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2-01-26
附件: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能源局
2021 年 8 月 10 日
附录
浙江省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用电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能源局改革委关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用电量 为落实“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目标,推进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做好可再生能源用电量责任权重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费保障执行机制
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用户等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 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重要公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用户和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 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重要公用事业单位、公共服务用户和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 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公共服务用户和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 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公共服务用户和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第二类责任主体 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包括通过电力批发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和自备电厂的企业。第三类责任主体是自愿的,除第二类责任主体外,是自愿承担消费责任的工商企业,原则上年能耗不低于5000吨标准煤。
(二)消费责任权重评估。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按照省下达的消费责任权重,为省级责任主体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权重的最低限额。国家(简称“最低消费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总量(简称“消费责任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费责任权重”)、责任权重”),并对责任主体消费责任权重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督促未完成消费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落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承担责任的统计监管平台。省能源局将建立浙江省绿色电力点管理平台(简称“绿色电力点”),依托平台完成我省各责任主体信息管理及消费责任 权重统计及监测考核 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浙江分公司(简称“浙江分公司”)负责日常运行管理。作为“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负责整理全省责任主体名单和进出境管理 省能源局要在年底前做好责任主体责任权重消耗完成情况分析评价工作。每年1月,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察办报告有关情况。
(四)消纳权重组织实施。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网企业承担各自业务领域消纳权重组织责任,并负责组织各责任主体根据本实施方案,全省各责任主体在浙江省绿色电力积分管理平台完成消费责任权重的账户登记,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费责任权重。鼓励责任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最低消费的最低消费责任。承担责任的重量。
二、消费责任权重及分布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根据国家发布的我省消费责任权重和省政府工作要求,每年公布各责任主体的消费责任权重,其中最低2021年总消费责任权重值为18.5%,激励值为20.5%,非水电消费责任权重最小值为8.5% ,激励值为9.4%。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分解下达各区市非水电装机容量年度目标。
(一)各责任主体消耗责任权重。各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全省电网损耗和厂区用电量对应的消耗,农业用电和供热用电分别承担专项计量。免征消费责任权重考核。具体如下:
1.第一类责任主体
(1)省电力公司。承担除农用电和专用计量热电外的年度售电量相应的消费责任权重,包括总最低消费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消费责任权重。
(2)向电力用户直接供(销)电的各类电网公司、独立售电公司、配售电公司等。按照我省现行电力直销规则,负责其年度供(售)电的用电责任权重,包括总最低用电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最低用电责任权重。
2.第二类责任主体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根据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承担非- 水电与其年度购电相对应的责任权重。
(4)自备电厂企业。结合当前自备电厂新能源电力实际消耗情况和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按照逐年递增的原则,承担其年用电量对应的非水电最低用电量。承担责任。
3.第三类责任主体
(5)不属于全省一、二类责任主体,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商业企业,自愿承担非水电消费权重责任与他们每年的用电量相对应。
(二)各责任主体消费金额考核目标计算公式
总消费目标=责任单位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消费责任权重;
非水电消纳目标=责任单位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所有终端用户售电量。
自备电厂企业考核用电量为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含厂用电量),以及向省电力公司或省购电地方电网企业计入相应电网企业的售电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减轻。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因自然原因、重大事故、国家政策调整、输电通道故障等因素明显减少或限制输电,相应减免请上报国家能源局,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接到责任权重后,按减免后的责任权重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三、责任主体管理机制
(一)责任主体确认登记。各责任主体应在正式启动用电权重考核前,在浙江省绿色电力积分管理平台完成账户注册或提现。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在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我省本年度责任主体名单,并报省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年度消纳执行计划。各责任单位每年制定可再生能源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和初步安排,并报省能源局和其经营区域内的电网企业,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
(三)用电责任权重信息报送、统计分析。每月10日前,省电力公司向省能源局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上月用电量、发电量数据,省能源局每月对各责任主体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协助省能源局对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责任主体每季度消费责任权重,抄送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费责任权重履行
