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图)总则-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图)总则

2023-01-16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广东省”等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指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现能源管理持续改进的综合数字化管理项目。和能源效率。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用能单位采用自动化、信息化、集中管理的模式,对自身能源系统的转换、输配、利用、回收等实施扁平化、数字化管理,实现实时采集能源消耗相关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企业能源系统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申请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源管理体系完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设立能源管理机构,聘请能源管理负责人或能源管理员,落实目标责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二)统计计量体系完善。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的要求; 能源计量仪表必须具备通信功能,能够将计量数据实时、准确地传送到企业端的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

(3)实现能耗在线监测。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必须能够实时采集不同能源类型的实时消耗数据; 实现与珠海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稳定运行3个多月。

(4)具有分析报警功能。 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具有相应的能耗监测、分析、性能管理和异常报警等功能。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六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分为“平台对接、申请验收、专家验收、结果公示”四个主要环节。

(一)平台对接。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初步建成后,应主动申请与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填写《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对接申请表》。使用单位”(附录 1)。

(二)受理申请。 与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稳定对接并稳定运行3个月后,用能单位可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用能单位验收申请表(附件2);

2、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

(三)专家验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汕头能耗管理系统,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报告。 项目主要建设情况由申请单位介绍。 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能源管理系统、计量统计系统等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以及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点位布置及资料收集等

2.现场检查。 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能源消耗在线监测分布情况和数据采集情况。

3. 沟通。 针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能源管理中心的现场情况介绍和现场演示,专家与申请单位进行了提问交流。

4.综合评价。 专家根据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评级标准(附件4)进行评分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四)结果公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受理结果后,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七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C级”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监测率、能耗数据处理、看板和能源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验收合格的用能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奖励。 评级越高,他们将获得的奖励资金就越多。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用能单位,改进完善能源管理中心,自查合格的,可在原结果公示6个月后再次申请验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评定为“不通过”,并予以公告。

(一)经核实,受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核实,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珠海市能源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对接申请表

2.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表

三、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报告提纲

4.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评级标准

附件一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对接申请表

公司名

地址

联络人

手机

服务公司

联络人

手机

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完成

开始和结束时间

项目总投资(万元)

进出用能单位监测点

进出重点、二次用能单位监测点数

主要耗能设备监测点

以下由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技术维护单位填写

在线监控配置平台信息

审批意见

配置平台地址

帐户

初始密码

数据对接情况

能量单位

观点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技术维护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附件二

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申请表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盖章)

地址

联络人

手机号码

行业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施工起止时间

完成对接时间

应用级别(A、B、C)

是否升级申请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项目

项目简介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简要说明能源管理机构、能源管理体系、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计量器具管理规范、数据统计及报告制度、节能绩效考核制度等情况。

计量器具管理

和在线监控

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规定,进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比例、进出主要和二次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计量器具和在线监测数量和在线监测率。

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应用

简述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应用功能,如能耗数据实时显示及看板功能、能耗数据分析功能、统计报表生成功能、异常报警功能等实用功能。

能源管理中心应用效果

简述实际使用情况及取得的节能效果

附件三

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

申请报告大纲

第一章能源消费单位基本情况

内容包括:用能单位地址、人员、主要产品、近两年经营生产情况、近两年能源消耗情况等。

第二章能源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如节能奖惩制度、配额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能源计量管理

内容包括: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制度、计量管理机构的建立; 计量器具管理人员的编制及相关计量培训; 涉及的数字、能量类型等。

第四章能耗在线监测

内容包括:按-2006年要求,进出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在线率; 进出主要二次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和在线率; 率和在线率。

第五章能源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应用

内容包括:能源管理中心信息化系统设计及硬件配置,是否实现了能源消耗在线数据采集及对接稳定性、能源系统监控、关键耗能设备性能管理、产品能源等主要功能能耗性能管理、节能分析、能效对标、异常报警、报表生成等。

第六章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对接证书及数据上传承诺​​书

内容包括: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成功证明,项目验收后,数据将稳定上传至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平台承诺书。

第七章 成果与下一步计划

附件:珠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评分表所需证明材料

附件四

珠海市能源管理中心用能单位等级认证标准

等级

能耗数据采集

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率

能源数据处理

看板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评论

C类

在线采集全部一级计量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根据用能情况,在线采集至少一项主要二次能耗数据和至少一项主要工序(设备)能耗数据单位

进出用能单位综合计量器具10余台(含),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率100%

实现用能单位能效分析和主要工序(设备)能效分析

至少一个企业看板,实时展示用能单位能耗监测数据和能效分析数据

建立能源管理机构,建立能源管理制度、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范、计量器具管理规范、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节能绩效考核制度

