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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收取用水费是否合法

2022-06-29

近日,我市质监局接到群众联合投诉,称其居住小区的居民向居民收取用水费。执法人员首先对投诉人及社区其他居民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到物业公司收取用水费的确凿证据。随后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该小区尚未实现水表抄表到户,实行二次供水模式——居民按户表向物业公司缴纳水费,然后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社区主表向自来水公司缴纳社区总水费。由于小区水管网庞大,住户水表的读数总和总是小于小区普通水表的读数,远远超过正常失水的数值范围。物业公司承担,所以物业公司将这部分异常损耗转移给居民。执法人员随后对该自来水公司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自来水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供水合同,但并未委托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水费管理费能耗费,更没有收取水损费。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后,将案件提交局案审查委员会,并计划遵守《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如有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经营者非法转移室外管道或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意见认为,物业公司不属于“供水经营者”,不能以违法行为处罚。原因是《计量法》和《山东省计量条例》均未明确“供水经营者”的定义和范围,从上述两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来看,“供水经营者”仅指水公司。

第二意见认为,物业公司是“供水经营者”,可按违法处罚。原因如下:

1。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首先,本案物业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概括为:购买“水”等商品,经过储存、二次加压后出售给居民,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二是物业公司本质上是服务性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在社区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财产由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是“提供服务的法人”。因此,物业公司符合“经营者”的定义。

2。如果认为物业公司不是“供水经营者”,那么按照现行计量法律法规,其向用户收取用水费的明显不合理和不公平行为是无法调整的。省计量法规成了一纸空文。

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请各位同仁指教。

(作者:山东省泰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