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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能源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福建省

2022-11-20

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年度综合能耗在全国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含供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在10000%以上。 5000吨以上标准煤(含5000吨)应纳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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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全省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以下简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发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能源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福建省节能条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

标准煤(含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含供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纳入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

第三条 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由省级平台和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终端系统(以下简称接入终端系统)组成。省级平台

是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接收并汇总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上传的数据,并对能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

接入终端系统是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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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动态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数据采集、分析、汇总、上传等功能能耗监测管理,并将能耗监测数据传输到省级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质量评价系统。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履行接入终端系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地将能耗数据接入省级平台,做好接入终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1)接入终端系统纳入能源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

二)配备专(兼职)人员进行运维管理,建立运维管理制度,按照技术规范使用接入终端设备和监测点电能计量仪器,做好接入端系统运行记录,建立运行台账和档案;

(三)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完整、准确、及时上传数据,并按照规范性要求填写月度数据报告;

(4)接入端系统因故障无法正常采集和传输数据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护;超过3个工作日的,须在省级平台上报,并按规范要求定期填写数据;

(5)接入端系统的能量测量仪器应在有效期内进行检定、校准。电能计量器具维修、更换、验证、校准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能计量数据评价系统的信息更新;

(六)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接入终端系统或者需要改变接入终端系统监控方式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七)建设、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时,出入端系统建设和工程建设必须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八)按照标准规范要求配合开展数据质量评价,评估结果作为接入端系统验收和运维的依据。

第六条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是指通过合同方式为重点用能单位提供接入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服务的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合重点用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企业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培训工作,完整、准确、及时地将能耗数据接入省平台和能源计量数据质量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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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闲置、拆除、损坏电能计量仪表和接入终端系统,或者使其不能正常运行;不要报告虚假数据。

第八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全省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协调解决能源消费在线监测中的重大问题,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工作方案,督促和指导设区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二)组织能耗在线监测宣传培训,表扬能耗在线监测效果显著单位;

(三)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做好接入终端系统建设和运维工作;

(四)督促与网络脱网或者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5)负责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工作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和指导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本辖区内能源消费在线监测系统,主要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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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上级能耗在线监测部署要求,组织制定和实施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方案;

(二)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按要求做好接入终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断网或者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四)审定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技术方案。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基础整合情况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规定配备计量器具;

(三)指派合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接入终端系统的建设和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福建省节能中心是节能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协助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省级平台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

(二)监测在线数据,及时发现并报告网络断线或数据异常的重点用能单位,评估数据质量,协助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重点用能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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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督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开展能耗数据分析与应用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五)为重点用能单位接入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十三条 福建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是计量技术支撑单位。主要职责是:

(1)做好能源计量技术指导和数据质量评价工作,协助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能源计量数据质量评价体系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升级;

(二)为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3)配合省节能中心开展在线监测数据质量体系管理、能耗数据分析及相关标准规范研究。

14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线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依照《福建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拒绝或者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接入端系统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毁坏接入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节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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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保密范围的重点用能单位的在线监测数据、资料和能耗结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公开,不得对外公布或者公开。造成数据泄露或者违反相关保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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