管理从用能单位综合能耗层面进行,尚未深入二级单位管理

B类

所有用能单位一次、二次计量能耗数据在线采集,根据用能单位情况在线采集主要工序(设备)能耗数据

进出用能单位、重点二次用能单位综合计量器具15个(含)以上,在线监测率100%。

实现用能单元能效分析、各二次机组能效分析和主要工序(设备)能效分析

在C类基础上,根据用能单位情况,增加二级单位看板,看板显示内容增加二级单位能耗、比例、峰谷级用电量二级单位等

在C类基础上,利用系统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实现月度、季度、年度数据报送制度,形成年度能源利用分析报告

已在用能单位整体层面和二级单位层面实现管理,暂时无法深入班组

A类

在线采集所有用能单位一级到三级计量的能耗数据

进出用能单位、重点二次用能单位综合计量器具20余台(含),在线监测率100%。

用能单元能效分析、各二次单元能效分析、过程(设备)能效分析、团队能效管理、运行参数优化管理

在B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展示企业整体能源计量网络、各二级机组能耗、能源成本分析、主要工序(设备)能耗监测等。

在B类基础上,利用系统深入分析关键工序(设备)情况,形成能源利用季度分析报告

实现用能单元整体、二级单元和过程(设备)的三级管理

注:1、GB 17167-2006及相关行业标准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二次用能单位是指用能单位所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3.一级计量能耗数据是指进出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二级计量能耗数据是指进出主要二次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三级计量能源能耗数据指主要能耗数据设备能耗;

4.计量器具在线监测率是指本级计量器具使用的具有数传功能的智能电表数量与本级应装仪表数量之比。

珠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docx

相关链接:《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 图解《珠海市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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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金融立方讯】11月14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

原则上不再新建化工园区,确需新建的,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报省政府批准; 承担国家或省有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 化工园区投产前,应当通过认证。

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相关标准,并设置周边用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选址。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省评总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确定为化工园区。 对省评总分低于70分的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整顿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认定不予批准:园区的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照规定获得批准(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准视为设立审批)、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示范等环评未通过审查,行业规划未核准通过,园区被认定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

随附的:

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标识管理,提高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印发通知》发布》(工信部联元[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指南(试行)》等文件,结合实际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域界限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完善的工业区。系统。 本办法所称获批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获批化工园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 新建化工园区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园区布局。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要求,有明确的四向范围和坐标。 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相关标准,并设置周边用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化工园区要合理布局,功能分区。 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分开。 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选址。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第四条园区规划。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者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国土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运输等基础条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区域生态环境区划管控要求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龙头产业链、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 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

第五条园区设施。 化工园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 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污水的公共管廊,建设照明、防撞、消防等配套设施。 化工园区要严格控制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按需建设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六条园区管理。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清晰,根据需要设置职责明确、权责适当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部门,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和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效管理能力; 园区有多个区域的,应当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禁、限、控”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品园区外运输风险评估等工作,建设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规划有关要求的园区。 项目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园区安全。 化工园区应当依法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专家评审。 按照“分类管控、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准入准入建立控制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对危化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境实行全程监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观测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及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现场视频监控等。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监测监测,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所有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测,相关监测监测数据要与当地联网。监测预警系统。

化工园区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和主要产品特点,建立适应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 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 化工园区要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建设化学品安全技能培训基地。 化工园区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园区环境友好。 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 具备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区域内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统筹建设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化工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关键设施设备(尤其是地下储罐、管网等)的设计和施工应做到防渗漏,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隐患。 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体系。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定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和专用或明管输送配套管网。 公园内的废水应尽可能收集起来。 ,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当地监测预警系统。 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和主要产品特点,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需要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人员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治体系,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作。 化工园区要建立特色污染物库,依法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园区建设。 化工园区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严格能效约束的有关要求,推进节能减碳,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采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促进工艺创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资源综合利用,抓好高耗能行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盲目发展项目。

鼓励园区和园区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充分整合园区信息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升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价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公园的控制水平。

第三章公园的认定

第十条 化工园区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参与。农村发展部、交通部和急诊部。 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认定材料。

(一)园区认证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的批准文件、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所在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四轴边界及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安全控制线划定及相关坐标资料、园区内部布局及厂房平面图(有条件可提供三维实景图)等相关说明及标明重大危险源、储存及其他设备和设施。

(三)工业经济。 园区近三年平均投资强度、平均亩产税、占化工建成区面积比重及关联度、创新能力等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包括园区企业(含在建项目)名录、投资金额、财务报表及土地使用证件等。

