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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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 年 8 月 25 日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应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规范化,提高应对电力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和本办法,根据《查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以下简称应急能力建设评价)是指以电力企业为评价主体,对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进行综合评价。以改善为目标,摸清应急能力。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电力企业应急体系建设和完善。
第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省级及以上发电集团公司、300兆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50兆瓦及以上水力发电企业、各省电力(电网)公司。 (自治区、直辖市)、各直辖市(地方、州、盟)供电公司、电力建设公司。其他电力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四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价应当遵循行业引导、企业自主、分类量化、持续改进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应急能力建设评价标准和规范,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电力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能力建设评价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和目标评价要求,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滚动开展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评估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的修订涉及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应急响应程序、主要响应措施、事件分类标准等重要内容,或者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应及时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价内容参照现行有效的《电网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规范》、《发电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价规范》、《应急能力建设评价规范》电力建设企业建设”,涉及的规范性参考文件发生变化。,并在评估工作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条 应急能力建设考核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与应急体系、机制、法制)为核心,重点关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四个方面。 、应急响应和救援,以及事后恢复和重建。充分发展。
第九条 预防和应急准备包括法律法规、规划实施、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培训演练、应急响应小组、指挥中心等。监测预警包括事件监测、预警管理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包括早期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信息通报发布、舆情应对等。事后恢复重建包括事后处置、处置评估、恢复重建等。
第十条 应急能力建设评价采取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静态评估对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材料和设备等配套文件进行评价,主要方法包括检查文件和现场调查。动态考核重点考察电力企业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对岗位职责、应急基本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的掌握情况。主要考核方式包括面试、考试、考试等。 , 和演习。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在评价前应当制定评价工作方案。评审工作计划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评审内容、评审组专家信息、评审期间日程安排、电力企业参与评审情况及合作人员安排等。 .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成立评价工作组。工作组由不少于5名评价人员(包括1名组长)组成。评估工作组应至少包括电力安全应急专家库中的一名专家,选定的专家必须为非评估人员。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评分能耗管理制度,逐级汇总,转化为评分率。评价工作组对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按照评价得分率确定。评价分90%以上为优秀,80%~90%为良,70%~80%为合格,70分以下% 同样不合格。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电力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应急能力建设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并将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30 日内与当地电力管理部门联系。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安全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报送上一年度系统和本地区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总体情况每年3月底前到国家能源局。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研究推进应急能力评估信息平台建设、应用和数据共享。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评价工作,及时选择应急能力评价结果优秀的电力企业进行推广和交流经验,促进应急能力建设的提升。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总结评价工作经验,及时整改,加强闭环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将应急能力建设评价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分级等有机结合起来。管控和排查安全隐患,不断优化应急响应。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能力建设考核纳入安全生产监督考核,重点加强对不合格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评估结果。根据电力应急管理需要,其他电力企业可纳入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能力建设评估报告进行抽查审查。经抽查审查发现评价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评价,并在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对虚报考核报告、不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的电力企业进行督促整改;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