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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和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2022-07-08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江苏省单位的情况

江苏省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及单位实施方案

GDP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8]46号 2008年6月1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省委、办、厅、局,各省单位: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由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联合编制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各级能源消费总量核算办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能源消耗特点,结合综合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多种调查方式,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综合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职位要求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各地区要按照全省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尽快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种能源指标的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和使用一体化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配置、商检、

三、统计指标体系

(一)建立和改进能源生产统计

1. 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的中小型能源产品统计目录。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销售、库存、发电。

调查范围:煤炭生产企业、规模以下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范围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已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组织全面调查。

(二)建立和完善能量循环统计

以区域(跨省、跨省市)能源流入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1. 煤炭。将现有的分地区(跨省、跨省市)煤炭进出流量统计从重点煤矿扩大到所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调查内容:各地区煤炭销量。

调查范围:所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调查频次:月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省经贸委组织全面调查。

2. 原油。分地区(跨省、跨省、市)原油流入和流出可依据现有的“原油产销目的地”、“原油及石油产品资源及目的地”等统计报表, “主要能源进出口量”指标计算。

3. 精炼油。通过建立“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销库存”统计体系,得到分地区(跨省、跨省市)成品油流入流出情况。

(1)在商务部批准的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价格,建立成品油进销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采购量、省外采购量、销量、省外销售量、批发零售企业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所有企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综合调查。

(2)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量及库存。

调查范围: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综合调查。

4. 电力。分地区(跨省、跨省市)的输配电数量由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提供。

5. 其他能源。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产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分地区(跨省、跨省市)进出境调查,使用海关进出口数据对工业企业能耗统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计算得出。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当地净流出(正数)或净流入(负数)=当地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采购量

(三)建立和完善能耗统计

通过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省、县两级能源核算提供基础数据支撑,用能源消费统计补充能源供应统计无法获取的数据。近期,我们将着力加强各级能耗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区域能耗核算体系和评价体系。

1. 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采购、消耗、库存、加工、转化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调查目录,增加余热回收利用等统计指标。利用率。

2. 建立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个别行业能耗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企业生产技术装备相对落后,能耗较高。调查其能源消耗情况,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耗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别行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组织抽样调查。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耗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耗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4. 改善建筑行业的能源消耗统计。建筑业的能源消耗总量是在普查年度进行综合调查,在非普查年度根据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建筑业的能源消耗数据。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耗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覆盖面广,单位数量多。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业务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耗特点,采用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大的餐饮业,应当按规模建立综合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应当根据不同的交通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广、能耗品种多、排查难度大。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 (职工40余人,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施综合调查,全面建立煤炭、天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对规模以下餐饮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得出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耗数据以规模以下餐饮业营业额数据为基础计算。

调查内容:煤炭、天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的消耗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样本企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各级统计部门组织对规模以上、规模以下企业进行综合调查和抽样调查。

(2)铁路、航空、管道运输。

调查内容:煤、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电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铁路运输行业能源消耗由国家统计局反馈,航空和管道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由中国民航江苏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组织调查分别。

(3)公路、水运、港口。公路、水运、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含城市公共交通)、水上商业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含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用车辆的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大,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建立统一制度一、标准化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工作规范后逐步扩大调查范围至各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和水路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人员进行典型调查,按单车(单船)按年平均收入油耗或单位客货周转油耗计算能源消耗总量,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数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油消耗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省交通厅组织抽样调查。

6. 建立健全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统计制度。

(1)城市居民生活能量。

调查内容:煤炭消耗量、汽油消耗量、柴油消耗量、城市燃气消耗量、天然气消耗量、液化气消耗量、电力消耗量。

调查范围:同现有城镇入户调查范围。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活力。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电量等。

调查范围:同现有农村入户调查。

调查频次:季报,2008年定期报告正式执行。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组织抽样调查。

7. 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体系。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对单位产品能耗和单位业务量能耗的统计。目前,在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个重点耗能产品和107个单位产品能耗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今后将逐步扩大到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适当增加耗能产品统计品种。

8. 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目前,除核电和水电具有标准化统计体系外,其他能源的利用来源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体系不完善。要在加快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四、组织保障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能源统计工作。重要议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部署,科学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确保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强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落实本地区节能目标和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力度因此,各级统计部门和全省有关部门的最高领导要把能源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派主管干部负责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构。各省、市、县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调整充实与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省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

(三)改善劳动条件。能源统计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难度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在加大力度的同时,提供必要的设备、网络建设、统计经费等为保障,加强能源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节能降耗考核造假行为。严禁擅自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虚报隐瞒,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附件二:

江苏省单位GDP能耗监测系统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组、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2008年5月)

一、总体思路

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综合监测各项能耗指标数据质量,评价各地区、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评价节能降耗进度、公正、科学、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地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的进展和成果。

二、职位要求

在加强能耗指标统计的同时,监测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建立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能源消耗指标和GDP核算方案,从核算依据、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严格规范单位GDP能耗核算等监测指标,严格规范单位GDP能耗核算等监测指标。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体系和机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考核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级统计部门分别识别和监测。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监测。监视器。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价办法。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级统计部门分别识别和监测。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监测。监视器。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价办法。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由上级统计部门分别识别和监测。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监测。监视器。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价办法。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监测。监视器。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价办法。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经贸委监测。监视器。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要尽快制定能反映本辖区、本部门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价办法。

三、监控节能降耗进度

(一)监测全省及各地区节能降耗进展。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GDP用电量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产量重点耗能产品及其增速、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和增速。

(二)监测重点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电力和热力生产与供应、黑色金属冶炼和轧制、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制造、非金属矿产品、纺织、造纸和纸制品、石油加工、焦化和核燃料加工行业。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

(三)重点耗能企业监控。

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能源加工转化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资源循环利用和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情况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回收指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及其节能量。

四、监测单位GDP能耗数据质量及其降低率

单位GDP能耗为派生指标,分子为能源消耗总量,分母为按2005年价格计算的GDP。

(一)GDP 监控。

第一组:GDP总量的反指标,用来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 财政收入与 GDP 的比率。

2. 各类税收占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总和的比重。

3.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GDP增速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当前物价GDP增速是否正常。

1. 税收增长率。

2. 各种贷款的增长率。

3.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4. 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率。

第三组:与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 第三产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

2. 第三产业税收增长速度。

(二)监控总能耗。

1. 用电量占最终能源消耗的比例,用于监测最终能源消耗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耗占区域能源消耗总量的比重,用于监测区域能源消耗总量是否正常。

3. 火力发电、供热、洗煤、煤制品加工、炼油、焦化、采气等的转化效率,用于监测计算各种能源消耗所涉及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 用三个行业和行业的能源消耗和工业增加值增长率来监测每个行业和行业的能源消耗增长率是否与增加值增长率相关联。

5. 家庭用电量增长率用于监测家庭能源消耗是否正常。

6. 主要产品产量和单位产品能耗,用于监控重点耗能产品的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