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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2-10-09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高质量发展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意见贯彻落实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委部委,各省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特此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1 月 15 日

(本文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碳达峰和碳中和决策部署,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紧紧围绕“努力以身作则,争当楷模,走在前列”,谱写江苏“强、富、美、高”新型现代化建设。一章,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制度观,抓好发展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期。以碳达峰和碳中和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内在要求,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核心重点,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进一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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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理

——统筹推进。坚决服从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在全省上下一盘棋,加强统筹规划、统筹部署、分类施策、系统推进,落实党政同责,压实党政责任。各方参与,引导全民参与。把污染减排和减碳作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有机组成部分,统筹规划,逐步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 保存优先级。把节约能源资源放在首位,实施综合节约战略,倡导和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大幅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持续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和单位产出碳排放,从源头和入口形成有效的碳排放。排放控制阀。

- 两轮驱动。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齐头并进,提升原始创新支撑能力,加快全面数字化,深化能源等相关领域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绿色低碳创新体系。

- 内外光滑。统筹省内外能源资源,推广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推动全省气候变化对外合作有序开展,加强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参与度和影响力。

——风险防范。处理好节能减污减碳与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关系,有效防范和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金融、社会等风险伴随绿色低碳转型,防止过度反应,确保安全减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初步形成,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美丽江苏建设将显示初步结果。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国家确定的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持续提高,奠定了坚实基础实现碳峰值和碳中和。

到2030年,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效显着,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污染减排与减碳协同管理体系初步建成进一步完善,美丽江苏建设将不断深化,争创美丽中国建设示范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持续下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和森林覆盖率持续提高,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峰并实现平稳适度下降,提供有力支撑为了碳中和。支持。

到2060年,全面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碳中和目标如期而至,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境界。

二、全面构建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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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强化低碳发展规划导向。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纳入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全面调整优化能源、产业、交通、空间结构,强化省级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三线计划”。单一“区管控体系”的支撑和保障。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各区域、各领域协调统一实施全省碳达峰、碳中和主要目标、发展方向、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五)统筹优化低碳发展区域布局。坚持沿江、沿岸、沿江湖“四边”联动,强化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定位和任务要求锻造厂能耗管理系统建设成本,以更高水平推动长三角生态与绿色融合发展质量,推动“1+3”重点功能区建设更高水平。继续优化沿江沿岸生产力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布局,加快形成有利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

(六)加快建设低碳社会。加强低碳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的认识和认识。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适应低碳发展要求,提高低碳创新水平。以示范创造为载体,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扩大绿色低碳产品供给和消费,倡导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倡导低碳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全面构建低碳高效的产业结构体系

(七)坚决遏制盲目发展“两高”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煤电、石化、煤化工等产能控制政策,对新建或扩钢、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实施同量或减量产能置换. 提高“两高”项目能耗准入标准,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严控新增“两高”项目。落实“两高”项目清单、动态管理和用能预警,建立健全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开发的长效机制。

(八)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推进产业低碳工艺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标水平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鼓励国有企业和重点企业开展出示范改造。推动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产业布局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商贸、信息服务等绿色转型,提升服务业低碳发展水平。促进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农业碳汇增效,积极打造国家农业绿色发展试验区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系统推进工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清洁生产,积极推进绿色产品设计。

(九)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积极发展新一代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加强技术攻关、试点示范和场景应用,加快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产业化和规模化,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引领链保护工程,努力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十)全面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资源综合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强资源生产和保障能力,加快油气资源开发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园区企业循环生产和产业循环结合,建设一批绿色循环发展示范区,着力打造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建立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健全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体系,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进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综合利用,围绕太湖开展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

