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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022-11-05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2年陕西省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发改运〔2021〕1894号

各区市发改委、韩城发改委、杨凌示范区发改局、神木市发改委、府谷县发改委局、相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继续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价格引导作用,积极稳妥做好全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开电价规[2021]1439号)精神和工作意见关于签订2022年中长期电力合同,我委编制了《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陕西能耗管理,现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6 日

陕西省2022年电力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陕电商[2021]23号)等文件,为积极稳妥做好全省2022年电力直销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促进中长期市场持续运行。本着“中长期双边协商,月内交易为补充”的原则,优化“年+月+月”全时序列覆盖交易体系,推动中长期持续经营长期市场。

(二)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改革。原则上,燃煤发电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在“基价+波动”范围内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原则上波动幅度不超过20%。%限制。鼓励买卖双方在签订中长期合同时明确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的条款,实行交易电价与煤价挂钩,促进长期长期稳定的买卖双方利益分享。

(三)稳步推进时效交易签约。在保障陕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市场化的分时段交易机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确定用户侧峰谷电价,引导用户以价格削峰填谷。

(4)提高用户侧合约转账的灵活性。在高频交易组织内一个月(周、多天)内,完善合同电力交易机制,通过合同月度计划调整、合同电力转让交易等方式,为电力用户提供灵活合同调整的市场化手段。

2、市场化交易的范围

供给侧:有序推进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其中电网安全约束和民生保障电按照“保价竞价”原则进行市场化交易优先”。

需求端:推动工商业用户有序全面进入电力市场。

三、市场主体及注册时间要求

(一)市场主体

电力公司。所有工商业用电用户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要求、电网接入规范、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用户可直接参与交易,或自主选择售电公司购电;电。

发电企业。交易机构前已投产并取得电力经营许可证,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并在(以下简称“陕电”)备案的燃煤发电企业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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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销售公司。已在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完成登记并公告无异议并提交2022年度履约保证书的售电企业。

(二)报名时间要求

2022年通过双边谈判参与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在2021年12月5日前完成登记。未完成登记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在完成登记后可以参与后续批次的直接交易。

2022年参与月度和月内交易的市场主体需在交易组织月份的上一月15日前在陕西电力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登记。

4.交易模型和交易组织

交易方式分为双边谈判、集中竞价、合同转让和挂牌交易,适时进行滚动撮合交易。其中:双边谈判交易按年、月定期开启;每月定期进行集中招标和挂牌交易;合约转账和滚动撮合交易在当月连续开通。

(一)年度(多月)双边谈判交易

年度交易基于对2022年电力用户用电需求的预测,购电者在交易平台上申报,交易价格按双方约定执行。发电公司的交易申报不能超过参与本次交易的发电机组的最大发电量,年度交易将在2021年12月25日前组织完成。

对于多月交易,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组织完成后,对未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且已按年度双边协商完成市场登记的新电力用户,组织后续的月度双边协商交易次月至年末的交易规则。

(2) 月度拍卖交易

未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的下月预测用电需求部分为交易标的,按照集中招标交易规则进行组织。交易时间为每月组织的多月双边谈判交易之后。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将买卖双方的申报队列按照相同的交易顺序进行排序,集中竞价交易按照统一的边际价格进行清算。

在月度集中招标交易中,电网安全约束和民生保障电力在发电侧优先交易,非优先电力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分类清算。

(三)发电端上市前交易上下

为解决当月内预测偏差和短期临时交易的问题,发电侧进行了涨跌挂牌前交易,采取了“报价不报量”的方式。每个月下半月,组织发电端下月上、下的预挂牌,根据成交结果编制下月上、下机组的调用顺序表,并提交下月实际发电需求与中长期计划有偏差时,供电力调度机构参考。. 在发展初期,通过与新能源侧和用户侧的联动,可以暂时忽略上调和下调产生的偏差费用。随着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完善的上行和下行交易机制将适时建立。具体交易规则以交易公告为准。

(4) 月内交易

合同电力转移连续交易。合同电能转移交易分为发电侧合同电能转移和用电侧合同电能转移。合同送电原则上采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进行,每月1日至20日24小时不间断交易。

滚动匹配事务。为促进电力用户用电量全部进入市场,减少用电量正负偏差,及时组织开展当月内滚动撮合交易。在交易合同执行当月,电力用户如仍需调整市场化合同,可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每月中旬组织1-2次滚动撮合交易。具体交易规则以交易公告为准。.

(5) 电网公司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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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电价[2021]809号)要求,建立健全电网企业代购电机制,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后退出的电力用户可以代表电网公司购电。

电网公司合理预测代理购电市场化购电规模,以挂牌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参与年度和月度交易。其中,采用挂牌交易方式的,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组织挂牌;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电网企业直接参与当月的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以量价不报价的方式作为受价方参与市场。每月27日前组织电网公司代理购电,

5.按时间段交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开电价[2021]1093号)和《关于做好分时电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签订2022年中长期电力合同”,进一步落实陕西电力中长期合同“六签”工作,结合全省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研究建立分时段市场化交易机制。

6、计量结算及合同偏差处理

市场化交易采取“月结月结、偏差结算”的机制。交易中心根据合同月电量和月实际用电量进行月度结算,按月结算合同偏差电量。发电侧市场化合约的偏差通过上市前涨跌机制和超发电不足机制处理。售电公司与主要用电用户的合同电量和售电量偏差分别结算。清除。完善银行履约担保的违约担保和履约担保保险机制,确保交易结算到位。

七、其他事项

(一)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签订中长期合同,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订的用电量不低于前三年平均用电量的80%;中长期合同签订的用电,通过后续的月度和月内合同保障。不少于前三年平均用电量的90%。

(二)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购电价格包括市场化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辅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费;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政府性基金和补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发电企业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执行。发电》、《陕西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暂行补充规定》等文件。

(四)取消工商目录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购电。尚未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特别是10kV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应尽快进入市场。未入市者代电网公司购电。如有偏差,按照《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购电业务的通知》(发企办电价[2021]809号)的规定,转至电网公司代购电等。 ),《陕西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暂行补充规定》(陕电交易[2021]23号)即将实施。

(五)市场化交易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平台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年度(多月)双边谈判交易形成市场化交易价格后,如因电力、煤炭成本等因素变化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达成新的合同价格,将提交给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并在提交月份的次月实施。

8. 保障措施

(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会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加强监管并在事后,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电网企业要做好直接交易用电用户的供电服务和可靠供电工作,确保电网运行安全。

(三)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力市场化改革和中长期合同的要求,加快完善交易平台功能按照该计划,研究和实施分部申报和合同。“签”工作,研究与现货交易的衔接,及时开展交易结算工作,做好市场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四)陕西电力交易中心要开展交易规则宣传执行培训,特别是对燃煤机组“基价±20%”的价格政策、分时段交易、合同电量交易、积极偏差评估、正偏差用电结算、退市(非承包用电等)结算等新增内容,组织开展专项培训,确保市场主体无所不知。

(五)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电网公司代购电的有关规定开展代购电业务,完善代购电工作流程,制定代购电实施方案,报省发改委备案。

(六)有关售电公司应当开展代理电力用户政策宣传和执行工作,对签订代理协议的电力用户负责。

(七)广大电力用户要认真学习新政策,积极参与中长期交易,合理预测交易电量。

(八)具体交易时间安排及交易流程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