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效评价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2022-07-06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政部的要求。监督、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行为,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能效评价标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评价,是指对建筑能耗、用能系统效率等绩效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等级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根据能效评估结果,向社会或业主反映建筑能耗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评价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
(二)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或省节能示范项目的建筑;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财政部的要求。监督、审计署《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评价标识制度,规范评价标识行为,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建筑能效评价标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效评价,是指对建筑能耗、用能系统效率等绩效指标进行计算、检测并给出等级的活动。
能效标识是指根据能效评估结果,向社会或业主反映建筑能耗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建筑能效评价标识: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多平方米);
(二)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或省节能示范项目的建筑;
对项目的供暖、空调、照明、电力等能源消耗进行统计和监测能耗管理系统方案,得到建筑能效实测值。
第十条 民用建筑能效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分为5个等级,并用星号标注。
第十一条 民用建筑能效标识由标志和证书组成。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并监督生产。具体款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民用建筑能效评价标识的申请和颁发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通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评价标识申请,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能效理论值颁发建筑能效评价标识。
(二)建设项目取得建筑能效实测值后,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主应通过建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更新能效评价标识。下发建筑能效评价标签,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将取得的能效评价标志张贴在建筑物的明显位置。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评价收费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业主应当对建筑节能评价进行重新评分,并承担评价费用。
(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二)主要耗能设备更新更换;
(三)建筑能效评价标签有效期结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一)对建筑节能评价结果有异议;
(二)对建筑能效标识有异议;
(三)某建筑能效评价机构及其员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诉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能效评价机构出具必要的认证材料,并根据数据进行处理;
(二)另行指定能效评价机构进行仲裁,根据仲裁结果处理;
(三)经查实,能效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更改建筑物的能效标识。
经核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公示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