4、全面构建低碳安全的能源利用体系

(十一)切实加强能源消费和碳排放控制。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强化强度刚性约束。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新可再生能源和原材料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国家重大项目能源消费单独政策,全面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统筹衔接能源消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的减排目标,为尽快实现从能源消费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创造条件。加强能源精细化管理,加强节能审查,完善管理监督机制,实施能源消费均等或减量替代。继续深化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合理布局信息基础设施,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管理,持续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加强节能监测,强化成果应用。加强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分析预警,严格落实责任和考核考核,目标任务不能简单层层分解。更加科学地开展能源消费双控考核,按照国家要求,统筹规划期内能源消费强度指标考核。建立健全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要求,协调规划期内能源消耗强度目标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国家要求,协调规划期内能源消耗强度目标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能源使用权交易市场,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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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立足全省实际,重视化石能源在保障能源安全中的作用,有序衔接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上升,实现逐步退出传统能源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替代新能源。抓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继续完善减量置换政策,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继续充分发挥传统能源调峰保供作用,努力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重点推进燃煤机组节能降耗改造、供热改造和柔性化改造。科学控制成品油消费总量,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达到高峰。合理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民生,大力推进沿海天然气管网和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科学部署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产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科学控制成品油消费总量,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达到高峰。合理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民生,大力推进沿海天然气管网和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科学部署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产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科学控制成品油消费总量,力争在“十四五”期间达到高峰。合理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先保障民生,大力推进沿海天然气管网和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科学部署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产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科学部署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产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科学部署天然气调峰电站。加强风险管控,确保能源供应和产业转型安全平稳过渡。

(十三)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大力发展新能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发展核电,规范有序发展氢能,推动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发展。积极消费域外非化石能源,稳步推进绿色核能供热,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海上风电规模化发展和“光伏+”综合利用,稳步推进地热能勘查高效综合利用。加快推进抽水蓄能和新能源储能规模化应用,促进氢能融合发展”

(十四)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炭等化石能源与新能源的优化组合,增强吸收新能源的能力。按照安全高效的原则,以源网荷储一体化工程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建设以新能源为主的新型电力系统。继续加强电网建设,提高供电可靠性和区域外大规模接入、区域内大规模转移、分布式电源就近消纳的能力。推动柔性直流输电、地方智能电网、微电网等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

(十五)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积极落实国家能源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形成“两端开放、中间控制”的能源体系。深化电力和油气体制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构建公平合理公开的市场结构。积极落实以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局域网、微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市场主导地位,有序推进以储能和​​调峰能力为支撑的电力发展模式。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加强煤、电、

五、全面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

(十六)深化交通运输结构调整。继续提高铁路、水路货运周转比重,进一步推进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实施多式联运提升行动,加快发展江海江多式联运,提升内陆集装箱运输能力,促进多种运输方式紧密衔接。统筹建设三级配送网络,合理设置城市配送车辆停车和装卸设施,发展集约配送模式,打造绿色货运配送“江苏模式”。全面发展智慧物流。

(十七)推广节能低碳汽车。加强营运车船燃料排放限值管理,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老旧车船。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船舶规模化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共领域的比重,鼓励新建和替代营运车辆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建设便捷高效、适度超前的充换电网络体系,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加快靠港船舶正常使用岸电设施。

(十八)积极营造低碳出行氛围。积极构建“轨道+公交+慢行”低碳出行体系,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BRT、微循环公交以及人行道、自行车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共享交通,加快汽车、自行车等租赁行业网络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交通管理措施,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实施精准、全面的拥堵治理。

六、全面构建低碳城乡建设发展体系

(十九)推进城乡建设低碳转型。将碳达峰、碳中和理念融入城乡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优化城市结构布局,建设城市生态、景观、通风廊道​​,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区发展目标,严格控制高耗能公共建筑发展。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绿色施工,杜绝大拆大建。开展建筑能源管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系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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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建筑。继续提高新建建筑和基础设施节能标准,加快绿色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老旧供热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管理,提高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全面应用绿色低碳建材,促进建材循环利用。加强绿色低碳社区建设,推进现有居住区改造。推进绿色农家乐建设,加快现代农家乐和村庄建设。

(二十一)加快优化建筑能源结构。加快建筑能源电气化和低碳化,大幅度提高建筑采暖、生活热水、炊事等电气化渗透率,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充分利用建筑本体及周边空间,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应用。

