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12-22
12月1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计划的通知。 通知指出,实施“光伏+”应用规模提升工程。 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800多兆瓦,其中新建住宅光伏户20万户,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600多兆瓦。 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800兆瓦以上。 渔光互补及新兴领域装机容量达到400兆瓦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光伏新能源合作领域投资开发项目装机总量超过2个毛重。
通知还指出,制定“光伏+”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标准要兼顾光伏发电在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和旧房改造中的应用。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嘉兴市推进“光伏+”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八届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1 日
嘉兴推进“光伏+”行动计划
为深化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进一步加快光伏推广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创新发展,构建开放共享的光伏新能源互联网,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光伏+”作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突破口,以光伏产业技术升级、市场应用拓展路径、产业链合作支撑、政策体系和管理机制创新是提高光伏应用水平的保障。 与产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加快了“光伏+”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全面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实现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社会参与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光伏发电应用领域,加快资源开发利用。 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光伏+”在各领域的融合应用。
——统筹管理与分工结合。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光伏+”工作。
——分类实施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实施多领域示范试点,分类探索不同建设模式,重点抓好一批示范意义强的大型试点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市“光伏+”快速发展宣传各类园区、企事业单位特色特色。 发展光伏发电在野外的应用,扩大光伏发电在城市的应用规模。
(三)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全市建成了一批“光伏+”示范镇(街)、园区、企业,树立了一批可示范、可复制的“光伏+”特色领域典型应用案例,探索形成了一批“光伏+”应用案例。 +”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引进一批规范化、规范化的“光伏+”工程服务企业,引进一批光伏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到2021年,形成一体化格局。光伏应用和经济社会各领域发展基本形成,产业发展水平显着提升,努力把嘉兴建设成为全国“光伏+”融合创新应用高地。
——实施“光伏+”应用规模提升工程。 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2800多兆瓦,其中新建住宅光伏户20万户,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600多兆瓦。 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800兆瓦以上。 渔光互补及新兴领域装机容量达到400兆瓦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光伏新能源合作领域投资开发项目装机总量超过2个毛重。
——实施“光伏+”领域扩建工程。 全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光伏发电应用比例达到100%,公共机构、学校、商业建筑和新建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比例超过50%,在交通、商业、旅游等领域建立了一批光伏应用试点项目,示范项目形成了一系列特色领域的光伏应用产品。
——实施“光伏+”质量提升工程。 通过制定一系列“光伏+”标准和评价规范,建立光伏工程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打造一批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光伏工程企业,“光伏+”市场化运作和有序竞争模式不断完善。
——实施“光伏+”产业水平提升工程。 创建3个以上“光伏+”集成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光伏检测检测、运维和产业服务创新型企业。 全市光伏产业规模已超过550亿元。 “光伏+”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创新。 分布式光伏系统在融资、安装、运维、售电等方面实现大规模工业互联网定制。 分布式光伏电站实现监控、运维云服务平台入口全连接。
——实施“光伏+”人才引进工程。 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机制,在落户、出入境、医疗保障等方面为“光伏+”领域高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到2021年,力争引进院士1~2人,引进“千人计划”人才15人,“创新嘉兴领军人才”30人,培养光伏专业技术人才1000人以上。
二、“光伏+”重点领域
(一)进园区、进企业。 全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要积极创建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园区。 可开发面积小的工业园区,可因地制宜建设小型、有特色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各开发区(园区)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具备光伏发电能力的重点耗能企业,全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3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商业、公共建筑,必须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设计建设,力争实现园区光伏发电应用全覆盖。
(二)进村入户。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开展村镇级光伏集中应用和农村户用光伏持续开发改造,加快光伏发电应用到千家万户、融入人民生活,增加分布式光伏发电在新型城镇化能源应用中的比重。 推动有条件的乡镇大力开展“光伏村”“光伏小镇”建设,鼓励城乡低密度住宅开展光伏储能一体化应用。 因地制宜开展光伏小康工程建设,增强低收入农民和经济薄弱村自我发展能力。
(三)事业单位。 在各级行政中心、医院、学校、会展中心、文体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利用事业单位场地和资源优势,结合实际建设各类以教育示范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小型公益性光伏发电项目。
(4)农渔业互补。 统筹考虑土地资源、生态保护等因素,对滨海滩涂、废弃矿山、垃圾填埋场护坡等进行“光伏+”综合治理。 在现有养殖场地,结合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等,因地制宜、有序投资建设立体开发、综合利用的光伏电站。
(五)其他领域。 推动分布式光伏在高铁和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道路照明等领域的应用。 支持各类商品交易市场、酒店、商场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探索发展“光伏+”,助力商业场所改造升级。 鼓励在旅游小镇、旅游景区、城市绿道等慢行区域等旅游休闲场所大力推广光伏照明,打造“光伏+”特色旅游新亮点。
(六)“走出去”发展。 鼓励光伏新能源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机遇,参与跨国光伏产能合作、海外营销网络拓展,优化全球产业布局。 积极开展海外光伏电站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光伏电站整体解决方案,融入全球新能源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国际化发展。
3.任务
