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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江西省第一个节能自愿协议在鄱阳湖边的九江市共青城签署

2023-02-21

江西首个节能自愿协议在九江共青城签订

新华社报道,日前,江西省首个节能自愿协议在鄱阳湖畔的九江市共青城签署。 由此九江能耗管理系统,江西正式实施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加快温室气体减排步伐。

建筑能耗包括 的能耗_山东能耗管理监测系统_九江能耗管理系统

根据协议要求,以2009年为基准,江西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及所属企业向九江市政府承诺,到2010年12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6%; 到 2012 年 12 月,能源消耗减少 12%。 同时,共青城开放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现有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的落后工艺设备。今年年底前消费,推广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节能自愿协议是指政府与用能单位或行业组织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自愿签订并实施的一种节能管理活动。 其基本形式是工业企业(行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自愿与政府部门签订协议,作出承诺并予以实施,以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一定的节能环保目标。 目前,节能自愿协议已成为发达国家推动节能减排的主要政策工具。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根据自身节能减排实际要求,逐步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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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信委党组书记李春燕介绍,节能自愿协议试点是政府探索建立新的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自觉节能和自愿减排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科学时报》(2010-5-21 A1花絮)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市宿迁工业园区,各市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为贯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办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 它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战略举措。 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将不断增加。 要同时完成降低建筑能耗和全社会能耗的任务,非常艰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建筑节能目标任务。

(2)建筑节能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市需要完成建筑节能28.3万吨标准​​煤,其中2010年需要完成11.14万吨标准煤。

(三)突出建筑节能。 一是实施新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50%节能标准,2010年开始实施65%节能设计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面执行65%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是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需要热水的公共建筑,以及12层以下的住宅,需要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三是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各县(区)每年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1万平方米以上。 政府办公楼和国有资产投资的公共建筑要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是积极推进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节能管理。 县(区)以上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校舍和利用各级政府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的公共建筑项目,落实能源消费法规。 统计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2、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严格执法

(四)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节能行为。 建筑市场各方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不得擅自改动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者明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提供房屋门窗、墙体保温主要材料样品,并在销售现场设置公示牌,向购买人明确标明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防护要求、保温要求等。 商品房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项目的保修期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节能技术进行节能设计。 设计文件必须齐全,各阶段专项节能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将节能建筑专项审查意见在审查报告中单独列明。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查。 , 不得使用。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立即改正。 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件和设备,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当满足节能要求。设计文件规定的保存要求。 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项目建设中使用国家和省、市淘汰目录中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部件和设备。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物内供暖、空调、照明等耗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检修、检测、维护和更换,及时排除系统故障,确保用能系统的有效运行。

(五)加强建筑节能执法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者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的规定执行。中华民国》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严肃查处。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6)加强项目各环节之间的衔接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加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施工许可、施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和房屋销售审批、产权等方面的监管,认真履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规定》(苏发改自发[2007 ] 第 1038 号)。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物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意见。建筑节能。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招标文件,将建筑节能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纳入评标体系。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证明。 建筑节能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核对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含建筑节能内容,未包含的,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理方案,加强对建筑节能事项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或采取国家和省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产品(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审查确认。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未同时验收建筑节能内容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理报告中提出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意见。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时,必须将商品房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纳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项目现场公示。 公共建筑建筑节能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交付备案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国家或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淘汰的产品。 设备行为。

四、完善相关政策宿迁建筑能耗管理系统官网,加大扶持力度

(七)加大建筑节能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源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源消耗 建筑施工,以及相关的建筑节能科技研究、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产品开发和示范工程建设等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认真落实鼓励建筑节能的扶持政策,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建设单位积极落实建筑节能措施,促进建筑节能快速推进。推进城市建筑节能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环境

(八)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办法》的具体内容,广泛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建筑节能知识培训,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 这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推进力度。 应当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协调机制,采取联席会议等有效形式,交流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分析、协调、解决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20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