各责任主体需完成相应的消费责任权重,责任主体绩效消费大于等于考核目标值为考核完成。加快建立浙江省绿色电力积分制度,作为考核权重的重要依据。
(一)性能
1.购买或自产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各责任主体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实际消耗(简称“消耗”)完成消耗责任权重。
2.自愿认购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色证书”),浙江省绿色电力点,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点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记为消费,其中绿色电力单位证书和绿色电力积分分别对应1000度和100度的可再生能源消耗。
3.跨省超额消费交易。
(二)消耗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1)电网公司全额担保购买的非水平价可再生能源项目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首先用于完成全省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使用. 用电量对应的用电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公司将按照各责任主体购电或用电,按无偿原则初步分配,计入消费各责任主体; ,并及时调整。
(2)为避免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价值的重复计量和重复交易,同时对通过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发放绿色电力积分。新能源发电企业移交责任单位。
2.每个负责实体产生和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力。
电网企业计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批准)的发电量,均计入责任单位自发自用用电量。
3.补充方法完成消费。
(1)从其他责任单位购买绿色证书或绿色电源积分折算的消费金额计入购买者的消费金额。该责任单位销售的绿色证书或绿色电源积分对应的消费金额为不再计入 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能耗管理方案,免于进行消费责任权重考核的相应农业用电量不得用于交易或转让。
(2)责任主体可以通过年度超额消费跨省交易购买消费。
五、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承担我省消费责任权重分配和监督责任落实,负责明确各责任主体消费责任权重指导和督促落实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市场有序运行、防控市场风险等工作,对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考核。责任主体权重,做好责任主体消费的归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分析评估上一年度消费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将有关情况抄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察办。
(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察办。负责监督各责任主体责任权重的完成情况和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交易过程。
(三)各区市人民政府,发挥属地管理职能,采取相关措施,在项目规划、用地、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各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市非水电装机年度目标完成工作,督促全市各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户口登记,及时上报消费责任权重和完成情况。其他有关资料,督促未完成承担责任权重的责任主体限期整改。会同地方电网公司整理统计资料,将地方自备电厂名录及自备电厂相关电量数据报送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
(四)省电力公司。根据本实施方案,消费责任权重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准后制定实施。负责人组织经营区域内单位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并负责将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购电全额下达责任单位。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察办完成上年度组织工作s 消费责任权重条件。
(五)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浙江分中心。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在全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责任主体先完成与责任消耗权重相对应的电力交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中,在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告等环节对责任方进行提醒,配合省级电力公司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生能源电力及过剩浙江省分公司负责浙江省绿色积分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组织全省绿色积分交易。浙江省电力交易中心和浙江分中心按月向省能源局报告各责任主体的绿色电力、绿色证书和绿色电力积分交易情况。
(七)各责任主体。负责承诺履行消纳责任,履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下达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配售电企业与业主无关联自备电厂企业应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向浙江分公司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用电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承诺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相关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责任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完成消费责任权重的考核。各市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督促地方承担责任 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用电量,研究探索企业承担的可再生能源消耗量在碳排放评价中的考量,并纳入完成的权重及时将消费责任纳入省市能源消费双管控考核评价体系。
(二)建立可再生能源用电量奖惩机制。对实际完成消费超过奖励消费责任权重对应的相应消费量的责任单位或城市,消费超过奖励消费责任权重的部分. 能源消耗折算的能源消耗量,不纳入责任单位或本市能源消耗考核,对提供虚假数据、未按时完成整改、拒不履行消耗义务的责任单位责任重,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研究建立处罚机制,包括取消对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资金支持,将不良信用记录列入联合惩戒。
(三)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准入和足额消纳。省电力公司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足额保购制度,加快建设多融合、高柔性电网,积极推进全省特高压交流环境 电网项目规划建设将全力为可再生能源并网创造条件 加快建设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等设施,提高电网调峰能力,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
七、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2021年,将按照本实施方案,以模拟经营方式对责任主体进行试评,暂免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考核。2022年1月1日起开展综合监测评价。
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家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新的政策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