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光伏(光热)电站无需通过节能审查
2022-07-14
光伏资讯 | 光伏信息
近日【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获悉,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确保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稳中求进”。通知中提到,项目政策执行情况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做好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开展节能审查行业目录》(发改环字规[2017]1975号)的有关规定,风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确保“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盟行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部署减排(国发[2021]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体系规划》(发改环字[2021]1310号)和自治区《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关于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内政发[2022]7号)现就优化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体系,确保“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原则
坚持“稳”、“稳中求进”的方针,妥善处理节能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按照“从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提高能源消费强度和能源消费总量。能源消费强度控制和能源消费总量柔性管理“双控体系,强化能源消费强度约束管理,切实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的灵活性,合理保障重大项目能源需求,坚决遏制低耗能“两高”项目盲目盲目发展,加强能源消费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任务,推动全区坚定不移走能源消费新路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能耗双控目标管理方式
(一)优化团市能耗强度目标设定。自治区对“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实行“基本目标+激励目标”双目标管理各盟市《规划》,其中以降低能耗强度为基本目标的约束 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科学合理分解确定能耗强度降低各盟市“十四五”目标,确保各盟市支持自治区完成“十四五”能源强度降低目标。降低能耗强度的约束性目标。自治区根据各盟市“十四五”规划目标完成进度,分解下达各盟市年度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
(二)完善各盟市能源消费总量指标确定方法。各盟市根据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的年度目标和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指标,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能源消费总量。自治区下达的区域GDP增速目标 目标 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是预期指标,经济增长超过预期目标的城市可以相应调整能源消费总量目标。
三、 实现总能耗的灵活管理
(三)对国家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分类政策。对列入国家能耗分类清单的重大项目,国家承担的能耗不计入能耗强度和总量的双倍) -控制评估。
(四)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制定自治区“十四五”重大项目能耗实施方案,加强能源统筹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指标 在自治区层面预留一定的能源强度指标,对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划布局要求的重大项目,单独列出能耗指标。
(五)落实降低能源消费强度激励考核政策。对能源消费强度降低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激励目标的城市,其能源消费总量免于能源双控考核。 “十四五”期间消费评估。
(六)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以2020年各盟市可再生能源用电量为基数,各盟市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十四五”期间不计入考核,可再生能源用电量计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七)原材料能耗不计入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十四五”期间,各盟市原材料能耗情况不计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考核 原材料能源消耗 具体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作为原材料或辅助材料的消耗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酒精等产品,但不用作燃料和动力。
四、优化评估监测预警
(八)优化能耗双控考核考核办法。调整优化能耗双控考核频次,实施“年审、中期考核、五年考核”,能源消费强度目标是在“十四五”期间统筹考核。
(九)优化能耗双控监测预警方式。充分考虑市场“淡季”和用能“峰谷季”的客观规律,实施“季度监测半——年度研判”,增强监测预警的灵活性,加强对高危地区的窗口引导,避免短期的简单化行为。
五、改革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十)加强新建项目能耗强度对标和引导。以确保自治区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按照“一盟(市)一策,对标引导”,对标各盟市2025年单位GDP能耗目标值,在各盟市设立新的项目能源强度基准值,合理保障能源需求强化低能耗优质项目,有效化解高能耗项目区域能耗问题。做好项目节能审查与区域能耗双控目标的衔接。
(10一) 合理保障能耗强度低的优质项目能源需求。各盟市单位增加值能耗达到或低于全市能耗强度基准值的新建项目有利于推动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的地区,原则上无需实施能源消费指标。
(10二)有效化解高能耗项目对区域能耗强度的影响。对各盟市单位增加值能耗高于区域能耗强度基准值的新建项目,要通过降低能耗来降低能耗库存。、降低原材料能耗,“高低配套”(支持“十四五”期间投产的低能耗项目),等,对冲和化解高能耗项目对区域能源强度的影响。
工艺技术和装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标杆水平或先进标准);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双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所在市的标杆值,平均标杆值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基准水平或先进标准);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双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所在市的标杆值,平均标杆值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能效基准水平或先进标准);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双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所在市的标杆值,平均标杆值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双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所在市的标杆值,平均标杆值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自治区和所在市的“双标杆”(即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必须达到所在市的标杆值,平均标杆值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自治区、直辖市能源消费强度的影响;全面落实能耗指标,降低能耗存量,降低原材料能耗,利用可再生能源。
