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开征求对《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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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见》已经起草完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3月25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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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压力利用和绿色照明等技术,开发利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全文如下
,有兴趣的读者请参考。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业节能管理,完善工业节能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是指在工业领域贯彻执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强工业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措施,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各环节高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工业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辖区内工业领域能源使用和节能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工业能源战略和规划、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约能源。
政策和标准,组织协调工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工业节能督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企业是工业节能的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完善节能管理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节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工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耗统计、节能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
第二章可以管理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规划或者行动计划。
第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业结构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工业节能减排的产业政策,充分利用分级电价、差别电价等价格政策,以及财政、财政、财政、财政、、财政、、财政、、、 税收、金融等手段,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和节能产业发展。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将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中优先使用。
第九条 建立工业节能技术和产品的评选、评价和推广机制,
并发布先进适用的工业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设备(产品)推荐目录,以及淘汰不符合强制性能耗定额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加快先进工业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工业领域能源需求侧管理能耗管理职责,培育工业行业能效评价中心,推动工业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鼓励重大节能装备重点节能技术研发,
组织实施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促进节能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十条 组织制定并及时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值、工业用能设备(产品)能源利用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节能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地和工业
鼓励企业依法制定地方工业节能标准和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严格的企业节能标准。
指导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制定集体节能标准。
第十一条 编制工业能效指南,发布主要耗能行业产品(工序)等工业能效配额、准入值和先进值,建立行业能效指标体系,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达到工业能效标准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业能耗和工业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和节能指标,实施指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相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工业能耗和工业节能形势,建立研究判断工业节能形势和工业能耗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和纲要,组织开展专项教育和在职培训。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业节能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工业节能政策法规、节能技术和先进经验。
第十六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业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工业节能咨询、设计、评价、检测、审核、认证等服务,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节能设备租赁、节能设备租赁、节能服务 公私合作模式,以及节能自愿协议。科学确立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初始配置,开展能源使用权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试点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运用绿色信贷等金融手段,促进节能技术转化和节能产业发展。
第三章 可以监测第十七条 指导全国工业节能监管工作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管年度工作计划。
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业节能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系。
这
节能监管机构所需经费应当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硬件设施完善、能力建设加强、业务培训运行等。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监督机构对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单位产品强制性能耗限值等强制性节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用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进行节能监督。 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落实节能法律法规。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年度工业节能监管的重点任务,根据需要组织节能监管机构开展交叉监管、联合监管、远程监管。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地方节能监督机构开展相关专项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工业节能监管应当主要采取现场监管的方式。现场监督应当由两名以上节能监督员进行,可以采取勘察、取样、拍照、录像、查阅有关文件和账目、采访询问有关人员、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过程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价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工业节能督察公告制度,定期公开工业节能督察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业企业节能
第二十二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节能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企业节能规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计,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三条 工业企业应当制定可衡量和考核的年度节能目标,完善节能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明确岗位目标责任,强化激励约束。
第二十四条 工业企业应当对各类能耗实行分级分类计量,合理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提高电能计量基本能力,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 工业企业应当指定能源统计人员,建立健全能源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能源数据采集管理,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用能设备(产品)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标准等强制性标准,禁止购买、使用、生产国家官方命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产品)。
,不得转让、出租国家根据官方命令淘汰的用能工艺和设备(产品)。
第二十七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成果转化,采用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
鼓励工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开发应用智能微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余热压力利用、绿色照明等技术,开发利用绿色、清洁、低碳能源。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并进行在职技术培训。
第五章聚焦用能企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用能企业包括:(1)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分别相当于8000万千瓦时的电力、6800吨柴油、760万立方米天然气)的工业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年综合能耗总量5000吨标准煤(相当于电力4000万千瓦时、柴油3400吨、天然气38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加强对全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在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用能企业以外的一批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节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根据能耗总量、生产场所集中度和生产工艺复杂程度,设置能源统计、计量、技术和综合管理岗位,任命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战工作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为能源负责人。 管理,形成岗位、职责、全员参与的能源管理组织体系。
这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和能源管理人员聘任情况,应当报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鼓励重点用能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企业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改造计划,跟踪实施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每年向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情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采购、加工、转换和消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能耗预测。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企业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由有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企业
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定期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包括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员工关怀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开展能效达标活动,建立能效基准,制定实施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实施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工程,努力成为能效“领跑者”。
第三十七条 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系统,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对企业能源系统生产、输电、分配、消费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管理,改善和优化能源平衡,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采用先进的节能管理方法和技术,完善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