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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0-07

关于印发《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蛤价[2014]37号

所有物业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普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蚌埠市住宅小区》,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物价局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 年 12 月 30 日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企业按照物业规定对房屋及其配套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费用。服务合同,以及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车费、装修装修垃圾清运费、专项服务费等。

第四条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推动物业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条 建议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企业,鼓励物业企业开展公平价格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的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收费与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当地物业服务行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物业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量与价格相匹配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和服务内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包括:普通住宅小区楼盘公共服务费、清扫装修垃圾费用。

市场调整价格包括: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非普通住宅小区(包括非住宅物业、公寓、别墅)物业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用户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殊服务收费。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选择、聘用物业企业的,为物业服务前期阶段。.

售前服务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能耗管理,由业主签字确认。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决定物业企业的续聘或者重新聘用。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水平由委托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省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约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水平、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制定相应级别的收费基准标准和浮动幅度,等,并每两年评估一次。将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全市物业服务水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收费标准)。

为鼓励物业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更好体现优质高价的原则,对双方约定提供优质服务的物业服务项目,可在甲级基础上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 最大增幅不超过 25%。

第十一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维护、保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

原则上不低于10%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单独列示,专门用于物业共享部分的共享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企业可以采用合同制或者报酬制的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盈亏由物业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薪酬制度是指按照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报酬并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享有或承担差额或不足。.

第十三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而言,物业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约定时间不超过物业服务期限;如未达成协议,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小区卡口管理和停车场管理改进实施方案_物业能耗管理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第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以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依法变更经营性居住用途的房屋,按照相应的经营性房屋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普惠制普通住宅小区内的幼儿园,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住宅标准执行。

产权、使用权转让时,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十六条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导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未完全建成的,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按约定收费标准的20%优惠;差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承接,直至小区配套设施全部建成,再按约定的物业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对半年以上未占用、月用电量不足2度电的普通商业空置房,按相应物业费标准的10%减免楼前公共服务费。房屋所在社区的等级。

第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者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应当支付改造后垃圾的清运费用。装修垃圾清运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元。

第十九条 物业企业服务成本因政策因素或服务项目、内容变化而发生较大变化时,前期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设定物业服务位于服务区内显眼位置。变更内容将予以公示,征得小区总户数(业主)6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企业与业主协商重新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收费前,物业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申领《服务价格登记证》,出示收费凭证,收费时使用税单。物业服务企业无照收费的,业主、使用人、开发企业有权拒绝支付。

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物业企业的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3、以往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4、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复印件;

5、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示,物业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服务水平、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举报电话等。物业企业应当每年(或财政年度)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业主共用和共用设施的营业收支情况,以及单独列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物业能耗管理_物业小区卡口管理和停车场管理改进实施方案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

实行薪酬制度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或财政年度)向业主和物业使用者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 共用设施设备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电价和水价(不包括生产经营活动用水和电价),按照住宅电价和水价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统、监控系统、单位电子门禁系统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包括维护、保养、检测、能耗等) .) 电费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再向业主分摊收取。

物业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翻新等费用,由专项维修基金收取,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电梯、增压泵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行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单独核算。

水泵、电梯电费可按户分摊(一楼无架空楼层免费),公示后结算;经业主委员会批准,也可在公示后以其他方式分摊。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物业企业接受上述企业委托收取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附加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人员和车辆实行门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者免费提供门禁卡、卡、电子标识等。因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发的,可适当收取制作费用。

第二十七条 拥有集中供热系统的物业小区,按照“收支相抵、收支平衡”的原则,物业企业应当提出收费方案,经业主同意后征收。 ' 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供暖期结束后,物业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使用共用部分财产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量、价格一致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支付。

物业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外包给其他专业服务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依法追回。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违反价格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督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每两年对各小区物业服务水平进行重新确认。同时,要加强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业主投诉物业公司不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未按照物业服务水平和服务标准提供质量和价格的物业服务的,应当书面整改。及时发出。通知,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市辖三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1年发布了《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蚌埠市物价管理〔2011〕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基准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

住宅类型服务质量评级

没有电梯

有电梯

评论

A级

0.70

1.05

物业小区卡口管理和停车场管理改进实施方案_三级能耗和一级能耗_物业能耗管理

B类

0.50

0.90

C类

0.40

0.80

D类

0.30

0.70

附件二:

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提前物业服务费备案表

社区名字

社区

地址

物业公司名称

物业企业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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