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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发证制度

2022-01-26

日前,广州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广州拟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证书颁发制度,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需持有《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证书》。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鼓励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水平,市发改委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正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信件等。

评议期:2021 年 6 月 22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改委408室。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发改委

2021 年 6 月 22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汽车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广州市国家“十四五”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2035年远景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推广应用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对象

在广州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提交资料。以下条件:

1.车型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进口汽车检验单》中标注为新能源汽车的中小型乘用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车辆”。

2. 车型发生热失控事件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信息管理机构报送资料。

3. 车型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标识声明执行标准,在亚热带湿热气候中心城市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规范中的典型项目已通过测试。

4. 车型应如实标明性能参数。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自建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为广州消费者提供有力保障。公共充换电设施服务网络能耗管理方案,或为消费者提供与安装使用环境相适应的自用充电设施。

6.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络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信部公告第20号)要求的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2019 年第 46 号)。

7.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或非法获取各级财政补贴的行为,获取各级财政补贴,不存在应退不退的情况。

二、建立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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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有权要求卖家出具“证明”。

三、规范新能源汽车指标申报流程

消费者如需申请新能源中小型客车指标进行新车登记,应向市中小型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消费者应持车辆购车发票、新能源汽车指标、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车辆登记。

四、强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负责在广州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废旧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督导工作,及时更新信息支持材料,按时提交年度考核报告。

五、明确部门职责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通知实施的统筹推进和协调工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出具《证书》;会同市交通局、公安局、工信局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落实本通知规定的职责;评价本通知的实施效果,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推进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广州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设的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确认情况,并将确认结果通知信息管理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规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指标。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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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其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销售车辆时主动为消费者提供“凭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消费者个人购买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的,暂停发放《优惠券》。

信息管理机构应主动向市中小客车指标管理机构及时推送“凭证”信息,并定期检查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发现无效材料,并通知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及时更新,否则将暂停发放“优惠券”。

广州市发改委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商的合作)的充换电设施网络,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新能源汽车厂商。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情况将随机抽查。如发现材料不实,将暂停签发《证明》,直至整改完毕。

七、适用范围有限

公交、巡航出租车、已登记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暂不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消费者是指在广州购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车,并具有申请《广州市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能源汽车指标资格的个人和单位消费者。中小型乘用车”。

八、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本通知由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与《广州市中小型乘用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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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等情况,适时调整本通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录:

1.广州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2.广州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证书(式)

附件1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报送材料清单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时,应向信息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包括:

一、模型材质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国产车型批号,或进口车型3C证书编号;定型检测报告的申请车型; “三包”产品质量保证承诺证明材料;配套充电设施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二)《车辆热失控率符合声明》、《车辆热失控事件说明》(如有)、《车辆热失控事件鉴定报告》(如有)(加盖公章原件)。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符合T/GZBC 29-2020《测试车辆40℃直流充电时间变化率》和《测试《动力电池系统50℃运行前后容量变化率》、《动力电池系统40℃过充保护》、《动力电池系统单体45℃循环寿命》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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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典型车辆性能参数检测报告。

二、企业资料

(五)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自建或与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入网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及验收报告、照片、合作协议、证明材料;与充电设施安装单位的委托协议(为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自用情况);充换电设施网络整体服务方案等。

(六)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或经销商);中基函[2017]2号附件5要求的《新能源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售后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能力证明材料;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新能源汽车动态监测和数据采集总体方案;模型车采购合同。

(七)新能源汽车厂商在广州建设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证明。

(八)某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关于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非法向国家和广州市寻求财政补贴,退还的补贴未退还或未全额退还的声明(原件加盖公章)。

(九)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在购车意向上签字确认自用充电桩安装方案。

备注:本通知实施前已在广州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请信息登记系统提交材料(一)、(六)),按本通知提交信息时,无以上两份材料;在广州建成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厂家,无需提供材料(九).

附件2 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化管理证书(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