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022-12-01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察办印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信用评价工作。售电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企业在有效期内有重大不良行为的,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申请重新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复评企业在有效期内拒绝参加复评的,其所获得的信用评级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复评有效期为2年。信用等级满一年后,售电企业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有效期自信用等级升级获批之日起自动顺延2年。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察办关于印发《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发改能[2019]8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综合国家发改委批复《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经体[2017]等文件精神]16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四川省电力企业协会,作为售电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必须做好相关工作。

四川省发改委

四川省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2019 年 2 月 12 日

四川省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精神省”,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2020年)》(国能资[2016]350号),《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资[2017]37号),《《电力企业信用评价标准》(DL/T1381-2014),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评价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评价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督办指导信用评价工作。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条 信用评价日常工作由四川省能源局选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开展,四川省电力交易中心协助,四川省发改委监督。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或监督。

第六条 评价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审核企业申报资料、审核信用评价报告、确定信用等级、组织专家实地调查、受理复查、受理投诉等。

第三章评价内容和层次

第七条 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守信能力、守信意愿、守信履行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附《售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试行)》。

第八条 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八级,分别以AAA、AA、A、B、C表示。

AAA级:信用非常好。表明守信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良、守信能力强、财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良好。

AA级:信用良好。是指受信企业诚信度高、指标先进、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良好。

A级:信用良好。表明受信企业诚信度高、指标先进、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良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良好。

B级:一般信用。表示守信企业诚信度一般,各项指标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C级:信用差。表明受托企业资信差,各项指标落后,诚信意识淡薄,财务状况差,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

除B级和C级外,每个信用等级都可以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低于该等级。

第九条 售电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如下: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0分以上;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51-90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1-850分;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51-80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1-750分;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51-700分;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500-65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500分以下。

第四章评价实施

第十条售电企业向评价机构提交信用评价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与售电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相关的内容:

1.信用信息采集表

二、信用评价申报表及信用承诺书

3、企业自评报告

4.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售电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对象售电量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建评估小组。评估组成员可通过现场调研、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应当将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在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督察办官方网站等网站、报刊和媒体公示。刊期七个工作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无异议的,评价结果为第一次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评价对象或者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评价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收到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评估机构需要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评估机构将一次性通知,并在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证明材料。评价机构组织复查,复查限1次,复查结果为评价的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最终确认后,评价结果应当在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四川监察办、评价机构官方网站、报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六条售电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2年。企业在有效期内有重大不良行为的,可取消或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在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可以申请重新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复评企业在有效期内拒绝参加复评的四川省公共机构能耗数据管理,其所获得的信用评级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复评有效期为2年。

第十七条 电力零售企业在获得信用等级满一年后,可以申请升级信用等级。自信用评级升级获批之日起,有效期自动顺延2年。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并对评价对象提供的全套资料保密。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的人员均有对评价材料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售电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监察办提出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条 参与评价的企业在申请信用评价过程中,不得贿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如发现上述行为,将取消其参与评审资格;已获得信用等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告,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虚假申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引起纠纷的,由参展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当每年向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督察办报告年度售电企业信用评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产品开发、信用信息服务、异议处理、信息安全保障等。评价机构应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四川督察办对评价机构的工作状况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联合惩戒。

(一)未履行信息安全义务的;

(二)违反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不客观、公正的;

(三)在评价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市场主体,操纵评价结果的;

浙江在线9月2日消息浙江省决定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管理制度。在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进行监理过程中,将能效指标作为监理内容之一。要求有关企业停止生产、安装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认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通知指出设备能耗管理,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要积极研制开发高效节能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用户要选择高能效、节能型特种设备。高效节能专用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查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还应当审查锅炉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节能性能指标;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批准。文件认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

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规定,锅炉、换热容器生产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必须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能效检测机构检测,方可通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可以批量生产。

此外,省外企业生产或从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不能提供有效的能效试验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补充;检测结果不符合我国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而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锅炉是我国的“吃煤大户”。统计显示,锅炉用煤占我国煤炭产量的81%。专家认为,如果采取有效措施,将燃煤工业锅炉平均实际运行热效率提高10%以上,每年可节约标准煤4300万吨以上。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拥有工业锅炉5万多台,而且这个数量还在不断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