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2023-01-07
4月9日,江苏省扬州市司法厅发布《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扬州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规划,我市将制定《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透明度,提高地方性法规制定质量,《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渠道和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通讯地址:扬州市司法局法制办(文昌西路8号)
公告日期: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5月11日。
附件:《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扬州司法局
2021 年 4 月 9 日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是指适合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危险废物是指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废日光灯、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内容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夹杂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废照片和废照片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菜边、菜叶、瓜果壳、剩饭剩菜、丢弃的食物等易腐烂垃圾; 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单位在餐饮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弃物、废食用油等餐厨垃圾;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果废弃物、腐肉、肉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废弃物。 腐烂的垃圾;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点和处置利用情况适时调整。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调、公众参与、城乡统筹、依法保护、属地管辖的原则。责任。 以党建为引领、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市场运作、社会共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资源。
第六条(实施制度)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定期定点投放制度,由市城管部门制定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的应急安全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部门职责) 各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所属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的核准、备案或核准工作,负责审批生活垃圾收费价格。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垃圾分类的舆论宣传工作,将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城市建设的长效管理,建立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考核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包含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和标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可回收物体系建设。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事业单位负责指导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做好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推动快递包裹减量化和循环利用。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委、卫生、文化广电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内资源管理工作。垃圾分类。
第九条(其他主要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监督工作,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和标准。 实施保洁环卫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写入保洁服务合同,并监督执行。
城管、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宾馆、餐饮、农副产品流通等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义务。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听取专家和社会意见,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纳入监管细则。 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规划中生活垃圾设施用地的性质。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处理、收集、转运建设计划、处置设施并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餐厨垃圾处置等分类处置场所。 .
第十二条(建设要求)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设标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在审查公共建筑项目行政许可时,城市垃圾分类设施应包括在内。 配套建设应当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规划,注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建设与交付使用同时进行的,建设成本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验收,未验收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搬迁、改建、关闭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确需拆除、改建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符合功能的临时置换设施。 确需搬迁的,应当在新建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成后,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配置规则)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配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
(二)已建成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选址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及功能区城管部门负责。负责建立第一个分拣设施。 交期管理专人负责;
(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负责。 产权或经营单位不明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拣设施由所在地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建设。
第三章源头削减
第十四条(减少过度包装) 各类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商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和回收。
第十五条(减少快递包装)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回收的环保包装。
在扬州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多种规格包装袋、可回收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择,并利用价格优惠等机制扬州能耗管理系统设备,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十六条(清洁蔬菜上市)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的管理,积极推进清洁蔬菜上市。
第十七条(单位源头减量)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促进使用一次性可降解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回收物资。
鼓励其他企业和组织节约和重复使用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经营者减量责任) 经营者应当减少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醒和引导消费者理性、适度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识。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发电谁付费、多发电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以计量收费、分类定价为基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分类投递
第二十条(处置对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第二十一条(制定实施方案) 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由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处置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管理责任人制度。
(一)在住宅小区内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负责人。 没有物业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负责人。 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担任管理负责人;
(二)机关、社会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拟建土地,以土地产权人为管理负责人;
(四)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作为管理责任人。 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以产权单位为经营管理负责人;
(五)机场、车站、码头、公园、体育文化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六)农村居民点,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管理负责人;
(七)河流、公路、城市道路的水面及其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为管理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负责人职责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负责人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为负责人。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处置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站,配置密闭生活垃圾容器,公布各类生活垃圾处置时间、地点;
(2)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日常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和维护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周围环境清洁,基本无蝇蛆,及时制止捡拾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三)在责任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投放指导;
(四)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交相应的收运单位收运;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接受城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分类处置要求)在实行定期定点投放的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符合要求的容器进行处置,不得随意乱扔、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 在未实行定期定点投递的地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装入符合要求的容器中,不得随意抛掷、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条(其他垃圾规定) 城市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设置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倾倒点,实行定点处置。 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区)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分类收运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运,禁止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市、县(市、区)、功能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收运,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收运。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收运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定期收运,收运时间由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负责人与收运单位协商确定;
(二)危险废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收集单位应当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点。 危险废物集中分类收集的,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每天定点收运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二十七条(委托收运)餐饮企业、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与市、县(市)城管公开招标确定的收运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合同。部门,并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回执,并交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许可申请.
第二十八条(作业规范)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收运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运设备,功能完好,标志清晰规范,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音滋扰和交通拥堵;
(3) 实行密闭运输,防止洒落和滴落;
(四)将生活垃圾运至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5)作业结束后,收集容器要及时归位、清洗,作业现场要清扫、清扫、清扫,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6) 安装车辆驱动和定位设备;
(七)将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车辆行驶信息等数据纳入信息化管理;
近日青岛能耗指标管理系统官网,青岛市顺利通过省政府节能工作责任考核。 “十二五”期间,青岛节能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超额完成2015年和“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青岛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节能优惠政策,支持节能技改项目102项,实现节能36.72万吨标准煤。 1262家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建成清洁生产示范园区15个。 市财政安排资金1300万元,支持开展20余项课题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76个产品入选能效“领跑者”名单。
在建筑节能方面,青岛全面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重点任务。面向公共建筑,创新墙体材料,积极发展绿色农家建筑。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等试点示范建设,中德生态园入选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市和低碳试点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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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青岛市建立并利用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系统和节能监测系统,超额完成了人均综合能耗和单位面积节能目标。 样板房。
“十二五”期间,青岛市对高耗能行业限制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实施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发展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42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28个,实现节能10.2万吨标准煤,获批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