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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区公共机构

2023-08-12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12月5日电(通讯员 张亚男 尹桂波 记者 王艳)记者近日从芝罘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获悉,芝罘区事业单位已引入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检察院成功创建烟台市事业单位节能示范单位,国管局领导来烟台调研时也给予了高度评价。 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投入运行以来,根据运行数据与往年对比分析,年节约能源约/h,相当于88吨标准煤徐汇能耗管理系统费用,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少220吨,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0.75吨,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 用量0.65吨,年主要能源消耗成本至少节省5%。 在节省财务费用的同时,还可以大幅降低能源消耗成本,节省运维、管理和维护成本,真正做到省钱、省心、省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基于新一代数据处理平台,具有能源监控、计量计费、用能分析、负荷预测、用能规划、能源质量、设备管理、智能报表等常用功能模块。 计量系统采用专业测控计量产品,依托智能通信网络,实现供配电、给排水、燃气、供热等能源站的自动计量、控制和计量功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节能专业公司的先进技术,搭建综合能源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和评估能源消耗数据,为能源用户提供节能建议和数据依据。 同时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和能源云数据平台管理,实现能源数据互联,节能大数据共享,同行业、办公单位能源数据对标推动并实现竞争机制的管理和节能。 以智能能耗采集、统计、分析代替传统的人工方式,保证能耗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提高公共机构能耗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程度。

芝罘区共有事业单位143个,涵盖机关、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 公共机构总面积88.06万平方米,用能总人数72466人(含学校、医院等)。 ,是芝罘区面临的重要课题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事业单位节约能源条例》《烟台市节约型事业单位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纲要芝罘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芝罘区将继续发挥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和认同感,在公共机构节能领域发挥新作用,展现新气象,取得新成绩。

近日,重庆市经委、市三电办、市水泥协会联合召开我市部分水泥企业负责人会议。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位产品超配额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160号)精神重庆市能耗管理系统,本着适度严格、宽松的原则据了解,重庆市水泥单位产品电耗限值标准为:新型干法窑吨水泥综合电耗120度; 机立窑综合电耗每吨水泥95度。

重庆市单位产品超定额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和《重庆市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1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简称限额),是指根据国家公布的有关单位产品能耗标准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单位产品消耗的电量。我市的能源利用。 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的首要指标。 该限额由市经委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超定额使用费,是指用能单位生产的产品单位产品能耗超过我市公布的配额,超出部分的能源配额的部分应加价收取。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超定额使用能源涨价费用的征收和监督管理,市物价局负责超定额使用能源涨价费用的核定,市财政局负责负责涨价费用的监督管理。 市三电办、市燃气节约办、市节煤办(统称专业节能办)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超额用能考核和收费。

第五条 市经委应当公布超限额用能加价产品目录,并书面通知企业。 高耗能产品率先纳入超限额能源加价征收范围。

第六条 超限加价费属于市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经委、市财政局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第七条 超限额用电、天然气用能单位的加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天然气价格计算; 基本计算。

第八条 用能单位超过配额20%以下的,超出配额部分的能源消费价格加征10%; 用能单位超过配额20%-50%的,超出配额的能源消费价格加收15%; 能源消费单位超出限额5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征20%的能源消费价格。

第九条 能源超定额使用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产品纳入能源超定额涨价范围的用能单位应当报送产品产量、能源消耗量等信息根据能源类型到相应的专业节能办公室。

第十条 节能专业办公室会同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对用能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经委。 市经委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定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可以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现场监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市经委根据用能单位单位产品能耗核定结果,对超过限额的用能单位,下达超定额能耗收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配额。

第十二条 用能单位收到超定额收费及整改通知后,如无异议,应当在15日内向市用能监测中心缴纳超定额加价费,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规定的期限。 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将及时将涨价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对超定额能源收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经委申请复核。 市经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本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等,弄虚作假、未提供或者不能提供本单位原始能源记录和统计台账、拒绝接受现场监测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能源消费过剩情况进行审核、监测的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