(4) 基础设施。 园区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公共管廊、集中供热、供水、双电源及相关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标准和法规。

(五)管理制度。 项目入园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的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六)安全生产。 园区内设立安全与应急管理部门、封闭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消防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危化品单位建设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训基地、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七)环境保护。 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成立,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监测系统,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建设特色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等相关说明和配套材料。

(八)资源利用。 园区挂牌化工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用水重复率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九)两化融合。 园区信息平台建设、智能车间认证、智能工厂认证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十)国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鉴定程序。 申请认证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材料,按以下程序逐级审核并递交。

(一)确认申请。 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将认证申请材料报送省辖市政府。

(二)市初审。 省政府(含济源示范区、空港片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报送园区名单符合认证标准和评分表的正式文件。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审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河南省化工园区认定与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对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园区进行现场评估,确定拟认证园区。 名单将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四)确认公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为认定化工园区。

第十三条鉴定标准。

(一)省评总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 (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对省评总分低于70分的园区,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整顿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认定不予批准:园区的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照规定获得批准(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准视为设立审批)、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示范等环评未通过审查,行业规划未核准通过,园区被认定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园区设立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新建化工园区。 确需新建的,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报省政府批准; 承担国家或省有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 会议同意化工园区在项目投产前通过认证。

第十五条 新建化工园区选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并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符合“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区划控制要求,且不在环境敏感区; 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进行总体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新建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应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建立职责明确、权责适当的管理机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要明确规定,并配备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十六条设立化工园区的材料。

(一)园区设立申请文件。

能耗管理平台_工业园区能耗管理系统方案_山东能耗管理监测系统

(二)规划布局。 园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所在市县园区所在地或城镇用地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点界线及坐标矢量数据及土地利用文件。

(三)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设置、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四)国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设立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申请。 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辖市政府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二)市初审。 根据本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附相关材料)。

(三)省级审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初审中符合设立标准要求的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审批。

(四)设立审批。 经省政府批准,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五章公园扩建

第十八条化工园区扩建条件。 扩建化工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成区面积应达到规划总面积的70%以上; 2、建成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应符合省级开发区基准值要求; 3、扩建区原则上与原化工园区相邻或相似,并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调的条件; 4、扩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 扩区内原则上无非化工企业(公有及配套工程企业除外)),不得跨县(市、区)和开发区。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扩建后,应当符合第二章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化工园区扩建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批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经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同意后,形成审计报告,报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后工业园区能耗管理系统方案,下发批准扩建园区的批复。

(2)构建与识别。 园区扩建获批后2年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园区认定。 具体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扩区实施期间,可在扩区范围内建设新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在项目投产前通过认定。 申请人2年内未申请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终止扩建工作,扩建区域内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能源、 -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期间已建成的化工项目不再投产。

本办法实施前,园区扩建方案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整合认定的化工园区,由省政府批准,整合后重新认定园区(具体程序参照本章第二十条)。

第六章园区管理

22 The of the under the of the shall their , the parks in with the laws and , and carry out the or of parks that have not the , as well as the and of in the parks. The park the main and is for the of tasks in the park.

are for the of parks to their . The of and is for the and of parks in the , and is for the , , of the plan and of , and , and high- of parks; the of and is for the of parks to their . and of or , , coal, and other ; the of is for , , and of in parks; the of is for park to carry out The risk of the of goods to the world; the is for the of the in the park, the of , and the ( fire work are the of the fire ); The in of shall be for work such as the of the park with the land and space to its ; the in of and urban-rural shall be for work to its .

23 The local 's shall the " " and , and the , , and that have been in the , which are or , as well as those that have major and do not have that do not to local plans and be from the park.

24 parks that have not the are not to build, or ( for , , and ). parks that have not the and the park to to parks that have the .

25 If any of the in a park that has the , the of the under the of the where it is shall a re- of the of the park. If the does not meet the of these , it shall be a time limit in with laws and . the , the for new , and of ( for , , and ) shall be . Those who do not meet the shall be from parks.

(1) Major or above or occur, or three or more major or occur one year;

(2) in , , of in the park, of the park, or and .

26 to on , , etc., from the date of of the park, the of the park shall an risk at least every 5 years, and carry out of the park for more than 5 years. . that do not meet the of , , and , and have that are to be from the park.

27 of parks, carry out self- once a year, and a every three years by the of and . Those who fail to pass the shall be to make a time limit. the , the for new , and of ( for , , and ) shall be .

VII

28 The shall be by the of and in with the units of the Joint .

29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