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云南省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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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我国节能法律法规建设。我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深入调研,多方论证,起草了《云南省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注释)”。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一、采集方式

公众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关于《云南省节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为邮件主题。

二、截止日期

评论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4 日。

云南省节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能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广、政策激励、依法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规划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能源、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统计、机关事务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工作。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能源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鼓励和支持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并增加能源的可用性。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第七条【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推进节能生产和消费方式,开展全民节能。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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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知识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报告浪费能源。

第二章可以管理

第十条【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作为节能目标的内容。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部​​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商务、政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领域实施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监督计划,组织节能监督机构实施,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能做人。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实施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节能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

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第十三条【节能标准】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节能部门等相关部门。

省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高耗能但不具备国家和省级能耗的产品,制定并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值。每单位产品的配额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四条【能源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健全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会同完善和规范能源统计工作。与负责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的方法。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市)、县(区)、主要能源部门的能源消费和节能信息。 - 消费行业和重点耗能单位。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本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核由节能审核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耗进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规定需要由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主管部门。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节能管理部门或者节能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向节能审查管理部门提交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能效对标】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值和能效标准,开展能效对标管理、能效“领跑者”活动,不断提高能效水平。

第十七条【节能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与节能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形成开放的节能服务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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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价、检测、审核、认证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的商业秘密,并负责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失信记录制度,对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备案,并纳入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开放。

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九条【能源消耗】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能源消耗量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和原始台账,确保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数据准确无误。单位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提交相关能源统计报告。

第二十条【能源管理】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责任制,加强科学管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采用新能源-节约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淘汰落后和国家禁止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制定并实施能源消费规划和节能规划,开展节能和循环改造,发展能源集中供应和梯级利用。能源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 .

第二十一条【节能义务】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使用超过国家、省、行业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能源;

(三)生产、进口、销售、转让国家明令淘汰或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四)销售本应标注但未标注能效标识的产品,伪造或冒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五)使用伪造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能源管理与节能】能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的火力发电及相关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优化火力发电结构,发展清洁、安全、高效的火力发电及相关技术。因地制宜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热电气联产等。

第二十三条【供电保障】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扩大可再生能源装置范围,发展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能源-节能低碳电力调度运行系统。

第二十四条【工业节能】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工业领域能源消费情况,推进主要耗能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消费水平。提高行业效率水平,促进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量结构。

新建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在编制园区规划时,要按照高效循环能源的生产模式,制定能源利用规划和节能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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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节能】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建筑节能标准和规定,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产品、新设备、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和省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积极推广绿色装配式建筑,推动低能耗(超低能耗)建筑和产业发展,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利用可再生能源】新建、改建、扩建符合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提高舒适度,应当优先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将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提高可再生能源一体化水平。能源建筑应用。

第二十七条【交通节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城市路网建设,加强区域内交通与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完善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改善道路交通。容量和运输效率。

鼓励开发、生产和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鼓励新能源在城市客运、建设工程和环卫专用车中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量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营运车辆、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不得使用不符合油耗限值标准的取值系统、车辆、船舶运营;加强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引导运输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淘汰和更新高技术耗能老旧营运车辆和船舶。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事务的机构,负责本级事业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

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体育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负责管理行业事务的机构指导下,开展行业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节能】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告、节能改造等工作。对现有办公建筑进行改造,加强能耗计量,逐步完善能耗监测体系建设,落实能耗定额管理制度,严格节约和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城市节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电管理,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场所的绿地、大型建筑装饰景观照明等公共设施和场所用电。

第三十二条【公共场所和家庭节能】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加强节能管理,制定节能目标,实施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开展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家庭和个人要树立节能意识,购买和使用节能家电和高效照明产品,倡导节能、环保、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减排,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指标,对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考核结果。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是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年综合能耗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可以由国家(市)节能主管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参考关键耗能单位。

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措施】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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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提高能耗管理信息化水平,并将数据传输至节能在线监测系统;

(三)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化、消费进行综合检查分析,挖掘节能潜力,落实节能措施,提高能源效率;

(四)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配备齐全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分析主要用能设备及机组能源利用情况;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指定一名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管理部门或节能监督机构负责记录;

(六)建立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培训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如实向节能管理部门或者节能监督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能耗基本情况;

(二)能源消费结构与能源物理平衡;

(三)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影响单位产品能耗和产值变化的因素;

(四)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五)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消耗和能源利用;

(六)其他能源使用需要说明。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如实向节能管理部门或节能监督机构报告前款(一)、(二)、(三)每季度一次。

第三十六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或者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核。对能源利用情况报告不准确、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管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技术进步

第三十七条【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关键技术研发体系,支持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八条【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省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和节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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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节能项目。

政府采购应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节能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节能技术推广应用】鼓励用能单位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水泵等设备,实施燃煤锅炉(窑)改造、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煤层气利用、电机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分布式能源、绿色照明和先进的能耗监测与控制等节能技术。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成果,发展国际国内能源-多渠道节约信息和技术交流。

第四十条【农业农村节能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农村节能工作的资金投入,支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加工、储存和生产。农产品运输等。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采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节能建筑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太阳能、节能灶具、沼气和高- 用于农村生活的高效照明产品和其他节能技术和产品。

第 5 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资金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节能示范和推广。产品与技术、节能重点工程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源统计、节能审查、能源审计、建筑节能、宣传培训、节能监测、信息服务、节能表彰和奖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专项资金,优先用于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节能减排建设。技术示范工程,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节能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十二条【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转型项目。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扩大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节能项目融资等绿色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领域,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43 [ and ] The 's at or above the level shall use , , price and other to and - units for , , , and other The and , and sa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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