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2-09-23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印发《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重点用能单位(含供能企业)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以下简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能源部门的作用。节能管理消费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精细化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福建省节能条例》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本办法是结合全省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含能源供应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纳入能耗在线监控系统。

第三条 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以下简称接入终端系统)组成。

省级平台是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接收并汇总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上传的数据,对用能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

接入终端系统是关键用能单元的能量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

实现动态监测和管理的信息系统,具有数据采集、分析、汇总、上传等功能,将能耗监测数据传输至省级平台和电能计量数据质量评价系统。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履行接入终端系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将用能数据完整、准确、及时地整合到省级平台,做到做好接入终端系统的运维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入终端系统纳入能源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按照技术规范使用接入端设备和监控点电能计量仪表,做好运行记录接入端系统,建立运营平台账户和档案;

(三)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定期比对监测,完整、准确、及时上传数据能耗管理办法,按规范填写月度数据;

(四)接入终端系统因故障无法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护;超过3个工作日,必须上省级平台上报,并定期安排按说明书要求填写资料;

(五)接入端系统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电能计量器具维修、更换、检定、校准后,必须在2000年完成电能计量数据评估。 3个工作日,系统信息更新;

(六)如因生产条件变化需要对接入终端系统进行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或需要改变接入终端系统监控方式的,应上报主管部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建设部审批并报省劳动力主管部门的函件;

(七)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等情况下,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和项目建设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八)根据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入终端系统验收和运维评估的依据.

第六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合同方式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接入终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并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与重点用能单位合作,做好企业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培训工作,将用能数据整合到省级平台以完整、准确、及时的方式和质量电能计量数据。评价体系。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闲置、拆除、破坏能源计量器具和接入终端系统,不得导致其运行异常;并且不得提交虚假数据。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省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协调、协调解决能源消耗在线监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在线能耗监测系统;

(二)组织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宣传培训,对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成效显着的单位进行通报和表扬;

(三)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做好

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及运维;

(四)及时对存在断网或异常数据到位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督促整改;

(五)负责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电能计量管理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和指导各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订)能耗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能耗在线监测部署要求,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方案;

(二)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内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建设和运维工作。根据需要接入终端系统;

(三)督促辖区内出现断网或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整改;

(四)验证关键能耗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夯实能源计量基础,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三)配合同级工信部门开展对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福建省节能中心是节能管理技术支持单位,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省级平台日常运维升级;

(二)在线监测数据,及时发现并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断线或异常数据,评估数据质量,协助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整改;

(三)为省级工信部门开展节能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开展能耗数据分析和应用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为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计量技术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能源计量技术指导和数据质量评价工作,协助省

高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能计量数据质量评价体系的日常运行。

进行维护和升级工作;

(二)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与省节能中心合作开展在线监测数据质量体系管理、能耗数据分析及相关标准规范研究。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国”; 在线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福建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接入终端系统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接入终端系统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保密范围内的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和结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造成数据泄露或者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