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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2022-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 ] 152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节约能源的基本国策,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全市建设目标节能降耗,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资源节约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原则,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调整经济结构,加快以科技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核心 从根本上强化节能意识,完善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政府推动、积极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受到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加快构建节能生产方式和科学消费模式,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保发展,发展促进节能,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发展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导向;坚持以节能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着力发展全面推广。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底,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到0.66吨标准煤,比2005年下降20%。其中,能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降低20%;建筑节能20%;政府机关和组织节能20%。比较完善的节能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形成了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新机制。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产业体系

(四)着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二、@健康协调发展> 三大产业,合理规划产业和区域布局,以节能促节能发展。坚持经济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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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的设备和产品。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者关闭。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分步关停或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分步关停或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各级政府要制定计划,分步关停或关停能耗高、污染重、技术含量低、效益差的企业。加大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通用机电设备。

(六)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低能耗、少污染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优化结构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提升生活服务业,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促进服务业全面较快发展。

(七)加快新能源建设。加快发展清洁高效能源。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加快建设洋口港LNG接收站和240万千瓦燃气发电厂。

三、认真做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八)加强工业节能。重点关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纺织等重点耗能行业和耗能3000吨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组织实施100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推进110家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督促其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 县(市)区要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要求扩大到所有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九)推进建筑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设计标准,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新建建筑节能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验收、销售全过程严格监管,使节能设计标准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要抓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建筑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规划交通体系,努力构建节能交通体系,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严格燃油乘用车消费限额 加快淘汰落后车辆和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积极推广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节油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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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共设施、宾馆、商业建筑、学校、医院、办公楼和住宅楼中推广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10二)做好农村节能工作。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设备,更新改造农业取水机电设施,大力发展农户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小型沼气工程,推广节柴节煤灶,积极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集中供气因地制宜实施秸秆发电和秸秆气化供应系统。

(10三)坚持政府机关节能带头。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为全社会做表率,在节能工作中走在前列。注重节能节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和能源消耗统计制度,降低政府用能总量,做好空调照明节能改造工作办公楼和公务车辆节能系统,全面推行办公区域绿色照明,尽量使用自然光。用能设施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待机能耗,优化用能设备运行模式,严格政府节能采购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快节能机构建设。

节能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鼓励先进适用的成熟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城市电力系统新建变压器和用电用户 接收(分配)电力变压器,必须使用S11以上的新型节能变压器。

(10五)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各级政府要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组织实施煤炭——燃煤工业锅炉(窑)改造、区域 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油置换、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绿色照明,政府机关和组织的节能工作,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督促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10六)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加快实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新机制,促进多种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合作交流与国际友好城市,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加强节能管理,严格节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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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坚持规划先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突破口,将节能减排的约束性目标纳入并将降耗纳入经济发展和“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制定相应的节能实施意见,加大对企业节能降耗的政策支持和监督约束。

(10八)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节能降耗积极性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节能计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能源审计,加强节能改造,挖掘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团队和个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向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10九)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开展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 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人员,完善统计制度,建立反映能源消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体系的统计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国家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计量检测,确保能源统计准确可靠。

(2十)严格实施用能设备能效准入,对汽车、空调、冰箱、风扇、水泵等具有较大节能潜力的用电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的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对市场销售用能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能效标识管理规定和生产行为的从严处罚提高用能设备能效准入门槛,自2007年9月起,自1月1日起,凡进入我市市场的室内空调,必须达到二级以上能效等级,二级以下不得销售。

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节能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能效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不符合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不予核准、不予备案。对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检测机构应当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对节能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产权使用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管好每一个环节,对施工环节形成封闭式管理,确保节能设计落实到位。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产权使用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管好每一个环节,对施工环节形成封闭式管理,确保节能设计落实到位。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出具产权使用证明。各部门、各单位要管好每一个环节,对施工环节形成封闭式管理,确保节能设计落实到位。

(20三)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公共建筑中的所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除特殊用途外,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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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最低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辆和船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众暴露。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辆和船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公众暴露。严禁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非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辆和船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公众暴露。

五、加强节能政策引导,完善节能保障体系

(20五)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7年市财政安排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重点节能项目、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补贴,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奖励,视项目实施情况逐年增加。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十六)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能源生产和运营单位和用户 节能单位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激励措施,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为节能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节约工作,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国产节能、节水、环保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列入《现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设备(产品)的企业,具有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条件。在计算损益的情况下,年净利润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有资格进行独立会计和独立会计。在计算损益的情况下,年净利润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有资格进行独立会计和独立会计。在计算损益的情况下,年净利润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根据省、市关于推进墙体材料创新推进节能建筑的相关文件,如果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经建筑节能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全额退还。

(20九)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利用财政资金采购节能产品、节水产品、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产品。保护环境和资源,禁止购买能效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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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界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

措施到位,投资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节能降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落实。

(三十二)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督(监测)工作。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加强节能监管中心建设,完善职能,充实力量,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合作等。

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机关的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节能工作各自的职责。将节能目标划分为重点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机关的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节能工作各自的职责。将节能目标划分为重点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市机关的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节能工作各自的职责。将节能目标划分为重点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与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节能工作。将节能目标划分为重点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与南通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节能工作。将节能目标划分为重点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落实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四)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考核制度。将节能降耗责任和成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对科学发展观重要考核内容,市、县政府分别与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节能工作制度。

在学校开展能源资源国情和节能教育。各级工会和共青团要重视和加强对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相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围绕节能开展一系列科普活动. 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全市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定期节能宣传培训。动员全社会节约能源,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观念,以节约消费观念引导消费方式转变。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节能降耗实施方案。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200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