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6-19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的要求,根据《杭州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杭正办函[2019]60号)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办公厅,起草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节能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译背景
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节能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和“ 《关于批准2017年提高公共建筑能效重点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杭州市作为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将完成2020年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40万平方米。
为落实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明确条件、范围、申报材料、改造面积、申报程序、实施程序、节能验证程序、示范验收程序、改造主体,三方节能核查机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提高能效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二、基于准备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事业单位节能条例;
3.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4.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5.杭州市事业单位能源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6.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关于批准2017年提高公共建筑能效重点城市建设规划的通知(建银行[2017]72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提高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实施方案。
三、编译过程
1、起草阶段。根据两部委关于开展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的要求,2018年4月开始起草《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事业单位节能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杭州市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重庆、青岛、深圳、上海等地的节能规定和文件精神,
2、细化阶段。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与市节能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办事管理局就示范工程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实施及存在问题等进行了讨论。同时,为完善《办法》中财政支持的相关内容,我们已与市财政局进行了两次沟通,进一步明确了财政补贴的内容、对象和方式。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
3、评论阶段。2019年5月7日,我们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14个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和7个直辖市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单位无修改,1个单位反馈2个。5月13日至5月23日,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收集回收为来自 1 个单元的 2 个反馈。经讨论研究,1条通过,1条部分通过,2条未通过。
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对《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审查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总则、示范项目申请与实施、资金支持、监督管理、附则五章27条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改造要求为改造后平均节能率不低于10%的项目。,换算系数=平均节能率/15%,根据该系数换算节能改造的建筑面积得到换算面积,作为示范工程,纳入改造任务240万平方米。这主要是因为一般工程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措施,很难达到15%的节能率。参照深圳、合肥等重点城市的做法,将节能率在10%(含)以上的项目面积折算确定为达标。
第三条明确了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在市一级,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制度建设、总结推进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的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引导、税收减免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办事管理局负责领导、协调、推动和监督市政事业单位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在区、县、市一级,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建筑节能征集、能源审计、示范工程审批、安全质量监督、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验证、示范验收和示范工程辖区内效率提升。符合条件的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等工作。
第四条明确了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获得国家级能效评价资质的资质要求。这主要是由于市场上从事节能改造和能效评价的机构比较杂乱,改造技术的节能审查由第三方机构承担,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我省尚未启动省级能效评价机构。因此,我们借鉴南京、福州、厦门等城市的经验,宜由取得国家级能效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三方节能验证工作。
第五条明确了重点改造对象。即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国家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超过能源消耗限额的公共建筑,用财政资金进行改造的,成为关键的转化对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征集示范项目,提供重点目标和方向。
节能验证、示范验收要求(第十六、十七、第十八条)。其中,示范项目申请条件第七条 1、明确示范项目必须以建筑物为最小单位,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能源消耗系统应运行 1 年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在计算节能时,以建筑提供能耗账单更为合理,而且必须每年确定基准能耗和改造后的能耗。二、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写字楼、写字楼、商场建筑中的办公及附属建筑、酒店及餐饮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教建筑、交通建筑、通讯建筑及工业建筑工程。三是改造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和插座系统。、电力系统、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与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烹饪能源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应用等专用电力系统 一种或多种节能改造方式等。四是明确节能改造时间要求,必须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了区、县、市建设部门可以优先示范的项目集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平均节能率高的;进行绿色改造,达到一星以上标准的;近两年内完成能源审计的区、县、市可优先审批项目。
其中,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竣工验收、项目运营期、节能验证等相关要求。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开展示范工程验收。
(三)财政支持部分。主要明确申报项目属于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改造的,改造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申报项目非财政投资资助的,市、区(县、市)财政部门验收后给予补贴(第十九条)。市发改委将落实税费补贴优惠政策,同时明确项目不再享受财政补贴(二十、第21条)。
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验收不合格,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完毕的;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期完成示范工程验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第 24 条)。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5 条)工程验收不合格,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完毕的;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期完成示范工程验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第 24 条)。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5 条)工程验收不合格,逾期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完毕的;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期完成示范工程验收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第 24 条)。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5 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第 24 条)。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5 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不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第 24 条)。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及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25 条)
(五)附则。考虑到建筑节能技术涉及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的诸多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公共能耗管理,在《办法》不能一一列举的情况下,明确: “示范项目还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必须根据本办法的有关内容向社会通报。,各区县(市)已启动相关准备工作。如果这些措施在7月份实施,将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因此,鉴于时间紧迫,将这些措施的实施时间定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十二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