(一)完善项目建设管理。 制定《嘉兴市分布式光伏系统验收规范》,“光伏+”项目必须采用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并符合国家指标的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工程设计与施工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工程规范,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各地光伏应用主管部门要按照《光伏发电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嘉兴市户用屋顶光伏企业要求》(试行),加强对光伏应用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执行),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电站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规定。 标准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抽查。
(二)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光伏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组件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农(渔)光互补、新型建筑光伏一体化、特色领域等光伏应用标准。 加强太阳能全产业链检测认证平台建设,支持光伏制造和应用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检测体系。 完善检测认证体系。 光伏制造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和所用产品及材料常规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的重点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检测认证,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对本市生产销售的光伏组件及配套重点产品进行抽查。
(三)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光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建筑结构和建筑电气安全进行审查,制定相应的安装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在安装合同中明确承诺,对涉及使用寿命的光伏电站承担终身工程质量和运行维护责任。 研究制定“光伏+”电站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应具备的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经验。 鼓励按照《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要求,建立“光伏+”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四)加强建筑规划实施。 制定“光伏+”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标准,考虑光伏发电在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和旧房改造中的应用。 引导新建非居住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单屋面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市政设施按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屋面荷载设计,并推进同步设计、光伏系统及主体工程建设交付使用及应用规模应符合《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会计准则》(DB33/1105-2014)的规定。 鼓励使用光伏建筑一体化 (BIPV) 系统。 加强环境敏感区的美观建设,特别是高铁、高速公路、重要景区出入口等区域。 《导则》,按照有关规定,经规划部门审查后组织实施。 在设计、施工等环节,要注意与自然风貌的协调统一。 农机光伏配套组件架设高度应在2米以上,才适合农机耕作。 科学安排渔业光伏互补组件,使其适应渔业养殖,促进“光伏+”和谐融入社会生产生活体系。
(五)规范市场秩序。 修订完善《太阳能光伏应用“十三五”规划》,统筹考虑并网和市场消费等条件,合理规划发展布局和建设时序。 完善光伏应用市场秩序监管机制,建立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工程建设、并网、并网运行、电费结算全过程评价体系,制定光伏工程建设企业综合评价和应用办法,并实行投资成本、发电量排名制度,建立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黑名单”制度和奖惩退出机制,杜绝违法违规建设、以次充好、误导销售、虚假贷款、偷税漏税和设计不美观等行为。其他行业乱象。
(六)优化云服务平台。 研究制定并网光伏电站性能监测技术规范,建立覆盖全市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监测体系。 支持基于鑫耀光伏云平台、登腾光伏云平台的各类自建和第三方光伏运维监控系统集成接入,建立区域光伏应用监控运维云服务平台,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重点监控、全局运维、智能抢修、精准结算等全业务全流程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带动“光伏+”多元化产业发展。 试点建设先在秀洲区开展,逐步在全市推广。
(七)推动“光伏+”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围绕分布式光伏系统的设计、融资、安装、运维、售电、碳交易等开发个性化、定制化的互联网应用工具,推动“光伏+”全产业链流程再造,提供智能化、精准化的解决方案。 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在秀洲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直接交易试点,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开发应用先进储能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开展技术集成应用、运营管理模式、市场化交易机制创新,实现光伏新能源生产与智能匹配、协同运行。采用。 支持秀洲高新区、嘉兴勤丰变电站等地率先建设微电网示范工程,打造光伏新能源互联网。
(八)推动“光伏+”产业升级。 建立“光伏+”创新联盟体系,加快建设省级光伏特色小镇、省级光伏骨干企业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集聚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推动产业技术和服务创新。 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新型电池、逆变器、光伏材料、光伏设备、储能系统、主动配电网、智能计量、电力通信、智能清洁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难点和装备瓶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引进和培育光伏工程总部型企业,推动光伏工程企业“走出去”发展,参与国家光伏扶贫和“一带一路”建设,开展前沿等延伸业务- 末端工程设计、后端检测及电站运维。
4. 时间表
(一)2017年10月中旬前,确定“光伏+”技术路线和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2017年10月底前,各牵头单位和县(市、区)制定一批领域“光伏+”项目建设方案,制定各领域“光伏+”工作方案,并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落实各项促进措施并积极组织实施。 市光伏办按季度对“光伏+”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每季度召开“光伏+”项目建设推进现场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2018年至2021年,各牵头单位和县(市、区)全面推进项目建设,按年度总结推广“光伏+”经验,召开“光伏+”推介会和典型现场会,总结总结提炼重点和共性经验,在已有领域基础上继续深化落实。 每年遴选一批推进“光伏+”示范园区、示范镇(街道)和示范企业,并予以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调整完善市光伏产业“五位一体”创新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新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经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机关事务局为会员单位。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推进“光伏+”在全市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光伏办牵头建立“光伏+”推进工作实施年度考核机制。 市级牵头部门负责指导推进本领域“光伏+”应用示范,各县(市、区)负责推进“光伏+”应用示范,形成了明确的工作机制。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协调推进。 在秀洲区新城镇开展“光伏+”绿色发展示范镇建设,鼓励先行先试,为普遍推广积累经验。
(二)加大政策创新支持力度。 研究制定支持地方产业发展的光伏应用扶持政策,制定《嘉兴市光伏产品推荐目录》,用好资金、技术、人才等政策。 研究制定支持光伏工程总部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光伏企业“走出去”发展。 积极推动光伏小镇向高科技特色小镇升级,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配套扶持。 引导光伏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光伏产业检验检测机构等创新载体申报省级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推广使用科技创新券. 鼓励探索多层次筹资方式和配套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光伏小康工程精准实施。