七、全面构建低碳技术创新应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狠抓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快突破低碳、零碳、负碳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部署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设立省级碳达峰和碳中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零碳工业流程再造、零碳建筑、碳捕集、利用、和存储特殊。以大幅减少碳排放为导向,加强部际联动,

(二十三)加快重大科技平台建设。推进支撑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科技平台建设,形成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能力。提高高效低碳燃气轮机试验装备建设水平。加快综合交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组试点,统筹安排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积极推进农田气候变化模拟科学设施、太阳能高效转换利用实验装置等科技基础设施预研。

(二十四)加快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技术评估和交易平台,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强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应用。加强农业领域低碳生产技术和农业机械设备的示范推广。推广园区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低碳技术。充分发挥高新区创新主阵地作用,加强绿色科技供给,打造引领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八、全面构建生态碳汇整合提升体系

(二十五)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稳定现有森林、湿地、海洋、土壤的碳汇效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现有城乡建设用地盘活利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标准,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节约用地技术和模式。

(26)增加生态系统碳汇的增加。实施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保护修复。继续推进土地绿化行动,实施有针对性的森林质量提升工程,不断增加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加强湿地保护,支持历下河等重点区域提高生态碳汇能力。统筹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恢复,增强滨海湿地碳汇能力。实施耕地质量改善行动,增强生态农业碳汇能力。

九、全面构建绿色低碳转型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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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加大投融资、税收、定价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形成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控制高碳项目投资,加大对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投融资支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整合设立全省碳调峰和碳中和专项资金,设立省级投资基金,构建与碳调峰和碳中和相适应的投融资体系。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和风控体系,引导和调动更多金融资源支持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积极争取央行碳减排信贷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支持,支持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节能降耗和低碳能源建设项目的财税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和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差异化电价等电价政策,鼓励以供热为基础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节能降耗和低碳能源建设项目的财税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和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差异化电价等电价政策,鼓励以供热为基础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落实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节能降耗和低碳能源建设项目的财税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和严格落实惩罚性电价、差异化电价等电价政策,鼓励以供热为基础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二十八)建立健全法规、标准和统计监测制度。及时修订不符合碳达峰和碳中和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抓紧制定和修订产品和设备能耗限值、能效等一批地方标准。建立健全全省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研究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森林、湿地、土壤等生态碳汇背景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碳汇汇有效性监测和评估。

(二十九)积极开展绿色科技和经贸合作。更好发挥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的功能优势,深化绿色技术、绿色装备、绿色服务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积极扩大绿色低碳产品、节能环保服务、环保服务等进口,严格出口管理“两端出”和高耗能、高排放产品。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气候变化应对等合作,

(三十)构建污染减排与减碳协同的系统机制。统筹碳达峰、碳中和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以环境治理推动高质量碳达峰。建立健全污染减排与减碳一体化管理体系,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置等领域污染减排与碳减排协同管控,开展协同减排和综合管控试点。完善生态补偿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组织实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各个方面。省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重大决策部署,领导干部在各级应加强对碳峰值和碳中和的认识。学习提升低碳转型发展能力。

(32)注重整体设计。加快制定全省碳达峰实施方案,按照分类、分层、分工的要求,统筹协调各地区、重点地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实施。全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能源、工业等重点领域专项实施方案和全社会科技创新、节能降耗专项保障方案,形成碳目标明确、任务明确、保障有力,尽快达峰和碳中和。以及“1+1+N”的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地方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主要功能区战略等地方部署要求。因地制宜制定目标任务,支持条件 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组织开展城市、园区、企业碳达峰和碳中和试点示范建设,建立健全碳达峰和碳中和决策咨询机制,强化专业人才机构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三十三)加强落实。省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安排实施进度,加强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规划,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承担碳达峰和碳中和责任,研究确定切合实际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自觉为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作出贡献。全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做好各领域牵头、统筹职能,确保具体工作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导向相一致、步骤衔接。各区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省级有关领域碳达峰和碳中和专项实施方案和保障方案,经省碳达峰审批后发布实施。和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

(三十四)严格监督考核。强化指标约束,将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成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将相关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各地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各区市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进展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地区、部门、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发布于 2022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