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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提高物业管理“成本”还不够

2022-06-07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日前表示,今年将开始组织定期公布房产固定成本服务成本,降低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的人工、材料和能源消耗成本。详细信息和价格标准定期发布。他透露,今年市房产协会将按季度公布建设成本。

面对部分物业服务公司不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收费过高、乱收费,甚至越权,擅自处置应由业主处罚的事项的一系列问题,相信这项措施出台后,一定会迎来广大车主的一片掌声。这既是规范物业费用管理的有效举措,也是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但是,要达到解决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的目的,单纯地晒干物业服务成本是远远不够的。

从法律上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住宅、商品房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同部分。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社区内共有资产和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应属于社区内的所有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具备“管理者”的身份。 《物业管理条例》总则第二条对物业管理作了具体界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聘请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的物业管理,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相关场地的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条例中的这种“管理”,与物业服务公司所做的“管理”大相径庭。本质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作用远大于“管理”。

法律法规之前有明确规定,但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根据笔者的观点,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开发商的房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物业能耗管理,使得开发商的房子售后。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指责,造成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直接矛盾,埋下隐患;二是物业服务公司越位、缺位严重。所谓“越位”,是指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服务成本长期不透明,忽视服务定价。高低不一,让业主难以接受;所谓“缺席”,就是由于缺乏物业管理服务,导致业主拒付物业费,从而引发矛盾,进而形成“服务差-拒付-难改”。 ——煽动矛盾的恶性循环”;第三,从业主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房地产投资过热,部分业主买房后久住不还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以不需要提供物业服务为由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公司面临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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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三点来看,“成本暴露”法只能解决一部分,而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标准化后,仅相当于为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博弈提供了一个标准公司。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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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打破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费定价的垄断,明确制度约束,构建供需双方有效的价格决定机制。要求。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畅通投诉信息渠道,及时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帮助弱势群体。当事人“争取”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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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重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事实上,早在《物权法》颁布之际,国务院就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界定。为什么业主大会委员会“立而不用,甚至无效”的现象依然存在?除了对业主的宣传和激励外,很可能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都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主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承担责任,监管部门要“从源头上、从严治”。严把开发环节的住房质量关,从根本上降低开发环节的风险,转移到留存环节。 (北京学者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