(10四)充分保障社会民生环保项目的能源需求。对于无附加值或低附加值的社会民生环保改造项目,无需执行能耗指标。
(10五)加强项目能耗强度审核评估。加强新建项目对区域能耗强度的影响评估,将项目附加值审核评估纳入第三方审核范围节能审查,从计算方法的标准化到产品价格,对项目的附加值进行严格把关,在成本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工业生产项目,附加值原则上按生产方式计算;其他项目,原则上按收益法计算增加值。
(10六)落实能源消耗强度核定和降低政策,未纳入区域能源消耗强度评估的能源消耗,如新建项目原材料能耗不纳入单位增加值在能源消耗强度影响评价的项目节能审查中,能源消耗,无需解决对区域能源消耗强度的影响。
(10七)落实能源消费总量灵活管理要求。根据各盟市“十四五”经济增长预期目标,统筹考虑超过预期增长速度和预期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 盟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按区间值弹性管理(能源消费总量区间值逐年调整),对各盟市新建项目节能审查弹性评估能源消耗总量的影响。
(十八)合理发布节能降耗指标。各盟市可对样本区内新建项目、拟投产项目能耗强度基准值、“节能审查意见获批的“十四五”规划中,低能耗项目能耗降低指标和高能耗项目低于标杆部分的能耗降低指标可合理发布 新发布的节能减排目标将优先支持重点产业链中符合高质量发展导向、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重点项目。
(10九)落实不需节能审查的项目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 《不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相关规定,针对风力发电厂、光伏发电厂(光热)、水力发电厂、抽水蓄能发电厂、核电站、生物质能、地热能、电网工程、石油管网、燃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 , 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项目,不需要经过节能审查。
2021年以来经自治区节能审查机构批准的项目,联合市节能审查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能耗目标承诺的落实情况或解决办法进行核查。能源消耗强度,出具核查意见并报自治区节能审查机构。未履行节能验收程序、未履行能耗目标承诺、未解决能耗强度措施影响的项目,不得投产。完成设计能耗(当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项目。投产后,
(二十一)落实项目节能审查与区域能耗双控目标完成挂钩机制。加强“十四五”年度评价和中期评价结果应用能源消费双管齐下,落实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目标进度。在能源消费总量已接近或超过“十四五”灵活管理范围的严重滞后地区,“两高” 《管控目录》中的项目和高耗能项目暂缓审批,待能源消费双控形势好转后发布。
(二十二)推动节能审查意见获批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各地区要加强对节能审查意见获批项目的调度和监控,做好抓好督促引导,推动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早日开工建设,加快形成有效投资。 “节能审查意见通过后,自治区节能审查部门将酌情研究列入预循环库项目,防止“批不建”。能耗指标空缺现象。
六、完善能源预算管理体系
(二十三)完善以能源消耗强度平衡为核心的能源消耗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和完善能源使用预算管理制度。各盟市要纳入规划的所有重点用能项目。将本地区“十四五”期间投产的能源强度预算管理纳入能源强度预算管理,通过降低能耗、降低原材料能耗、降低能源消耗强度项目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能源消耗。重点耗能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与全区“十四五”能源强度降低目标相匹配。
七、严格“两高”项目管理
(二十四)完善和细化“两个高”项目范围边界。科学准确把握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的工作要求以石油化工、焦化、化工、煤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金属、煤电八大产业为重点,重点建设设计能耗(当量)5万吨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标准煤,区分围堵和鼓励、上游和下游(初级原材料和延伸加工)、传统低端和新高端、高能耗强度和低能耗强度,完善和细化“两高”项目范围界限和筛选标准,加强精准识别管理。
(二十五)调整优化“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的总体要求,建立自治区“坚决遏制低水平盲目发展” “双高”项目,继续对部分传统低端“双高”产业实施新增产能调控政策,符合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环保政策要求、初级产品供应保障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需要,调整修订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
八、在活动期间和之后加强节能
实施生产过程淘汰制、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服务机构等,以重点用能单位年10万吨标准煤及5万吨标准煤综合能耗。以煤炭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重点,加强常态化节能执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各类违法用电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处罚、阶梯电价等手段,加强节能监管,具有约束力,
九、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并按时进行节能改造。节能项目和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批将延期审批。
(20八)实施更有力的节能电价政策。调整完善高耗能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市场交易政策。加快取消输配电价政策蒙古东部大工业10kV及以上高耗能行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对自治区确定的高耗能行业电力公司交易价格无限制。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现有能效达标企业、在建企业和在建企业能效达标企业不加价。对设备用电量继续实行惩罚性交易电价),增加的电价将专门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减碳等技术改造。
(二十九)推进节能市场化机制。鼓励各地建立节能指标有偿存储机制,加强节能指标区域协调。探索市场化交易节能指标,逐步形成“用能者”有偿、节约能源的用能成本效益机制。
2022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20次全国代表大会,做好经济工作具有特殊意义。要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进,协调处理好能源消费双重调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能耗管理措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产业安全。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把握能源消费双管齐下的政策。时间、程度、效率,加强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全力推动经济平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要时刻保持战略决心,坚持以碳达峰和碳中和为目标,稳步有序推进节能减碳,坚持遏制“双高”项目低水平盲目发展毫不动摇,更加重视以调结构、转功能、提质量、稳经济运行为目标,确保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强度降低目标任务,推动全区坚定走高增长新路子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质量发展。如果国家或自治区对能源消费双管齐下和盲目发展“两高”项目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各盟市“十四五”新项目能源强度基准值
各盟市“十四五”新建项目能耗强度基准值
注:自治区“十四五”新建项目能耗强度平均基准值为1.33吨标准煤/万元。
- 结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