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GDP能耗考核制度实施方案》
2022-10-07
发改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明确、一级赶超、一级考核、一级要求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试科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和数千家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的完成和节能措施的落实。
(三)考试方式。采用定量方法,设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量化考核指标,各地区依据《国务院关于降低“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方案的批复》期(国函[2006]94号,以下简称《批复》),以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区域能耗指标和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指标。完成率计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对各地区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满分60分。
(四)考试成绩。分为四个等级: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如果节能目标没有完成,那就没有完成。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试程序
(一)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复》的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能耗管理思路,并报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减排办公室)于当年3月底前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节能减排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人事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统计局、能源办等部门成立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评价、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评价报告,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5月底前报国务院。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果报国务院审议通过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布。
(三)省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节能减排计划书》复印件。同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小组,对企业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证,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综合评价报告。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务院批准后,按照《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上报干部主管部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作为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上一级政府,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者超额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考核等级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国家暂停审批本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未完成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考核和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书面报告,限期提出整改措施,送达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整改不到位的,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辖区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结合全国节能表彰活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未完成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不予参加年度奖励和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优惠措施。对新增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缓审批。未完成考核结果的企业,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千家企业中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节能评估工作中隐瞒、谎报情况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1.省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2、千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