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基本建立起连接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行业数据共享的监测体系。通过能源消费大数据分析应用,为政府部门做好能源宏观分析和战略规划,开展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形势分析提供及时的保障。 ,实施节能监测,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制定节能标准。精准数据支撑,为统筹能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决策支持,为重点用能单位加强日常能源监测管理、能源审计、能效对标、能源计量评审、节能改造等提供支持服务,有效促进企业发展。提高质量、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二、建设内容

能耗监测图_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方案_能耗监测和环境参数测量系统

监测系统采用“国家平台+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结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上传至省级平台,再从省级平台到国家级平台;没有省级平台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直接上传到国家级平台;国家和省级平台实现数据同步和数据交换。根据能耗数据流向,主要有以下建设内容。

(一)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建设

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部署在重点用能单位内部,由重点用能单位负责建设。主要功能是通过计量仪表、工控系统等对机组能耗数据进行采集汇总,并将数据上传至省级平台,或直接上传至国家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必须采取网守、防火墙、隔离等安全措施,确保内部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必须具备远程升级维护、一端多传、接收国家和省级平台推送信息和能耗单位自身能源管理所需的功能。

(二)搭建省级平台

省级平台是监测系统的区域公共服务平台。部署在各省(区、市)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支持市级平台数据接入。要求。省级平台由省级节能部门、质监部门建设,优先使用政务云等计算资源,符合国家政务信息整合共享工作要求系统。主要功能是接收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上传的数据,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国家平台对接,为省节能部门、质监部门、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支持服务单位。原则上,各地区应搭建省级平台。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数据可直接上传至国家平台。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通过国家平台。重点用能单位管理。

(三)连接国家平台

各省级平台应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级平台。国家平台部署在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为重点用能单位“双控”和节能管理提供支持。国家平台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可为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共享。

三、组织实施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负责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监测体系建设。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地区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各地区编制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出台相关建设导则和技术标准。国家平台建设、运维,利用平台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形势分析,开展预测预警,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完整数据开放接口;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平台建设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或建议,利用平台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监管和技术服务,建立能源计量基础数据库,做好能源计量数据分析利用工作。推动建立健全电能计量体系。

(二)各省(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负责地方监测体系建设。编制地方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推进地方监测体系建设。接入重点用能单位终端系统,建设省级平台,将重点用能单位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级平台和国家级平台。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不再新建省级平台,执行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协调实现系统间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数据采集,增加负担关于耗能单位。需要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省节能主管部门、质监部门要协商确定建设牵头部门,明确建设模式,确保部门间数据共享。各地要梳理纳入监测体系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建立用能单位接入监督检查评价机制,加强对终端系统实施进度和系统质量的跟踪。重点用能单位,每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工作进度报告。未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推进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国家平台。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按照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准入建设终端系统,确保用能数据准确、完整。,及时接入省级或国家级平台。做好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定负责人,并将接入终端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换计入企业成本,确保系统数据上传的连续性和真实性,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将与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协调重大事项。能源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质监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指挥调度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与行业的沟通协调,建设、交通、能源、国管等部门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方案,加强相关监测系统对接,形成合力。

(二)落实目标责任。国家将各省(区、市)监测体系建设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各地区要分解重点建设任务。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纳入下级监控系统,由政府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负责节能指标考核,逐级分解落实,严格考核,要加强对监控系统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三)加大投入。各省(区、市)要统筹落实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资金,确保系统按期建成,建成后稳定运行。前提是确保信息安全,鼓励各地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设和运维重点用能单位的省级平台和接入终端系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中央预算内酌情安排投入,并为各地监测系统建设提供必要的补贴。

(四)加强技术支持。国家制定发布能源在线监测数据采集、数据对接传输、重点用能单位终端系统等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体系,开展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数据对接测试和标准验证,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国家平台、省级平台、重点用能单位数据有效对接'接入终端系统数据。加强能耗监测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配备、安装、校准,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为监测系统稳定有效运行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局等技术支撑单位作用中央、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做好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司)提交系统运行报告和能耗数据分析报告)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和相关计量技术机构要做好为本区域监测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的工作。各水、电、热等能源供应单位要积极支持监测系统建设,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五)加强系统应用。各地区要加强系统应用功能,利用监测系统分析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情况,完成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在开展节能评估、节能监测、节能核算、能效对标、能源审计、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时,应优先考虑积极发展用能大数据应用,探索“互联网+节能”服务新模式,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等服务。 、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为利用效率、节能目标达成等提供支持。

(六)开展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监督执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等工作。设备设备、验证和标定、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重点耗能单位接入系统的抽查抽查等,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准时建设或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政府重点用能单位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