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强制上传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
2022-09-27
原能耗监测数据中心建筑能耗管理系统 2022-04-14 19:11
本文转自“建筑能源管理系统”公众号
3月28日,《深圳市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起实施2022 年 1 月 1 日。
为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城市建设,开创可持续发展先行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营、改造、拆除和监督管理能耗管理建筑分类,适用本条例。
✎建筑能耗监测上传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筑所有人、权利人或者相关特许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定期对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设施设备进行调整、评估、维护和保养,确保能源安全。节水、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绿色建筑的运营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服务单位进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使用人、相关特许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单位未进行节能、节水、计量等行为的建造。设施设备已履行调整、考核、维修保养职责的,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供电、供气、供水、供冷单位应当向市住建部门提供建筑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数据。
建筑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建筑能耗数据。
第二十七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其他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用电量等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和实时监测设备。建筑能耗。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准确的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房建部门,确保测输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其他公共建筑,不得安装能耗和其他能耗分项。计量设备和建筑物。能耗实时监测设备或相关设备运行不正常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筑能耗限值规定
第三十二条新建公共建筑能耗指标不得高于现行国家和市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和指导值的平均值。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运行能耗指标,不得高于现行国家和市建筑能耗标准的约束值。能耗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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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过约束值,业主或使用方应进行能源审计,并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建筑能耗指标连续两年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50%以上的,实施节能。
市住建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地方建筑能耗标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有权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能耗指标超过建筑能耗标准约束值,不进行能源审计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需要采取措施降低能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