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拟定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12-16
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11 月 5 日
天津市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一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部门作用,创新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强化节能标准。实施督办有力支撑了全市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为生态文明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发挥节能标准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倒逼作用和对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引领作用,加快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节能与环保的结合。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促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到2020年,全市节能标准化管理机制趋于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基本健全,重点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定额标准全覆盖,基本形成节能标准有效实施和监督的工作体系。节能标准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升级的结合更加紧密。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工作机制。依托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建立全市节能标准化联合推进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协调,坚持联合治理,营造良好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推动、社会参与的节能标准化共治格局。加强节能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优化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点产品的跟踪监测,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整改力度。加强能效和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加强能效标准和能耗定额标准实施后评价工作,确保强制性能耗和能效标准有效实施。(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二)完善节能标准体系。
1.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将能效标准推广工程纳入全市千标行动计划,形成覆盖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流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的节能标准体系,逐步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为补充,相互支持,联系紧密,符合我市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建委、
2.完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低能耗被动式建筑设计相关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建建筑节能率;编制天津市绿色生态城区相关标准,为我市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生命周期中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推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建筑领域绿色供应链标准体系,加强绿色建材装备评价研究工作,促进我市绿色建材装备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我市建筑业现代化建设相关标准,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强建筑运行管理,制定和推广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实施建筑能耗定额管理,推进建筑碳交易,建立建筑能源运行管理市场机制。(市建委负责) 推进建筑碳交易,建立建筑能源运行管理市场机制。(市建委负责) 推进建筑碳交易,建立建筑能源运行管理市场机制。(市建委负责)
3.建立综合交通和绿色交通节能标准体系。围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发展需求,建立综合交通运输节能标准体系,重点加强综合客货运枢纽、交通运输装备、多式联运、等,促进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融合。协调发展,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综合服务水平。组织开展绿色交通节能标准体系研究工作,拓展能效标识领域,重点加强节能设备设施能效标准、绿色交通评价等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我市交通绿色节能发展水平。(市交通委负责)
4、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充分发挥节能标准门槛作用,开展天津市重点用能产品能效调查,修订天津市单位产值产品综合能耗计算方法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研究制定重点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效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规范作用,围绕节能评估审查、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监测等重点工作,制定节能评估文件审查办法,修订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能源审计报告审查办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办法、绿色数据中心评价办法、节能技术产品评价办法等能源标准,并修订节能监测方法、企业能源平衡计量方法等标准。(市工信委负责)修订节能监测方法、企业能源平衡计量方法等标准。(市工信委负责)修订节能监测方法、企业能源平衡计量方法等标准。(市工信委负责)
5.加强天津市公共机构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天津市公共机构建筑能耗和运行状况核查,合理确定反映本市区域特点的能耗基准线,研究建立天津市公共机构能耗标准体系。开展节能技术评价方法标准化工作,建立以城市改扩建公共机构建筑能耗和使用效果为目标的标准化评价体系,引入绿色建筑评价和能效评价方法,研究相关技术适用性评价方法和分析工具。从源头上合理控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水平。开展能源消费统计信息标准化工作,制定能源消费统计信息标准,完善事业单位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等处理方式,建立事业单位能源消费档案,规范数据分类上传,实现公共机构能耗动态变化和数据积累,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耗统计信息平台。开展能源消费定额标准化工作,完善我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定额、能源消费支出等相关标准,建立符合我市区域特点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标准体系,实现能源消费定额标准全覆盖。事业单位领域,使能耗定额指标更加合理、可比、可操作。开展建筑运行能效监测评价标准化工作,建立规范的公共机构能效监测体系,完善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能效评价指标;加强公共机构建筑能效监测分析,明确提高能效的目标措施,建立公共机构建筑能效管理标准化监测技术方法。开展节能管理制度标准化工作,建立有利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发挥作用的管理标准,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营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利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机制促进建设公共机构节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6.探索推进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充分激发社会团体创新活力煤矿能耗监测管理系统方案,调动社会力量推进节能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相关标准体系。推动新兴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转化为节能团体标准,推动科学、先进、成熟的节能团体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委、
(三)加强节能标准执行。
1.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强化用能单位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开展能效达标达标活动,充分发挥节能标准的规范作用指导节能机组、重点耗能设备和系统提高能效。以强制性能耗定额标准为依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考核审查制度,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落实煤炭、石油、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化工、化工、战略资源行业等产能过剩行业的制造企业将发布准入公告。依据强制性能效标准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和能效标识制度。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强制性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人民'
2.推动推荐性节能标准的实施。加强政策与标准的有效衔接,市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履行职责时优先采用节能标准。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许可、节能改造、节能能源交易、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认证、绿色建筑评价、事业单位建设等领域优先使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能源评估、电力需求侧管理、大型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评价等。推动能源管理体系、系统经济运行、能量平衡检测、节能监测等推荐性节能标准在工业企业应用。积极推进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公共机构和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宣传培训工作,推动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提高能源管理水平。 -储蓄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
3.引导企事业单位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根据我市节能技术发展情况、市场能效水平、用能单位情况,指导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行业、事业单位不断完善产品能效标准和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追求能效“领头羊”,建立持续提升能效水平的长效机制。根据能效“领跑者”指标和公共机构能效总体水平,适时改造能效“领跑者” 指标作为制定节能目标和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节能标准化示范工程。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锅炉成套设备制造、高效节能机电设备制造、高效节能换热设备制造、高效照明产品制造、节能汽车及相关零部件制造、节能低温余热发电、吸收式热泵供暖、冰蓄冷等先进节能技术。引导建设一批绿色商场(市场),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推广。开展农村生产生活节能工作,加强节能型农机和农产品加工装备推广应用,在我市农村推广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产品应用,加快先进民用炉灶更新换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评价。建立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加强能效和能耗数据监测和统计分析,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
