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8-06
第 1 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 构建更加完善的能源消费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优化能源消耗指标配置和高效利用能耗管理制度,保障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能源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能源消耗指标跟项目”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包括国家发布的我省增量能耗指标和政府通过收购、储存取得的能耗指标。
第四条 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利益优先、公开公平”的原则,市场化交易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重点支持节能减碳。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和监督管理,包括组织管理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流程监管和指数发行,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重大事项报省政府研究。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能源消费指标市场化交易收入的管理、收储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市场化交易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七条 录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能耗指标,由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
第2章基于市场的交易和能源消耗指标的使用
第八条:市场化交易的能耗指标范围:
(一)国家发布我省能耗增量指标;
(二)根据全省产业布局,调整省收储能耗指标,通过关停整合产能释放;
(三)适用于省级采购和存储的其他能耗指标。
第九条使用范围:
采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的项目,能效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中,“两高”项目能效标准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使用范围包括:
(一)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项目;
(三)一个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项目;
(四)“十四五”期间新增能耗尚未达到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城市,新增非“两高”项目和“两高”项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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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五”期间新增能耗超过增量能耗控制目标的城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低于省控水平;
(六)省政府确定招标的其他重大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令”、规划环评、产能置换、煤耗减排置换、排污面积削减等要求的项目;
(二)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精炼等产能项目;
(三)产品、工艺、技术、设备等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或淘汰类;
(四)“十四五”期间新增能耗超过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的城市、新增“两高”项目或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城市高于省控水平 不是“两高”项目。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省市共享、强度约束、差别待遇”的原则,通过市场招标方式获取能耗指标。零部件不足等项目能源需求将由项目所在城市通过挖潜存量解决。
皖北承接的产业转移集聚区项目按成交价给予20%的优惠。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通过招标获得的能耗指标,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城市的能耗双控考核。
第十二条 上年未完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的城市,在季度进度目标要求解除前,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市场化交易能耗指标。 .
第十三条市场化交易的能源消耗指标由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通过公示方式组织。交易基准价格暂定为200元/吨标准煤,将参照全国能源使用权交易价格和全省总体规划指标进行动态调整。个别项目采用的能源消耗总量和价格指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能耗指数市场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安徽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项目单位未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安徽”等平台失信企业名单;
(三)项目单位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 15 条申请流程:
(一)申请。项目单位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市发展改革委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专家评审。省发改委按程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确定第三方评审机构,由第三方评审机构随机抽取专家进行招标投标。对申报能耗指标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形成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条件的审核意见。
(三)审核确认。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参加能耗指标项目招标,反馈市发改委相关部门,并抄送至交易中心和代理机构。重大事项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第 16 条交易流程:
(一)发布公告。机构根据省发改委确定市场化交易能源消耗指标,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转让交易公告,包括能耗指标、招标单位资质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登记。公告期内,项目单位应按公告要求提供企业、项目基本信息及真实性承诺等材料。代理机构应按照公告规定进行登记。法规。
(三)缴纳保证金。公告期内,项目单位应将保证金(中标数量×售价×5%)存入代理机构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交易成功,保证金可转换为交易价格;交易不成功,10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资格审查。机构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能耗指标清单和招标主体提供的材料,对招标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发出“ 《意向书方确认书》确认投标人。
(五)组织交易。确定的投标人将在交易中心开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的最终投标进行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和能耗指标数量,并出具《成交价格确认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六)资金结算。机构根据《成交价确认书》出具《支付通知书》,项目单位根据《支付通知书》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直接支付安徽省政府非税所得汇款结算账户,系统自动生成“安徽省政府非税所得一般财政票据(电子版)”,交易手续费直接转入交易中心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
(七)指标下发。省发改委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财政条例(电子版)》和《交易法》向项目单位下达能耗指标代金券”由该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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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责任协议
第十七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协调推进能耗指数交易;
(二)将项目单位通过招标获得的能耗指标纳入全省综合平衡;
(三)将购入库能耗指标纳入全省综合平衡表。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单位支付的交易价款将按时足额上缴国库;
(二)将能耗指标的采购和存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审核项目单位申请材料;
(二)加强对已取得交易指标的项目单位的监管,确保交易指标专供申请使用。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准入交易项目的综合服务;
(二)负责交易项目业务受理、交易活动保障、交易信息发布。
第21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组织市场竞价交易;
(三)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意见负责;
(二)保守被审者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独立完成审稿工作,不外包审稿工作。
第二十三条参与能源消费指数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
(二)严格遵守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三)所得能耗指标不得私下转让;
(四)必须在收到能耗目标后一年内开工。
第 24 条其他协议:
(一)项目单位获取的能耗指标,超过项目节能审查确定的能耗指标,超出部分由省发改委收购入库原成交价。
(二)已取得能耗指标的项目单位,如项目不再实施、关停、倒闭、破产等,腾出的有偿指标将由省发改委统一征收原成交价店铺佣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无偿撤销所下达的能耗指标:
(一)未如实填写单位能耗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填写虚假信息;
(二)不配合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验证;
(三)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虚假信息;
(四)本项目未使用招标能耗指标,转其他项目;
(五)收到能耗指标后一年内未开工;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第三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暂停其评估业务,并按照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给用能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二)审稿报告有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使用或公开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能源消耗指标市场化交易、使用、监管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能耗指标的使用和管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能耗指标的收集和储存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