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建立能源管理系统,对明细化节能降耗管理工作
2023-05-17
校园能源管理体系的建立对于节能降耗的精细化管理,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意识非常重要! 校园作为公共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人口密集区,也是能源消耗大户。 校园能源环境复杂,能源消耗种类繁多。 传统的能源管理方法存在诸多不足,无法有效管理能源消耗。
校园要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江门智慧校园能耗管理系统,必须依靠各种节能设备或技术。 校园本身并不从事这些技术和设备的生产,而这些任务必须由从事节能产品生产和研究的各个企业来完成。 因此,建设节能校园必须离不开节能企业,两者相互依存。
校园能源管理面临的问题:
1、学校集教学、科研、生活于一体。 占地面积大,建筑类型多,功能分区复杂,用能类型多样,用能人工管理成本高。
2、能源消耗严重浪费。 学校本身能源消耗大,各种设备的能源消耗严重浪费,如灯光无人值守、待机耗电、开窗空调、水管漏水、漏水、设备配置不合理、老化维护保养不到位等。设备。
3、能效低。 大部分校园未建立能效考核指标,用能群体节能意识薄弱。
4、用能设备配置不合理,用能数据处理不及时。 大型公共建筑(如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等)可能存在设备配置不合理、能源消耗巨大、使用管理不合理等问题。
5. 传统的能源管理方式。 校园运维自动化程度低,运维管理主要采用人工巡检的方式; 通过人工抄写,了解整个园区的能源管理情况和设备能耗,发现潜在风险和节能空间不足。
成都全搜新闻网10月22日电 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标准和拨款有明确规定。
按照办法,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15%的,给予20元/m2的补贴; 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20%的,补贴25元/m2; 在上述节能率的基础上四川公共能耗管理系统,增加5元/m2的额外补贴; 每个示范项目的补贴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原文如下:
成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及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管理,改进补助资金使用,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司《关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节能减排和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碳减排(2017-2020年)》(成府函[2017]〕19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对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系统进行改造。按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电力照明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能耗监控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炊事能源系统等节能改造; 改造后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按节约标准煤计算),实现建筑能耗数据实时传输至市政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包括项目补助资金、节能率审查等费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按照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的职责,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区(市)县有关部门。 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预算,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项目改造后节能率进行审计和综合评分,拨付资金的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示范项目预算和拨付补助资金。
市办事局负责统筹协调事业单位示范项目。
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统筹协调商场、办公、医疗、文化、旅游酒店等示范项目。
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指导、核查、配合开展本辖区示范工程节能率审核等相关工作。 职责分工,配合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示范工程。
第二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是公共建筑的所有人或者有权使用的人。
第五条 申请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后实施节能改造,完成已投入使用的写字楼、旅游宾馆、商场、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2)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单建筑面积以上项目还应配备能耗监测软件系统),并与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项目申报申请,区(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申请材料如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一)《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1);
(2)《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节能改造方案》(提纲见附件2);
(3)《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由能源管理合同项目提供)。
第三章示范工程实施与验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其申报的《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节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节能改造内容。
各区(市)县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指导和核查,并按季度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示范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立项通过。公认。 列入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验收。
第八条 示范工程建成后,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节能改造验收,填写《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表》(附件3),并将建筑能耗分类分项装置(能耗监测软件系统)接入市政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实时能耗监测。
第四章补助资金标准和拨付
第九条 示范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行满一年。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表》(附件3)、《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5),经项目所在地县(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率审核和综合评分(附件4)。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对象为申报示范项目的单位。 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经审查的节能改造面积、节能量和改造方式计算。 补贴标准如下:
(一)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15%的,给予20元/m2补贴;
(二)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20%的,给予25元/m2的补贴;
(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在达到上述节能量的基础上,增加5元/m2的补贴;
(四)每个示范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100万元。
经审核,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未达到15%或已申请其他各级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再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示范项目综合评分排名分配补助资金,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分配。城乡建设局(公示期5个工作日); 补助资金原则 2021年起,每年集中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