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迅速整治化工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封闭式管理!
2022-04-03
日前,江苏南通印发了《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改造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各市委:各厅局,各直属单位:
《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8年7月16日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3 日
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号) ),为组织实施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改造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确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方向,全面落实化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在化工园区(集中区)和企业,着力调存量、控增量、降总量、调结构、优化布局、推进标准化、抓创新、提高门槛、强化监管、实现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补救范围
全市各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和各化工生产企业。
三、修复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2015]433号)精神,落实省级要求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提出化工园区环保、安全等整改标准,检查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对园区生产、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情况一一进行,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二)化工生产企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化工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化工企业发展“四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四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全市化工企业行动》(统政办发[2017]2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通市“三产业”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统政办发) [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现状进行一一排查,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经济效益、用地、项目等方面审批备案、建设许可手续、工商登记等,要摸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关停要求确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提出转让、升级、重组的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经济效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手续、工商登记等方面,需要查明梳理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现状和问题,按照关停要求确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现状和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和转移、升级、重组实施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调查重点主要包括:在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经济效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手续、工商登记等方面,需要查明梳理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现状和问题,按照关停要求确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现状和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和转移、升级、重组实施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查明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关停要求确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并执行转、升级、重组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商登记,查明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关停要求确定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处置意见并执行转、升级、重组方案,明确进度时间表。
四、修复任务
(一)坚持园区科学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整合修订化工行业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准入要求。系统梳理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2018年8月前完成全市化工产业投资项目定位目录,科学把握园区功能定位,聚焦主导产业错位发展,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的园区发展格局。
园区应当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后续评价,相关工作由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园区的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推进园区优化整合,聚焦园区龙头企业,完善化工产业链,加快结构优化调整。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加快化工园区循环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落实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共设施、物流运输、管理服务”五位一体建设。园区供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理 走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废处置设施等公共工程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应急缓冲池。
园区内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要求进行排放。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规范相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实现稳定出水达标。
(三)夯实园区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监管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监管机构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执法队伍,明确管理制度。依法打击和惩治违法行为。
(四)依法依规关停搬迁化工生产企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划和分区要求,或者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的化工企业环境敏感地区,以及未办理备案、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用地等法定手续的化工企业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关停搬迁。管理委员会)依法。
加大对低端落后化工生产企业的淘汰力度。开展“十小”企业、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后评估。对未完全取缔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公布取缔企业名单,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入园。按照《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并按照风险控制的原则,科学评估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生产情况,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环保达标,督促干流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长江流域及重要支流岸线有条件移出1公里范围进入合规园区。
对1公里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安全环保风险较低、经评价改造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继续加强监管;安全环保风险突出,现场改造仍不能满足安全环保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改造为合规园区或依法关闭退出。
五、修复步骤
(一)部署调研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部署,组织辖区内所有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整治标准,逐项核对,逐项比对,检查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列明问题清单报市化工园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审核按照职责分工逐项开展工作,相关审查意见在8月3日前报市化工园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审查。审查。
(二)整改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将组织辖区内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重点列入清单对通过审核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目标、整改任务和进度计划。园区整改方案经市初审后报省级审核。化工生产企业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上报,市政府同意。
(三)全面整改阶段实施(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末)。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度计划是实施全面整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整改工作,确保整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园区及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改目标任务后,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及时组织验收。园区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后,报市、省级各级验收机构进行验收。政府(管委会)并报市政府抽查验收。
六、职位要求
(一)深化整改方案。根据本方案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梳理和排查本行政区域化工行业规划发展、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工作措施,按园区(按企业)逐项列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任务和整改期限。尽快整改完成,继续推进的要加快整改,明确各整改阶段的具体目标。
市经信委要做好园区改造相关工作的总结和推进工作。市发展改革、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和细化相关标准和工作要求,并按整治时间节点要求向园区和化工行业报告。 . 对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整改方案、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查检查,加强与省级相关监管部门的工作沟通和对接。
(二)落实整改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照顾好自己,分管领导带头组织实施,建立多部门园区整改专项工作。组织、明确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大力推进整改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对整改后能达标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整改标准,全面落实政策,确保存在的问题按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园区要坚决落实退出机制,对整改不力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三)加强分工协作。市级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等、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消防、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市化工园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与市化工企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合设)四批“专项行动”,办公室主任由市经信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下设3个工作组,各由市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领导。工作组定期对联动园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督促督促。有整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合力、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公园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委员会)自2018年7月起,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化工园区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市化工园区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调研和工作指导,定期对各地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汇报。
严格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治理行动的良好氛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省财政已将沿海化工园区改造纳入全省化工企业“四批”奖补政策范围。对于地方财政收入受疫情影响的市县)化工园区改造,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转移支付方式给予补助,市财政结合本市化工生产企业“四批”奖补政策,每年安排资金,促进化工生产企业顺利发展。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各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整治要求的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对园区整治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整改。
附件1。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2、南通化工生产企业监管标准
三、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产业定位
附件1
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改造,提高化工园区标准建设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改造标准如下:
一、设立化工园区,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经信部负责)
二、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不得建设化工园区。(环保国土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地区、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总体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化工园区委托有条件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执行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部门负责)。
五、化工园区项目的审核备案园区能耗管理,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环保安全政策要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化工园区应建立入园评价体系,对入园用地、技术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项目。化工园区应建立环保、安全、税收等综合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淘汰排名最后的企业。(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保、国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符合相应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的要求。(国土资源部负责)
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环评、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国土、规划、安监、城建、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进度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进行调查。企业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报国土资源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取闲置土地使用费或收回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土资源部负责)
十、化工园区应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学品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安监部门负责)
十一、化工园区要实时监控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性和应急响应措施。(安监部门负责)
10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公园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10人,省级公园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6人。具有化工安全生产相关专业教育和经验的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人数不得少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50%。(安监、环保部门负责)
10三、化工园区设立专门的消防站。消防员人数及消防车、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处置设备等装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部门负责)
10 四、化工园区应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园区企业制定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应急联动联动。(安监部门负责)
10五、化工园区石化码头、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危化品码头已完成防污染应急装备装备建设和港口船舶污染物验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接口管理。(口岸运输部门负责)
10六、化工园区要全面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必须通过专用管道输送到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设置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监测工况,主出口配备在线监测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的排放,应当符合《
10七、化工园区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中的-1996)),园区边界恶臭浓度最高限值为20 (无量纲)。园区企业及厂界排放废气也参照《江苏化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2016)》)执行。(环保部门负责)
10 八、化工园区应配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必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并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200 1).危险废物填埋场)必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2001)@ >,渗滤液排放必须符合《废水综合排放标准》(-2002),
10九、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环保距离要求。边界与居民区之间设置不小于500米宽的隔离带,满足环保距离要求。建成区和隔离区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环保部门负责)
2十、化工园区要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边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设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测点,做到以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等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测。
在周边敏感水体和污水厂主要排放口下游安装地表水常规指标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自动监测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测、在线污染物监测、在线质控设施。
园区要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测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污染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环保部门负责)
20一、化工园区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化。(经信部负责)
20个二、化工园区推进智慧园区建设。2018年底前,建成集环保监管、安全监测监测、应急物资救援、物流管控、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园区智慧管理平台。(经信部负责)
20三、化工园区要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市政消火栓、公共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地下和地上标线管道。(经信、环保、消防、交通、城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四、化工园区按《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类,供电企业应满足供电要求根据规范要求不同等级的负载。(电源)公司负责)
20五、化工园区要全面建设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暖,每个园区只保留一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满足所有热用户的需求,前提是供热率必须达到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使用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设施要落实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和能耗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要明确限期依法淘汰。(环保等部门,
20六、化工园区要实现封闭管理,设置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和洗车场,利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停车场应当封闭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公共安全。(交通、安监、经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家七、化工园区按照省环保厅《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环境保护要求》执行。(环保部门负责)
附件二
南通化工生产企业法规标准
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分为关停和留存两类。
一、关闭企业的标准
(一)对照省市化工企业“四批”专项行动规定和南通市“三业”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南通实际情况,有以下6种情况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在依法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1.制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版)》(苏州政办发[发〔2015〕118号)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落后的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未依法办理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经经济、环保、质监、安监、国土、行政等部门)的化工生产企业审批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查处)。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几种情况: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等相关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及重要公共建筑、铁路、公路等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监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设备长期停工重启存在不可控的安全环保问题。(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红色名录。(安监部门牵头)
(7)其他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监部门牵头)
4、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几种情况: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和《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计划(2016~2020年)”(由环保、海洋、渔业等部门牵头,会同生态红线地区主管部门)
(2)污染物排放超标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超标,整改仍不达标。(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整改无效。(环保部门牵头)
(4)擅自建设、批建不一致、“三同时”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异常、限期整改未达标。(环保部门牵头)
(5)“三批”违反环保法规的建设项目未按时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环保部门牵头)
(6)无法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量不能稳定达标。(环保部门牵头)
(7)本年度危险废物实际年产量500吨以上,处置去向未确定,或企业累计存放危险废物2000吨以上,已逾期未安全处置。(环保部门牵头)
(8)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或二级保护区;或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整治无效。(由环保部牵头)部、水利、建设等部门)
(9)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期整改无效的。(经信司牵头)
5、对综合绩效考核不达标且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予以改造处置。(经信司牵头)
六、对未整改的“散乱污”化工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环保部门牵头)
(二)与《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相比,属于淘汰类和禁止类《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工艺设备和产品依法坚决关停;按照《化工、钢铁、 《江苏省煤炭电力行业》和《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实施标准》对风险突出、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二、保留企业整治标准
不属于第一条关闭范围的化工企业,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批”专项行动的有关规定予以保留和整改。
一、对化工企业“四批”中“提升一批”6例和“重组一批”6例,对剩余企业进行分类整改,明确时间表,组织验收整改完成后。
2、整改验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排除和禁止目录》;在安全环保方面,必须符合《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炭和电力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和《江苏省化工企业提高安全生产能力》能力实施标准。
附件 3
南通化工园区(集中区)产业定位
一、如皋港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在现有基础上,精细化工正逐步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消耗少、污染少的高端专用、功能化学品转型升级。
二、如东县洋口化工园区
产业定位为精细化工,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和高端特种化学品产业链。
三、海门岭店工业集中区化工园区
凌甸片区:新材料新药,重点在新药领域、医药相关领域、生物技术领域引进高附加值、低资源能源消耗的产业化项目。
青龙片区:新材料、新药、现有精细化工企业逐步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消耗少、污染少的高端专用、功能化学品转型升级。
四、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江精细化工园区
重点发展新药新材料产业,支持启东生命健康科技城,打造医药原料特色产业;现有精细化工企业正逐步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消耗少、污染少的高端特种功能化学品升级。
五、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
产业定位为化工新材料和新药。现有化工企业正在逐步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消耗少、污染少的精细化工产品、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化学品等转型升级。
六、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细化工园区
禁止定位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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