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学者、高级软件架构师李先生回到祖国倡导绿色低碳经济-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留美学者、高级软件架构师李先生回到祖国倡导绿色低碳经济

2023-01-18

长春市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研制出网络智能电力控制系统

(吉林日报记者 刘晓宇) 说起节能降耗,很多人都会想到化工、钢铁、制造业等高耗能行业。 然而,很少有人会想到,随着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电脑也成为了消耗能源的电老虎。 数字化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给能源消耗带来巨大挑战。 尤其是在网络信息办公技术大规模普及的当今社会,很多单位经常会因为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长时间开机造成不必要的能源消耗,造成电能的浪费。 这种现象不容小觑。

当前,在全球提倡绿色低碳经济的时代,降低个人电脑在局域网中的能耗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正是基于此,留学美国的学者、资深软件架构师李先生回到祖国,在长春高新注册成立了一家集研发、销售、服务为一体的高科技软件开发与服务公司。科技产业开发区-长春吉桥软件有限公司 公司带领团队在国内率先自主研发了基于网络的智能电力控制系统。 目前,该系统已在东北电力设计院、长春工业大学、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等单位使用运行,得到了用户的一致好评。 用户说:“电控系统帮我们节省了大量的能源成本,避免了能源浪费,节能效果非常明显。”

该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智能用电管​​理系统-”是长春极桥软件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是一种全新的节能解决方案,是中国第一。 该系统主要通过对网络的集中控制,降低网络中客户端计算机在非工作时间的能耗,从而降低功耗,达到节能环保的目的。 而且只需软件控制,无需硬件投资,投资少吉林风机能耗管理系统,见效快。 系统工作原理是根据客户端在局域网中的运行状态,生成各种分析数据,自动管理和控制电源,做出智能决策。 策略、定时关机等功能可以解决资源浪费,降低非工作时间网络中客户端电脑的能耗。 同时,系统还可以统一收集安装本系统的客户端计算机的硬件信息,随时为客户端提供计算机磁盘。 碎片整理功能可以节省磁盘空间,优化磁盘存储,提高硬盘使用效率。

那么,这套系统的节能效果如何呢? 公司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 如果没有系统的电脑平均每天耗电量是2.33度,那么装上系统后,每台电脑的平均耗电量就变成每天2.00度。 每台电脑可节能0.33度。 平均而言,每台计算机每月(22 个工作日)将节省能源 7.26 度。 平均而言,每台计算机每季度将节能 21.78 度。 平均而言,每台计算机每年将节省能源 87.12 度。 据估计,1000 台计算机每年平均可节省 87,120 千瓦时的能源。 假设每度电1元,1000台电脑平均可节省电费87120元,减排二氧化碳85吨。 功率将是正常量的6倍,即13.98千瓦时。 如果一年出现5次类似情况,将浪费69.75度电,但使用该系统后,这些资源和金钱的浪费完全可以避免。 这样,不仅给客户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效益,还延长了电脑的使用寿命,保证了电脑用电的安全,真正实现了电脑的资产安全管理,进一步达到了节能、减排、节能的目的。绿色办公。

目前,经过实验和客户反馈,通过本产品电源策略的实现和有源开关的控制,客户的每个客户端可以根据硬件和配置平均节省20%~30%的功耗。显示功耗。 .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单位拥有1000台电脑,一年至少可以节省15万到20万元。

同时,该系统还有更细致的用电计划,考虑到用户所能触及的每一​​个细节,更丰富的人性化设计,让用户更轻松应对“高耗能”问题。 在此基础上,软件加入了集群控制的管理理念,让用户可以更轻松的一次性解决多台电脑的电源计划配置,并根据不同的电脑制定不同的节能计划,为用户、企业和机构带来“节约”的好处。

此外,系统还将保护客户的应用程序。 当受保护的应用程序运行时,产品会对其进行智能识别,在此期间不会进行关机、重启等不可逆操作。 再比如,在执行关机命令前,产品会自动保存word、excel、ppt、wps等一系列文件,防止客户端数据丢失,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数据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30 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家宝总理

2008 年 8 月 1 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减少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完善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促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系统、采暖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和冷却系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中长期节能专项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和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推进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工程建设。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热收费制度。

第十条 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耗能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公布和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或者禁止进口高耗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施工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城市详细规划、城镇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确定建筑物的布局、形态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意见。 ; . 咨询期不计入规划许可期。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执照。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使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材等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窗户。、加热和冷却系统以及照明设备。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查;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边站、巡检、平行巡检等形式进行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建筑物上使用或者安装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检查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能耗管理系统验收,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配备供暖系统控制装置、热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控制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配备电能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内安装的热量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建筑物公共走道、楼梯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和电气控制装置。

有关使用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建筑物的第20条,施工单元应为加热,冷却,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利用标准进行设计。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进行能源效率评价和标识,并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货人明示本办法规定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防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实际、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采暖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龄期、结构形式、用能方式、能耗指标、全寿命周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节能改造方案应当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有关政务主管部门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政府主要投资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充分论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为名,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在尊重业主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扩建改造逐步实施节能措施。改造。

第二十八条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并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改造与供热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和热量计量装置;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安装室内温度控制装置和电能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能耗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能源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破坏建筑围护结构和能源系统。

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业主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能源系统进行监测和维护,并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分项用电情况。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量定额。地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量进行调查、统计、评价和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采暖、制冷、照明能耗,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行计量管理,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效率,确保供热系统运行符合民用建筑强制性节能标准。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能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制定供热单位能耗指标;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