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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2019]42号)

2022-05-0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能耗单位能耗

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通知

能耗监测平台_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_能耗监测管理软件

发改办环字[2019]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相关地区工信委(厅)、能源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加快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能耗监测平台_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_能耗监测管理软件

一、实现目标的责任

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部署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抓好相关工作,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并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调动相关单位积极性,加快制度建设,确保“十三五”末,全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将接入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系统。

二、加快系统建设

各地区要按照2020年底前全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接入目标倒置工作方案。结合重点能源“亿万”行动,用电单位,要明确纳入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大力开展推进接入端系统建设。将任务和时间要求落实到每个关键耗能单元。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每日上传。拟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明确建设进度,加快平台建设,完善系统和数据运维保障机制,将省级平台建设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完成省级平台建设或者暂不建设省级平台的地区,要按照当地工作计划的要求,组织建设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监测数据批量接入国家平台。

三、提高数据质量

各重点用能单位、牵头部门和相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进度要求推进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及时将数据接入省级或国家级平台并每日上传,确保即上传数据质量。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接口协议和安全要求,基础软硬件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的安全和控制要求,设备的在线监测数据接入终端系统必须保证源是准确可靠的电能表。

上传的数据应包括石油、煤炭、电力、天然气和重点耗能单位消耗的热量等主要能源类型的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个别重点用能单位,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在2020年底前保证用电量数据在线监测和数据上传的情况下,其他能源类型的数据可以逐渐被访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集约建设、互联互通的原则,建设覆盖所有资源消耗的综合监控系统,最大限度整合现有信息管理系统或控制系统,挖掘节能潜力,降低成本并为他们的单位提高效率提供支持。各地区要加强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分析应用,切实发挥系统作用。

四、加强监管监督

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节能工作》。按照《计量器具提供和管理通则》、《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通过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监管能耗监测管理软件,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对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未实施,未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自2019年4月起,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牵头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上报上季度省级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重点用能单位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 15 日之前。接入终端系统建设情况、已接入重点用能单位数量及名单、监管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

五、加强政策保护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纳入省人民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考核。各地要统筹落实监控系统建设和运维资金,确保系统按期建成,建成后稳定运行。自2019年4月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按季度联合通报各地区建设进度和数据准入情况。对未按时完成接入终端系统建设、未按规定上传数据、不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处罚应执行。

2019年5月31日前,各地要对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领导部门、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工作机制、省级平台建设规划、重点用能单位。所在地区的单位。入口系统建设方案、分批接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等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资源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 )。在推进制度建设过程中,各地区要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国家节能中心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