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2-11-16
公众意见征集日期:2011-08-10 浏览量:4,504次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8月10日消息,《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10日。
关于《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我们起草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能耗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9月10日前向我部法制司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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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 9 日
民用建筑能耗与节能信息统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统计)管理,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建筑节能统计的重要支撑作用。统计信息在建筑节能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建筑能耗信息的采集、报送和分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节能统计管理机构】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规章制度、标准和工作方案,部署和指导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国建筑节能统计数据。接受国务院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在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第四条【领导和监督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建筑节能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加强对本地区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建筑节能统计纳入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和相应设备;
(三)在地方政府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中安排和保障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
民用建筑、房地产、电力、燃气、热力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统计调查对象的业主或者权利人应当及时填写、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能源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并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分项用电情况。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监督】
建筑节能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统计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对立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能效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统计机构】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机构,设置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建筑节能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节能减排。
第八条【国家统计机构的职责】
国家建筑节能统计局在建筑节能统计方面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依法制定建筑节能统计规划、统计标准、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调查项目,建立健全统计指标体系;
(三)组织实施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四)建筑节能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的管理;
(五)依法对全国建筑节能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进行检查、审批、管理和公布;
(六)组织全国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九条【地方统计机构职责】
地方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履行下列建筑节能统计职责:
(一)完成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统计调查任务;
(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统计工作;
(三)实施建筑节能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收集、汇总、核实建筑节能统计资料,对建筑节能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查阅、管理和提供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统计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等统计资料;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统计数据、统计信息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第十条【统计】
各级建筑节能统计机构应当保持建筑节能统计数量相对稳定。需要更换统计人员的,要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