(三)强化要素服务支撑。 市、县(市、区)牵头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全面普查各领域可用空间资源,搭建业主与开发商信息对接合作平台。 落实差异化土地利用政策,支持“光伏+”农(渔)业多能互补项目建设。 鼓励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光伏应用的绿色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精准匹配和服务融资需求,支持金融机构、光伏产业链相关单位和光伏开发商构建融资平台。 推广以项目售电量和充电权质押的贷款机制,支持分布式光伏应用发展。
(四)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依托市光伏行业协会,加快组建“光伏+”工程专委会,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分布式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建立电站台账明细,按月报送当地光伏应用主管部门。 通过实行月度抽查、季度通报、年度综合评价制度,对单位装机成本、发电量、保修期等数据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淘汰退出制度。 对光伏工程建设企业安装的光伏电站,不符合环境敏感地区美观建设要求,或经综合评价列入“黑名单”管控的,电力部门不准并网,并取消享受市、区两级补贴的资格,按合同有关规定办理。
(五)营造浓厚的发展氛围。 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光伏+”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光伏应用政策,提高市场渗透率。 对光伏应用建设模式、协议签订、安装并网、补贴发放等全过程进行公示,为社会提供菜单选择和全方位服务嘉兴工业能耗管理系统价格,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不定期对“光伏+”市场的客户、设计、施工等相关主体进行技术培训,激发社会各界参与光伏应用的积极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嘉兴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4 日
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构建更加科学合理评价体系,激发企业转型发展内生动力,特制定本文件。 方法。
一、一般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亩均英雄”要求,更加科学合理地实施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引导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和投资方式,摆脱传统依赖物质资源消耗实现增长的路径依赖,确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新价值追求,形成创新引领、优化引领的发展导向单位资源产出,通过综合绩效评价促进创新驱动发展。
二、评价原则
——坚持亩产效益与创新要素相结合。 优化各亩评价指标权重,注重将科技、人才等创新要素纳入评价指标,由提高资源要素产出率向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升级。
——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遵循定量评价优先的原则,兼顾节能减排、质量安全、人才培养、制度创新、社会责任等定性评价。
——坚持市级评价与属地评价相结合。 在全市层面,市政府组织实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各地区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价工作。 评价方法和指标权重与全市层面统一,形成与市、县(市、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一致。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一、工业企业。 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外,所有在本市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企业和工业非企业生产单位。
2.主体。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3.产业平台。 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税收、亩产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单位劳动生产率所有的员工。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一)占地面积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税、亩工业增加值。
(二)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按亩征税。
3、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速。
4.产业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和同比增速。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比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产税收(权重30)、亩产工业增加值(权重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权重15)、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权重25)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重10)、全体职工劳动生产率(权重10)。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占地面积5亩以上(含5亩)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重60)、亩工业增加值(权重40)。
②面积小于5亩的工业企业:每亩平均征税(权重100)。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规模以上工业发展水平占60%,占40%是为同比增长率。
(四)产业平台:规模以上产业发展水平60%,同比增长40%,并进行分类。
2.指标基值。
(一)企业评价。
为保持指标基数合理稳定,亩产税收、亩产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科研比重等5个指标的基准值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开发性投资根据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指标按近三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 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指标按当年实际数的2倍左右确定。 基准值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2017年执行标准为:亩均税收3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同),亩均工业增加值14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全员劳动生产率30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5%,单位排污权实现工业增加值446万元。
(二)课题评价。
各县(市、区)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评价指标基准值取全市全年数据平均值。
(三)产业平台评价。
以全市当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产业平台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
3.计算公式。
各项指标最高分不得超过该项目权重的1.5倍,最低分为零分。 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目得零分,不排放的企业嘉兴工业能耗管理系统价格,排污权指标得基分。 各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分。
(1)
(2)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土地利用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排污数据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环保部门提供,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部门负责提供(国税、地税收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数据由商务部门提供,高新区数据提供由科学技术部门。 综合评分由经济信用部门汇总计算。
(4)加减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加30分。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过200万元且亩均税收收入高于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扣10分。
3.近三年工业企业引进或培养拔尖、国家高端、省高端、市级高端人才(按《嘉兴市人才层次分类目录》标准)的,新增分别为6分、4分、2分、1分。
