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
2022-11-27
五部门:原则上对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不予补贴
刘立良 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券网 2022-11-17 11:36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立良)国家发改委11月17日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能源效率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重点能源准入水平——使用产品和设备(2022 年版)”。
通知指出,要合理划定能效等级。参照现行强制性国家重点耗能产品和设备能效标准,综合考虑我国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发展阶段,对标国内外同类产品和设备能效先进水平,相关产品和设备的能效等级分为先进级、节能级、准入三个级别。通知要求大力推广高能效产品和设备,对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和设备原则上不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扩大绿色采购产品范围。将节能产品纳入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识、认证和验收体系。国有企业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能效管理,率先落实企业绿色采购指引,强化采购能效约束,积极采购先进能效产品和设备。鼓励零售企业和电商平台通过设立产品专区、添加专属标签、并发放绿色优惠券。落实专项节能节水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节能产品和设备,开展节能减碳改造。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和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等,提高先进节能产品和设备的应用比例。各地在出台促进消费相关政策措施时,要坚持绿色低碳导向,鼓励采用补贴、以旧换新、积分奖励等方式,引导居民购买能源先进的产品和设备。效率。
通知指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严格节能检查工作。新建、改扩建项目、年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新建项目,经中央批准,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和设备. 对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耗能产品和设备原则上不得采购和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采购和使用具有先进能效的产品和设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质量监管,依法依规禁止生产和销售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能效水平的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管,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换代,督促企业淘汰老旧落后产品设备符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禁止生产和销售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能效水平的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管,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换代,督促企业淘汰老旧落后产品设备符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禁止生产和销售能效低于准入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能效水平的行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监管,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换代设备能耗管理,督促企业淘汰老旧落后产品设备符合法律法规。
(一)财政部完成并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有关建设内容:
1.完成省级数据中心和相应市级数据中心的建设;
2、监测建筑数量不少于200座,能耗、水耗监测测点总数不少于2500个;
3、连续试运行2个月以上,能正常接收建筑能耗分项计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上传数据。
(2)监控平台的建设符合《国家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控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8]114号)的要求。软件开发符合《国家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办公楼能耗监控系统软件开发导则》的要求。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监测平台建设相关资料齐全,包括项目计划、招标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报告、资金使用自查报告等。
第四条 预验收采取专家评审、软件测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监测平台建设、相关系统建设、分项计量安装等进行综合评价设备、数据中心的运营和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预验收完成后,如预验收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能耗监测系统项目管理,且不少于200栋建筑能耗数据可稳定上传至中央平台,省住建和城乡——农村发展部门可向建筑节能部门提交报告。向科技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模板见附件)。
第六条 建筑节能与技术司收到受理申请报告后,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委员会至少应包括7名专家,其中信息专家不少于2名,建筑节能专家不少于5名。
第八条 受理程序如下:
(1)对监控平台的软件功能进行测试,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汇报;
(3)审核监控平台建设过程的相关文件和资金使用报告;
(4) 检查数据中心的现场情况;
(5)抽查建筑分项测量数据的监测和传输情况;
(六)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九条 验收完成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建立健全监控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监控平台运维管理,安排专项运维资金专职管理人员,确保省级监控平台的高效运行和与中心平台的稳定对接。
第十条着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平台运营机制,积极拓展平台功能。条件成熟时,可与智能电网管控、电力需求侧管理、智慧物流服务系统有序结合,有效发挥平台作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成熟平台可适时引入市场化运营模式,如能效管理模式、公私合作运营模式等。
第十一条 进一步扩大平台监控范围,加强与政务、教育、卫生等行业数据中心的合作和接入管理,稳步扩大楼宇监控数据范围和数量,逐步形成数据量大的数据库。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应用,充分发挥监测平台的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对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各地监测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筑节能与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省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验收申请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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