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关于征求《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05-14

序列号

单位

建议

接受

未采纳的原因

总结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18家单位、社会公众和相关法律顾问征求意见和建议行政、市国资委、银台区政府等12家单位及社会公众均未发表意见。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城管执法局、望义区政府、耀州区政府、新区管委会6个单位共提出23项修正案。 6个被采纳物业能耗管理方案,17个未被采纳,

一个

耀州区人民政府

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第四行中的“停车位类别​​”修改为:“室内停车位类别​​”。

接受

建议在第十三条第二款末尾增加“不得向所有人收取额外的相关费用”。

未采纳

允许未按户计量供水的物业小区收取主供水表和副表的水损及高层的二次增压费。

第二

望义区政府

1.建议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将“物业服务企业”一词修改为“物业服务人员”。

未采纳

物业服务提供商包括物业服务公司和其他管理人员。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自治、自管物业社区。

2.建议,为了优先维护住宅业主的利益,建议将“机械停车位市场调节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商住小区业主停车与外来车市场调控价格"

未采纳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改制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屋、未建立业主大会的老房子。其他服务费用以市场调整价格为准。因此,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停车价格受市场调整影响。

第20条第二点,建议增加“应急指挥车”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车辆减免的范围。

第23条,建议将“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改为“不得损害业主合法利益”

采纳

第二

望义区政府

第二十九条,建议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入和成本(构成)支出明细”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财产”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入和成本(构成)支出明细”。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入,以及成本明细和费用(构成)支出

第三十一条,建议将“供暖(冷)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所有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改为“供暖(冷)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期间”,供暖(供冷)单位应当在显着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采纳

三个

新区管委会

建议将第一章第五条改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仅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涉及的三个单位的工作职责: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其他单位与物业服务费没有直接关系。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其他单位的责任,无需在收费管理办法中体现。

建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四个服务等级,按多级设置收费标准和高电平分别 8、1.6、1.3、1.0 调整为 1.5、< @1.2、0.9、0.7;多层由 0.7、0.6、0.5、0.45 调整为 0.45、0.4、0.35、0.3元。

未采纳

提议的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将现行单独收取的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合并为物业费,电梯费和公摊电费费用将不再单独收取。根据建议,物业服务成本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预计“一费制”物业费的整体收费水平与现行分级收费基本持平。停车服务费的降低将降低车主的整体成本。 .

建议取消第十条第5项物业管理区的秩序维护费。

未采纳

本条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

第十条第九款业主或业主大会约定的其他费用,建议不要单独表示

未采纳

本条为《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增加服务费用的内容。业主或业主会议。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公示费用的“公摊”。 (此为原文) 意见建议: 作出此规定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分摊费用”难以统计确定还是其他原因,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分摊费用”也要公示,接受业主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接受

经修改实行“一费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公示“公摊电费”收费标准。 “一费制”已将公用电费并入物业服务费,并无此项收费项目。

三个

新区管委会

第三章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按月收取。建议按业主共享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收”。

建议将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业主与监管部门同时监管,监管部门有权执法。企业不达标或者不提供服务的,监管部门有相应的处罚权和处罚标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解散该物业服务企业。”

未采纳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业主大会的职权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入和成本(构成)支出明细》建议取消“鼓励”二字,收入和成本支出明细的公开应成为强制性要求。且广告费用、租金收入及细节等应包含在披露范围内。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的收入,以及费用明细(组成)。朱建发[2021]187号)有相关明确规定。

建议本小区业主制定按时间停车标准,停车时间最长不超过(2元/车位/次),24小时一次。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小区业主优先包月,小区外车辆按使用量计费。 8小时为1次,按省有关规定制定。

四个

民政局

降低新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

未采纳

提议的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将现行单独收取的物业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合并为物业费,电梯费和公摊电费费用将不再单独收取。根据建议,物业服务成本达不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正常经营。预计“一费制”物业费的整体收费水平与现行分级收费基本持平。停车服务费的降低将降低车主的整体成本。 .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原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半数以上业主投票通过。“同意后执行”。

采纳

附件一,第三条,“一费制”,明确了“环卫费、二次加压水泵产生的电费”等费用的范围。

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按2元/人.月收取,二次加压水泵造成的电费和水费损失按最高价,详细规则已明确。

五个

市商务局

对于小区内主副水表的正常磨损及高位二次增压费,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业主实际用水量收取公用磨损费。建议“不收取公共能源消费费”

未采纳

对于不实行到户抄表的小区,按照规定,小区管网的损耗和二次增压费用不计入物业服务费用,费用应由社区所有者平等分享。

建议连续停车8小时按次收费为一个计费周期,而不是12小时计费周期。

未采纳

《铜川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小区业主优先包月,小区外车辆按使用量计费。 8小时为1次,按省有关规定制定。

六个

市城管执法局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一致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格”。

未采纳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