(四)加强节能标准化服务。加快节能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及时更新节能标准信息,为社会提供高效、便捷的标准查询服务。鼓励和引导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节能服务机构制定适应市场和创新的标准,增加节能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大节能标准化知识普及力度,开展标准宣贯、信息咨询、标准比对、效果评估评价等服务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五)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加强节能标准执行情况检查,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源头上确保项目能效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对用能单位执行强制性能源消耗定额标准情况进行节能监督。建立日常检查机制,加强对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对强制性节能标准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用能单位的处罚力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节能标准实施的监督。(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对节能标准化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加快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节能领域技术标准科研工作规划。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支持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区域性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培育形成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产业应用的技术创新机制。
(二)加快节能标准化人才培养。开展节能标准化人才培训教育,鼓励节能标准化人才到本市节能标准化技术组织任职。加强基层节能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将节能标准化人才列入市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和紧缺人才目录,提高全市用能单位能源应用能力——节约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科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119号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3日起施行。
市长姚以生
2017 年 11 月 13 日
珠海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因地制宜,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珠海经济特区的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利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建筑。建筑物的生命周期。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质监、环保、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报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年度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 本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有关规划或法规对建筑实施的绿色建筑标准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的具体范围,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实施标准范围。发展。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时将绿色建筑行业相关违法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鼓励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公约,促进行业自律,促进行业标准制定。
第二章程序规定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资金投资的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和指标要求,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和绿色环保。建设成本合理。投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级城乡规划,将绿色建筑设计内容纳入重点区域城市设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阶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相关规划指标要求。
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审批阶段,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章。
第十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阶段,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绿色建筑专章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咨询、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要求,保证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全过程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中执行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并在不同设计阶段编制绿色建筑专章。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自颁发审查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市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绿色建筑施工图和建筑节能施工图的审核应当同时报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绿色施工标准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复审,并相应施工复试合格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制定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检查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第十八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实施全过程和绿色建筑备案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责任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情况、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重大变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营、改造和标志认证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长效工作机制,建设市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为建筑能源管理、节能改造提供依据。和碳排放交易。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应当配备用电量和其他能源消耗分项计量装置,配备建立建筑能耗实时监测系统。
前款所称建筑物为新建,其能耗监控系统建设应当与建筑物主体设计相结合,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监测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能耗计量装置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向市级报告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稳定传输相关能耗数据。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不同类型的建筑,结合能源需求,制定分类的建筑能耗标准和限额。消费监测数据,适时公布超额消费情况。可以建立列表。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在开展老城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同时,实施绿色改造。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既有建筑进行绿色改造。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绿色建筑实施绿色物业管理,将共享的绿色建筑节能设施纳入物业服务管理维护范围。
鼓励既有建筑实施绿色物业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改造,最大限度降低运行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评价和标识制度,鼓励绿色建筑申请绿色建筑设计和运行评价标识。
第四章技术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采用适合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充分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太阳能和水(地)地源热泵、雨水渗透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基、建筑工业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隔音、智能控制、余热回收等技术、原生植物选育、高能-能效等级在二级以上的能效设备和节水产品。
第二十七条 新建财政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和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分布式太阳能发展规划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划定具体实施的建筑范围。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色建筑应当执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标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绿色建筑应采用节水器具和雨污分流技术,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绿色建筑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等,宜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绿色建筑材料,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开发利用本土建筑材料资源。
第三十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立面、结构层、屋顶或者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集园林生态为一体的绿化美化。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扩大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一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空间、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通风、采光、隔热、隔音降噪和防治污染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推行绿色施工标准,加强施工现场噪声、光污染、水污染治理,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现建筑过程减废、资源化。改变。
第三十三条鼓励在建筑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鼓励建筑按照工业化、信息化、绿色化、智能化方向建设,推广适应工业化生产的装配式建筑体系。
财政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公共建筑,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第五章激励保障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对绿色建筑发展、推广等相关工作给予财政保障珠海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厂家,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评审制度,对通过评审的示范项目,授予珠海市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称号。
鼓励绿色建筑申报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
第三十六条 对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建筑创新示范奖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建设部门征地、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分册。税率奖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七条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
第三十八条 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服务业。对绿色建筑实施成效显着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换证和项目招标中,按规定给予优先或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