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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22-1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地区和直辖市。

能源消耗的核算单位是法人。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耗,接受节能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共同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责任考核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重点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规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责任,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建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奖惩等管理机制。 ,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量损失,提高能源效率。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按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要求,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上。政府部门下达的节能管理节能目标任务。并定期组织内部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工作,惩处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以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能适应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进行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 .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归档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制度,接受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能源计量审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字、移交、备案管理制度。审核、签署统计资料的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将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所在地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县级以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消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质量问题作为今年节能监测的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现状,发现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向所在地区的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能源审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指导、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基础能源计量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节能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要求,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监督部门,提高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等级。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 ,主动淘汰落后和国家禁止的节能技术。能源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和节能技术培训。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要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不断提高能效水平,争做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行业内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价单位,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经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委,结合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未完成节能评估结果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进行能源审计,提交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绩效考核范围,作为企业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领导和领导干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单位和个人作出突出成绩。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在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应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诚信奖励。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能耗管理职责,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实体。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节能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节能技术的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和生产。节能改造项目的推广、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使用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在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中表现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生产合格节能产品、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符合信贷条件和能效先进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以及节能目标责任表现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融资需求。评估和评估;不支持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的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相关社会资金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实施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承诺。

对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能耗指标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和节能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节能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节能技术和装备的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减碳效果显着的技术、先进技术、经济的应用和成功的实施案例。地方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节能减排等能效提升工作。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了行业能效水平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