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总结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的情况。
2022-10-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建筑能效》
关于完善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陆建杰科字[2018]18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城市开展大规模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重点公共建筑和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完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共建筑节能重点城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 年 8 月 8 日
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重点城市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充分挖掘节能潜力,加快在我省重点城市建设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示范工程,规范项目管理和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能源效率提升重点城市建设的通知建筑物(建办科函[2017]409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本办法通过印发《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卢财建)制定。 〔2018〕21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批准并列入示范项目,改造后节能率不得低于15%。本办法所称奖励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专项用于支持示范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本市示范工程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节能改造的建筑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五条 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应当具备建筑节能领域相关项目的检测能力,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并具有能源审计或节能验证工作经验。
第六条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培育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和市场。重点城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高公共建筑能效的项目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为写字楼、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交通通讯等公共建筑,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本项目对供配电照明系统、供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监控系统、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两次以上节能改造建筑结构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综合节水改造。
(3)项目应提供节能改造前不少于一年的连续能耗清单、电气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
(4)申请人为示范项目的业主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八条 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节能改造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送住房、重点城市城乡建设部门,由第三方节能机构批准。开展节能预评价,出具《节能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示范项目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查无异议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公示期届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当按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计量装置和能耗监测系统,并上传采集的实时能耗数据。市政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数据中心。收集到的能耗数据作为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进行节能验证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示范项目验收及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自查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当向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核查材料:
(一)项目实施计划;
(二)节能初步评估报告;
(三)自检材料;
(四)市政建筑能耗监测数据核对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自检资料包括工程合同、节能核算、决算汇总表、设备合格证、设备试运行记录、子工程验收记录、改造工程竣工图等。
第十三条 符合验证条件的示范项目济南建筑能耗管理系统,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应当出具节能验证报告。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节能审批情况对节能率达标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严格按照现行《山东省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重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完成三年能效提升改造任务核查后,应当按规定提交下列重点城市能效提升验收材料:
(一)重点城市申请方案和住建部批准文件;
(二)项目汇总表;
(三)市级验收报告;
(四)重点城市工作总结报告;
(五)重点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重点城市财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论证材料(详见第十二条);
(八)项目节能验证报告;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快组织开展重点城市提高能效建设,对节能减排实施动态监管。本市从事示范工程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列入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示范项目资格,并退还所获奖励和补助。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六个月内开工的;
(二)未按照申报计划实施,擅自进行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未上传有效的建筑能耗监测数据,未按规定整改的;
(四)节能率未达标,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第三方节能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验证指南》和《山东省节能减排标准》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验证办法》,并出具责任人报告。出具虚假报告的,一经查实,该机构出具的报告将不再作为验收示范项目的依据,将按规定交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条其他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2018 年 8 月 8 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