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厅)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控制区的文件
2022-04-15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关于生态空间控制区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局,各省级单位:
《江苏省生态空间控制区调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6 日
(本文公开发布)
江苏省生态空间控制区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根据《关于全面划定实施空间规划三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是指经《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名单和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重叠。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生态空间控制区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布局、动态优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生态空间“不减功能、不减少面积、不改变性质”的总体要求,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划定工作,严格遵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严格遵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态空间控制区的落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划定优化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二章优化调整
第五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优化调整,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实施。 、林业、海事等,按照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情形允许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
(一)国家或省重大战略实施、政策重大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
(二)因区域自然或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态空间控制区保护对象丧失或转移,或区域生态功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由于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等各类保护区均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同步调整;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业项目建设,不能避开生态空间控制区;
(五)由于其他国家和省的规定,确实需要调整生态空间控制区。
第七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确需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空间管控区调整方案。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报送审查的材料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写信给有关人 各区市政府,抄送省有关部门。调整方案获批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生态空间管控区数据库,并按规定实现数据共享。
第八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因调整需要补充的,应当遵循集中毗连和类似功能的原则。占领区。如果实在无法制定计划,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
生态空间管控区总面积因列入生态保护红线而减少的,无需重新划定。
第九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应当补充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海岸保护等功能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土壤等生态敏感脆弱区。侵蚀和海岸侵蚀。主要包括: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蓄洪区;
(三)水源保护区;
(四)净水道维修区;
(五)重要湿地;
(六)生态公益林;
(七)农作物、畜禽种质资源库(田、区、苗圃)、重要渔业水域;
(八)农业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
(九) 海洋特别保护区(陆地部分);
(十)生态环境受损区域已按照修复方案确定并评估完成修复目标。
其他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连片人工商品林、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草地、池塘水面、河水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发展边界 必要的特殊用途区域等,也可纳入生态空间控制区。
第十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得增加下列情形:
(一)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面积和条件建设面积;
(二)当前人类活动强度较高的情况下的商业服务用地、工矿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水域等)不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要求的;
(三)已发现生态环境损害或已启动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的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咨询、司法确认、公益诉讼等程序,尚未完成修复或生态环境破坏后尚未完成修复效果,达到修复方案确定目标的区域。
第十一条 生态空间管控区应当与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并执行相应的空间管控区管控规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调整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应当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生态空间管控区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第三章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生态空间控制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除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的人为活动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公及生活区域能耗管理办法,生态空间控制区内还允许进行以下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
(一)种植、放牧、捕鱼、养殖等农业活动;
(二)在生态空间控制区内不能搬迁和退出的居民点建设,非居民单位生产生活设施的运行维护;
(三)农业、交通、水利、旅游、安防、生产生活等现有合法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运营维护;
(四)殡葬和宗教设施的必要和不可避免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五)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生态修复等;
(六)依法批准的各类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七)适度船舶航行、车辆通行、朝拜、批准规划观光活动等;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类活动。
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建设(二)(三)(四)(六)(七))),由人民政府组织)市按规定设区的市,出具论证意见。控制、灌溉、供水等公益性功能,无需相关论证程序。
第十四条输变电工程铁塔基础、风力发电设施、通信基站、安全环保应急设施、水闸泵站、导航站(站)、油(气、水)管道单一用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阀门房、增压(检测)站、耕地质量监测站、环境监测站、水文监测站、计量标志、农村公厕等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生态空间控制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的,视为符合生态空间管控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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