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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6-23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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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文件。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规划管理、加工利用、配套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煤炭清洁利用,是指在煤炭加工、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减少能源消耗,控制或者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科技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审议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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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统计等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第六条【宣传引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宣传引导。

鼓励公民、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活动。

第七条【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规划,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控制煤炭消费比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促进能源优化组合,落实煤炭替代措施,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第十条【指标体系】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综合评价体系,涵盖的指标包括:能源消耗、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锅炉能耗管理规定,并将其纳入系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煤炭消费统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主管部门完善省煤炭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全国煤炭消费统计调查办法。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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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煤炭消费情况统计调查,并报告将结果上报上一级能源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健全煤炭消费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商品煤质量管理】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应当执行商品煤质量标准,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煤炭质量档案。

前款所称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销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矿井自用煤及煤泥、煤矸石等副产品。

第三章处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洗选加工】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洗煤企业布局,建立洗煤企业备案管理制度,规范洗煤企业发展,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洗煤企业标准化管理,洗煤企业应当执行洗煤标准化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清洁运输】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煤炭运输通道及其配套设施建设,优化煤炭运输结构,提高铁路运输比重,提高煤炭运输效率。

支持煤炭、电力、焦化、钢铁等企业和大型煤炭物流园区、配煤中心建设铁路专用线。鼓励道路运输使用清洁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煤炭配送】鼓励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矿区和煤炭主要消费区建设煤炭配送中心,实现精煤加工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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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节能减碳】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重点用煤项目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重点用煤项目的能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已建成的重点用煤项目能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应当升级。

第十七条【发电和供热】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应当同时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的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燃煤发电企业应当对现有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和柔性改造,对符合供热条件的纯凝机组进行供热改造。

鼓励有条件的燃煤发电企业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研发、全过程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第十八条【煤炭焦化】新建、改建、扩建焦化项目,应当按照能耗定额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和运营,采用焦炉自动加热控制技术,配备一种焦炭干熄焦装置。对不符合能源消耗定额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现有焦化企业进行升级改造。

鼓励焦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污染物超低排放。

第十九条【煤化工】煤化工企业的工艺技术、建设规模、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煤化工企业要采取措施,保​​持原料煤煤质相对稳定,鼓励企业采用能源转化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技术。鼓励有条件的煤化工企业开展二氧化碳规模捕集、封存、驱油、化工生产等示范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条【钢铁和煤炭消费控制】鼓励钢铁冶炼企业开发、推广和应用氢能炼钢、低碳燃油喷射等低碳技术。

鼓励钢铁冶炼企业使用低水分焦炭产品、高品位矿石等原料,提高单位产品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第二十一条【建筑材料用煤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能源消耗配额标准;对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陶瓷和平板玻璃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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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散煤治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散煤管理制度,淘汰落后的燃煤技术和设备,推广新型燃煤器具,推广清洁取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炉。

第二十三条【低阶煤利用】鼓励企业开展低阶煤质量分级利用,实现低阶煤挥发物的高值化利用,推广清洁碳利用作为清洁燃料。

前款所称低阶煤分类利用,是指将煤化程度低的煤通过热解分解为油、气和洁净木炭,实现煤质和能源的梯级利用。

第二十四条【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冶炼等重点用煤企业应当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包括以下方式:

(一)燃煤发电企业开展汽轮机循环、锅炉及汽轮机冷端余热深度改造利用、发电机组能量梯级改造利用;

(二)焦化企业综合利用提升管余热、初冷余热、烟气余热等余热资源;

(三)煤化工企业采用热泵、热夹点、热组合等技术,回收工艺余热余压,实现能源梯级利用;

(四)钢铁冶炼企业综合利用高炉生产、烧结、球团、转炉、冶金渣等中高温余热梯级,回收各种低温烟道等低品位余热资源煤气、冲渣水、循环冷却水等使用;

(五)其他形式余热余压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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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洗煤、燃煤发电、焦化、煤化工、钢铁、建材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国家颁布的。

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淘汰清单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 4 章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的研发、升级改造、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投入,通过资金补贴、购买服务、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等方式,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七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供金融服务。

支持依法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基金,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活动。

第二十八条【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在高效燃煤发电、新型煤化工、洁净煤燃烧、生物固碳和化学固碳,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

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设立研究机构,开放相关学科。专业,通过产教融合、校企融合合作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第三十条【公共服务】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接受社会投诉举报等服务,发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金融服务、维权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