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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

2022-12-02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家发改委令第39号)是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的。规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制度和标准、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管理人员提供综合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等服务体系。

县级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子平台。鼓励其他市场主体自愿将依法设立、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规定标准的专业交易平台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四川省各部门(单位)扩大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各地以此目录为依据依法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事项的交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专业交易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的平台。机制。

第五条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的运营服务原则,守法诚信。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与省政府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问题。涉及国内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医疗保障、知识产权、数据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规定》对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法律。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准入交易工作规范和网络。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加强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场地、设施和人力资源建设,确保其满足需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经省政府批准,地方各部门(单位)不得新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场所的现有资源,提供必要的交易场所和设施,科学划分功能区域,设置服务窗口,满足交易活动需要。

第九条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是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信息发布媒体。经省政府授权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终端覆盖市(州)、县。(各市、区)要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CA)兼容互认,为各类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渠道、综合技术支持、电子监管口岸、信息发布等。全省各级。渠道、市场主体信息库。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广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开接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由各种实体依法设立。系统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全流程网上交易服务,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国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四川省)推送项目成交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为监管主体提供监管渠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应当实现信息全面记录,在线监控,实时监管。

第十二条 省、市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系统、监管系统、市场主体信用系统和各类交易系统与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双向对接,做到实现项目审批、行政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专家资源、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等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源的交换共享。

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将数据实时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管和预警。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的专业交易平台,自愿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并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实现数据交换共享。

第三章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分行业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明确平台层级准入、交易程序、资质要求、评估办法、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披露等交易规则。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市场主体应当遵守交易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场,应当符合法定交易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您不得在平台进行交易。

(一)依法应当审批、核准、评价,但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不明的;

(三)被依法采取限制措施的;

(四)行政管理部门未制定交易规则​​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依法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条件的可通过远程远程评标等方式,跨地区利用专家资源。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和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推广网络竞价、“非面对面”等便捷交易方式。开标(招标)、远程远程评标、在线监督等方式。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监督管理的要求。

“不见面”开标(招标)规则和远程远程评标规则由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制定,开标评标网络环境由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共享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公告、资质审查结果信息、交易进程信息、评(审)标结果信息、交易结果信息、合同签订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依法及时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发布。国家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行指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发布媒介的,相关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所在市(州)同步发布。平台。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信息公开期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信息发布主体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其在不同媒体上发布的同一交易项目信息内容一致。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对其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并在收到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二十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交易活动。

(一)入学登记。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四川省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管理,应当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或其市(州)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生成项目代码。对于网下入驻登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不符合入驻平台交易条件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平台运营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二)预约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三)组织交易。包括:发布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接受竞争主体(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人等,下同)参与竞争,组织开标或投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需要评标的项目活动等。

(4) 确认交易。包括:公示评标结果、确认成交结果、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发布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函。

(五)签订合同并公示。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交易文件和交易承诺文件保持一致,其他与交易文件和交易承诺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约定不得另行签订。

(6) 宣传项目绩效。

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暂停交易。

(一)公共资源权属存在争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过程中出现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影响交易;

(四)其他依法应当停牌的情形。

停业原因消除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安排项目实施单位恢复交易活动;不再满足交易条件的,终止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数据采集、汇总、分析、传输、存储、公开和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泄露重要敏感数据和用于商业目的。涉密资料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实行“谁建运维,谁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作的电子文件、纸质资料、音视频等进行归档,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第四章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交易见证、场地设施保障、信息发布、专家遴选、档案管理、投标保证金保管等服务,探索电子担保、融资服务等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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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监管渠道等,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交易场所向社会公开。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如需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管理和服务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稳运行。推进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持续优化平台服务,落实网上预约、“一张申请”、“一次在线服务”等在线办理措施。确需现场办理的,实行集中窗口、简化手续、限时办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实行网上公示、网上获取和报送文件、网上开标(招标)、电子辅助评标、电子馆藏档案,推广数字证书、场地预约、专家遴选、见证人认证等。其他服务在线完成。

第二十六条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提供“一站式登记、全省通用”服务,推动实现“一站式”注册,全国通用”。

市场主体已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电子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实现信息共享的机关不得强制重复登记、备案、核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与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税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机制。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审计监督。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未经法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正常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监督。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复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资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查证真实性、准确性,并对诚信负责。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协同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发现、制止(接收)、记录、移送(移交)、调查、处理、曝光、反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是对主体流程的闭环监管,实现部门间执法协同、案件限期办结、结果主动反馈。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记录、留证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守信与失信激励联合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将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项目审批、交易准入、交易准入等重要依据。资格审查,依法限制或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守信主体给予加分。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公安、司法、审计、税务等负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快运用电子监管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施全过程实时监控,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监测、比对和分析,尽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整及时突出监管重点,强化监管实效性、精准性。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邮箱、电子邮箱等,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受理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其他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资格条件、信用奖惩、立项及处罚等信息进行共享。对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其市(州)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开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履行平台现场管理职责,积极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书面或者通过交易平台向项目实施单位举报在交易的相应阶段和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质疑。

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由平台整合牵头机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相关领导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对公共资源交易负有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接入和运行。和政府采购。是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在线监管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连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等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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