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耗管理整改 公告2012年第60号
2022-09-26
附录: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又称片状石墨)、微晶质石墨(又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及生产布局
(一)石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协调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的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内需,严控增量,着力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并购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除外)要坚持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丰富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城市边界1公里范围内严禁进入规划区域,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环保和安全防护距离内的新建和膨胀石墨项目。
上述地区已投产的石墨项目,如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应在2014年底前进行整改。
二、生产规模、技术及设备
(三)新建、改建、扩建石墨项目,鼓励采用多碎、少磨、短磨浮选等节能环保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碎以及粉磨设备、大型立磨、加气搅拌浮选机、全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的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鳞片石墨选矿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按原矿平均品位,选矿回收率满足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小于80.08.0 不小于85.010.@ >0 不低于9个0.0 新建、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改建、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收率不低于85%。
新建、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收率不低于95%。
柔性石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采用连续扩压压延成型工艺和设备。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通过技术改造实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和高纯石墨符合GB/T3518《鳞片石墨》的要求,微晶石墨符合GB/T3519《微晶石墨》的要求,可膨胀石墨符合GB/《可膨胀石墨》的要求,柔性石墨符合JB/T7758.2《柔性石墨片材技术条件》的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耗与综合利用
(八)新建、改建、膨胀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以下标准:
1.片状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满足以下指标:
每吨鳞片石墨原矿平均品位 综合能耗 5% 不高于 400kg 标准煤 8% 不高于 320kg 标准煤 10% 不高于 280kg 标准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kg标准煤/吨;
3.高纯石墨:不超过400kg标准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超过500kg标准煤/吨;
5.柔性石墨:不超过700公斤标准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在2014年底通过技术改造达到要求。
(九)新建、改建、扩建石墨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能源利用年度报告,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改建、膨胀石墨项目,水资源要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过程中水的回收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和可膨胀石墨工艺用水的回收率不得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回收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10一)鼓励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10二)新建、改建、膨胀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10三)原料输送、粉碎、干燥等关键烟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除尘设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环保标准的项目位置。
(10四)使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音屏障等进行噪声控制,噪声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五)如采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应建设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符合《废水综合排放标准》。
(10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制定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工作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10七)新建、改建、膨胀石墨项目应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符合环保要求,一次建坝,并配备在线监测装置。原尾矿库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整改,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规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于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10九)依法纳税,不拖欠员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足额。
(2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个一)新建和改造的石墨项目应满足这些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投资、土地供应、环评、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能耗管理整改,应当依据这些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经营期间,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家三)公示符合准入条件、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公示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公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业监管。
八、补充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责任单位解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