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2022-11-18
财政部进一步
关于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部财政局、建设局兵团: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对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面向全国,并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工程。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试点建设取得良好成效,为节能审计、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的市场需求。但仍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较快,节能改造进展缓慢。为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推动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应用,工信部财政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推动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应用,财政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推动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应用,财政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目标
建立健全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基准线,识别重点耗能建筑和高耗能建筑,逐步推进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力争实现10% “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2、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新建公共建筑要按照节能、节地、绿色生态的要求,引导建设全过程。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将能耗标准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发展。建造。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2)实施建筑能耗指标控制。加强公共建筑尤其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能耗指标的控制,在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和使用功能,根据建筑物的特点,引入分项能耗指标。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采光应加以限制。热水、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和系统配置,避免片面追求“新、奇、特”建筑造型,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高,造成浪费。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评价。
三、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
各省(区、市)要以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深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一)推进能源消费统计、审计和公示工作。各省(区、市)要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找出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年能耗总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建筑。 1000吨标准煤列为重点耗能建筑,对50%以上的重点耗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前50%的高建筑和作为标杆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宣传。
(2)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中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施分项计量和动态监测,建立能耗限额标准,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力争完成不同区域的覆盖。大约 3 年内的气候带,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源监测系统。要着力加强高校节能监管工作,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示范省市及高校 节能监察制度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财建[2007]558号)。2011 年拨款申请的截止日期是 6 月 20 日。
(三)实行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各省(区、市)要在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源消费动态监测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对公共建筑实施能源消费定额管理。建筑物,采取措施增加能源成本或强制翻新。
4、积极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切实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重点耗能建筑节能改造,有效改变公共建筑高能耗局面。
(一)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突出改造效果和政策整体效益,财政部将选择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2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建设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的,应当在批准后两年内完成改造。中央财政对重点城市改造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每平方米20元,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贴金额根据补贴标准和节能改造面积确定。补贴资金总额的60%将在当年下达。补助资金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后续补助资金,财政部将审核确认实际工作量和节能效果。财建[2007]558号文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申请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管理,应当制定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和资金申请表(附件2)。2011 年的申请截止日期为 6 月 20 日。
(二)推进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积极推进高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不少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降低20%以上。申请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需编制实施方案(附件3)和资金申请表(附件4),经示范后由财政部会同单位确定. 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补助标准和资金分配按照上述办法执行。2011 年的申请截止日期为 6 月 20 日。
(三)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楼节能改造。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联合组织中央本级办公楼节能改造,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确定。
五、大力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
公共建筑节能工作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一)积极发展能源消费配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各地要建立以能耗定额为基础的能耗约束机制,同时建设公共建筑节能能源交易平台,使公共建筑特别是重点用能建筑通过节能减排实现节能目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能源,控制能源消耗。在限度内,激发节能改造需求,培育发展节能服务市场。对建立健全能效交易机制的城市,
(二)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加强第三方节能能源审计评价和建筑能效评价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节能技术。监督和建立能效评价体系,客观审查和评价节能量。要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和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范本。重点城市节能改造补贴要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相结合。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和节能效益难以有效分享的地区,要以财政补贴为主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施行。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和节能效益难以有效分享的地区,要以财政补贴为主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施行。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和节能效益难以有效分享的地区,要以财政补贴为主推进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施行。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推动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施行。主要通过财政补贴推动改造工作。在节能改造效果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规定施行。
六、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组织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环保等主管部门(单位)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机构事务,统一研究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导则。各地要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中的应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节能改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在用电分项计量改造、用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加强安全控制,加强计量器具和关键部件的监测。对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耗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加强安全控制,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关键部件的监测。对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耗能设备改造、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加强安全控制,加强对计量器具和关键部件的监测。对设备、保温材料、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1.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大纲(略,详见财政部网站)
2.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申请表(略,详见财政部网站)
3.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实施方案提要(略,详见财政部网站)
4.《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高校节能改造申请表》(略,详见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
20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