4.近三年工业企业设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4分,设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5.近三年工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被科技部门评为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加2分添加。
6.近三年工业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记4分、记2分、记1分将分别添加。
7、近三年在主板上市的工业企业,加4分; 新三板挂牌的加2分; 完成股改的得1分。
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类和B类企业,未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分别扣2分和1分。
9.未设立市级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扣2分。
10.上一年度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中央媒体曝光并经核实,造成较大经济社会影响,被查处的工业企业,扣2分。
1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人数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重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倍至2倍(含2倍)的,扣2分会加分,超过2次加4分。
12.上一年度被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保障信用警示企业”、“劳动保障失信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扣1分、2分。
以上奖励项目中,同一奖励项目不重复加分。
四、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核实上报的《工业企业调查》数据库数据,计算出各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得分,按规模以上、规模以下排序,分为A类、B类四类、C 和 D:
A类为优先发展类。 总分位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15%(含)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5%(含)前列。
B类是促进和发展类。 总分位列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比15%至60%(含),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占比5%至40%(含)。
C类为协助改造类。 总分位居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0%至95%(含)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40%至80%(含)的水平。
D类是强制力补救的类别。 除A类、B类、C类企业外,全部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工业企业。
(2)主题分析与评价。 按学科综合得分排序。
(三)特殊情况规定。 下列情形,按照特殊情况的规定执行。
1.投产未满2年的新建工业企业和“小提拔”未满2年的工业企业,暂不评价; 参与评价者暂不归为D类; “升级”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级”企业的两年保护期。
2.经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划分为D类企业。
3.为工业生产租赁厂房的企业,纳入出租人评估(即只评估出租人,评估承租人)。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0万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分别在10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评价提高一个档次以实际评价结果为准(A类除外)。
5.工业企业一年内发生过一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受到过两次非事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根据实际评价结果降一级(D类除外); 一年内发生1起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2起(含2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纳入D类。
6.工业企业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排污等,受到行政处罚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在评价时按实际评价结果降一级(类别除外) D).
7、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面积在10亩以上的,按实际评价结果降低一级评价(D类除外);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占地20亩以上的,直接纳入D类。
上述第1、2点涉及“安全环保事故”的特殊情况,按第5、6点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建立了由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出席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中的具体问题和事项。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2)建立基础台账。 一是改进数据收集。 进一步完善工业企业税收、用地、能耗、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统筹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电力等部门各级将对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审查。 涉及企业定性加减法内容的,由各级人才办、经信、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质监等部门分别组织、总结、审核数据。 二是定期上报数据。 评价指标数据采集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各级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部门应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报送市政府。各级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2月底前,确保评估工作的及时性。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台账作为履行职责的一项基本工作。 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应职能处(科)室。
(3)确保数据准确。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报告,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 一要建立健全审计制度。 对各地各部门基础数据台账和企业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和审计,形成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结果情况,采取数据不实责任追究等措施。 二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制度。 各级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热线,受理地方和企业在统计报告中弄虚作假、不准确等情况的举报。 三是建立纠偏公示机制。 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投诉,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当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开,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四)建立大数据平台。 加快建设市县(市、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收集评价信息和年度数据,对分行业、分区域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分项指标、多层次数据,发布系列年度评价报告。 为客观反映转型升级成果、分析研判经济走势、推进精准服务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供重要参考。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的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业企业加快转型发展。企业,营造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按年度开展,相关主要指标实行半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年度评价考核制度和公示制度,并贯彻执行动态管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嘉政办发[2015]94号文同时废止。
附:相关指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