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能源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2-02-23
北极星环保网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将社会资金投入事业单位节能领域,采取能源合同管理方式,促进事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了《关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通知》和《节能服务业发展办法》。南京市事业单位节能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为事业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确保节能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收益。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收益分享型、节能担保型、能源成本托管型和融资租赁型。本办法适用于节能利益分享型、节能担保型和能源成本托管型。
第五条市事业单位节能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和监督本市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办公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事业单位能源管理合同的实施。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根据本区实际,各区政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推动本区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事业单位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
(一)建筑围护结构、空调、锅炉、照明、燃气灶、给排水、电梯、机房、能耗监测及智能控制系统均进行了能源审计,节能空间大的单位应列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实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
(三)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项目。
(四)其他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其合同期内的能源成本预算应当按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标识,即相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数确定,并计入合同能源成本预算。部门预算。所支付的费用列入财政部门预算,作为能源费用处理。能源成本预算(包括支付的支出)和支出不得超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上一年度的能源成本预算和支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算还应当包括能源审计、改造初步计划、项目管理、施工监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所涉及的评价验收等费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事业单位能源成本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审批。
第二章 单位职责和项目认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及履行职责:
(一)公共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 提供真实的能源账单和其他凭证;
2. 提供所需的设备台账清单;
3. 提供所需的竣工图和原耗能设备说明;
4. 提供设备运行管理记录;
5. 加强能源消耗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节能或节能率;
6. 根据合同,做好费用缴纳。
(二)应履行以下职责:
1. 提供项目节能诊断报告;
2. 提供项目节能改造方案(方案需满足原设备技术要求,新设备需与原设备兼容);
3. 负责项目融资;
4. 负责项目建设改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维护保养、操作人员培训和设备运行管理;
5. 与公共机构合作进行节能测量和验证。
6. 履行与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合同相关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事业单位申请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当对项目的技术改造方案、能耗标杆、预计节能量、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第十条事业单位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或者房屋维修项目,应当申报符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条件的项目。市级事业单位应当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隶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的同时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事业单位向当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告,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向市办事局备案。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评估报告、初步改造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等。政务管理机构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各事业单位资料,编制本级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报市办事管理局。
第十一条市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推动项目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政策指导。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对本区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指导。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定额标准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合同期内预计缴纳年度节能收益份额超过政府采购招标标准的,实行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方式。对预计在合同期内缴纳年度节能收益份额且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定额标准的,可以采用其他公平、公开、公正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和信息保密,并签订及时签订合同。合同期限应结合国家对相关设备的折旧年限以及投资金额、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集中办公的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组织项目实施。事业单位要与物业服务公司协调协调权利义务,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现场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管理和物业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改造,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做好。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确保安全质量进度。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聘请项目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设备实际运行效果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竣工图、验收报告等资料(包括电子版)报南京市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 能耗基准与节能认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下列方法确定能耗基准:
(一)对于分项计量的项目,正常运行时间超过三年(含三年)的,能耗基准以改造前近三年的月平均能耗确定;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能耗基准按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耗确定;正常运行不足一年的,能耗基准以改造前的月平均能耗确定,数量确定。
(二)对于没有分计量的项目,能耗标杆由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审计机构等单位联合批准。
第二十条 节能应当由事业单位和第三方节能审计机构共同计算确认。公共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审计机构,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承揽合同项目的机构或专家不得同时对同一项目进行节能审核。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运维工作。项目验收前,应组织物业服务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应当组织定期项目检查。如发现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南京能耗管理服务多少钱,应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物业服务公司将做好配合。给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新增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能源管理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项目移交给事业单位,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节能利益分享比例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工程运行、维护等费用的支付,由事业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前处置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相关资产处置工作应当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事业单位无偿捐赠,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