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征集2021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储备项目(附名单)
2023-01-18
北极星销售网获悉,广东省能源局正在征集2021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储备项目。 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 锅炉(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源系统优化、区域集中供热供冷、重点机场、车站、码头节能改造,能源-城市道路照明等耗能设备节能改造、生产工艺节能改造等。
(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支持国家发改委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最新版)的应用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域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优先支持工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
详情如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征集2021年省节能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粤能信能函〔2020〕286号
各地方以上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育[2018]26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存储储备工作的函》(粤财育[2020]38号)等相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省级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重点节能工程。 锅炉(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源系统优化、区域集中供热供冷、重点机场、车站、码头节能改造,能源-城市道路照明等耗能设备节能改造、生产工艺节能改造等。
(二)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示范工程。 支持国家发改委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和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最新版)的应用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党政机关、大专院校、医院等事业单位集中办公区域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优先支持工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改造。
二、申请条件
(一)报告主体。 广东省独立法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报关项目。 前期工作基本落实,确保2021年前开工建设; 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不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项目未获得省级财政支持的; 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 省直事业单位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汇总上报。 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报送申请报告书(附件1-6)(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寄送项目所在地市节能主管部门。项目所属或相关省级部门。 请各省市节能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将项目申请报告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刻录光盘、贴标)报送我局(新能源与能源)保护部门)7 月 15 日之前。
(2)物品存放。 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评审论证韶关园区能耗管理系统招标,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评审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主要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历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附件:1.省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封面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考大纲
4.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承诺书
5.二次项目申报业绩表
六、其他证明材料说明
广东省能源局
2020 年 6 月 10 日
(联系人及电话:蒋邦真,)
相关附件:
11月14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制定《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证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提到:
原则上不再新建化工园区,确需新建的,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报省政府批准; 承担国家或省有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 化工园区投产前,应当通过认证。
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相关标准,并设置周边用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选址。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省评总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确定为化工园区。 对省评总分低于70分的园区,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整顿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园区的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照规定获得批准(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准视为设立批准),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未通过审查,行业规划未通过审核,园区被认定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
随附的:
河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及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标识管理,提高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印发通知》和印发》(工信部联元〔2021〕220号)),参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域界限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完善的工业区。系统。 本办法所称获批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获证化工园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 新建化工园区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三条园区布局。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关规划和行业管理或技术规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综合防灾减灾、交通运输等要求,有明确的四向范围和坐标。 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原则上在3平方公里以上,可采取“一区多园”的方式建设。
化工园区不得处于主城区主导风的上风向,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相关标准,并设置周边用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化工园区要合理布局,功能分区。 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应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分开。 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选址。 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
第四条园区规划。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综合防灾减灾等章节,或者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国土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运输等基础条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区域生态环境区划管控要求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明确园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龙头产业链、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 化工园区内不得有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
第五条园区设施。 化工园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工程和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相关设施。 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污水的公共管廊,建设照明、防撞、消防等配套设施。 化工园区要严格控制运输安全风险,实现专用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按需建设危化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第六条园区管理。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要清晰,根据需要设置职责明确、权责适当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部门,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和能胜任工作的人员。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环保、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效管理能力; 园区有多个区域的,应当有统一的运营管理机构。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和当地实际的“禁、限、控”危险化学品名录,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品园区外运输风险评估等工作,建设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规划有关要求的园区。 项目评价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第七条园区安全。 化工园区应当依法开展全面安全风险评估,并通过专家评审。 按照“分类管控、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准入准入建立控制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对危化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境实行全程监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高空观测视频监控、重点道路及路口视频监控、企业危险现场视频监控等。 、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监测监测,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所有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测,相关监测监测数据要与当地联网。监测预警系统。
化工园区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和主要产品特点,建立适应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 人员、设备和应急物资。 化工园区要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建设化学品安全技能培训基地。 化工园区危化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建设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园区环境友好。 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 具备对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区域内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统筹建设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能力。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重点场所或重点设施设备(尤其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存在的隐患进行监测。 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体系。
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定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和专用或明管输送配套管网。 公园内的废水应尽可能收集起来。 ,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测数据应接入当地监测预警系统。 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和主要产品特点,建立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需要的应急救援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人员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治体系,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工作。 化工园区要建立特色污染物库,依法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九条园区建设。 化工园区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进节能减碳的有关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采用节能清洁生产工艺,促进工艺创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资源综合利用,抓好高耗能行业节能减碳技术改造,有效遏制“两高”盲目发展项目。
鼓励园区和园区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充分整合园区信息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升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价能力,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公园的控制水平。
第三章公园的认定
第十条 化工园区认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参与。农村发展部、交通部和急诊部。 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化工园区认定材料。
(一)园区认证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园区的批准文件、园区总体规划及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报告文件及审查意见、园区所在市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四轴边界及坐标矢量数据及用地文件、安全控制线划定及相关坐标资料、园区内部布局图及厂房平面图(有条件的可提供三维实景图)等相关说明及标明重大危险源、库区等的辅助材料设备和设施。
(三)工业经济。 园区近三年平均投资强度、平均亩产税、化工建成区占地面积比例及关联度、创新能力等及配套材料,包括园区企业(含在建项目)名录、投资金额、财务报表和土地使用证件等。
(4) 基础设施。 园区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公共管廊、集中供热、供水、双电源及相关设施,符合相关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标准和法规。
(五)管理制度。 项目入园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责任关怀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制等管理制度的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六)安全生产。 园区内设立安全与应急管理部门、封闭式管理、安全风险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指挥中心、消防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危化品单位建设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实训基地、应急预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七)环境保护。 园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成立,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系统,环境监测监测系统,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建设特色污染物名录库、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等相关说明和配套材料。
(八)资源利用。 园区挂牌化工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用水重复率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九)两化融合。 园区信息平台建设、智能车间认证、智能工厂认证等相关说明及配套材料。
(十)国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二条鉴定程序。 申请认证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请材料,按以下程序逐级审核并递交。
(一)确认申请。 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级市政府报送认证申请材料。
(二)市初审。 省政府(含济源示范区、空港片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认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报送园区名单符合认证标准和评分表的正式文件。 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相关材料)。
(三)省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河南省化工园区标识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和现场评审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园区,确定拟认证园区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四)决定公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为认定化工园区。
第十三条鉴定标准。
(一)省评总分70分及以上的园区,认定为化工园区。 (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对省评总分低于70分的园区,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整顿期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园区的设立和总体规划未按照规定获得批准(本办法实施前的总体规划批准视为设立批准),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未通过审查,行业规划未通过审核,园区被认定为较高安全风险等级。
第四章园区设立
第十四条原则上不新建化工园区。 确需新建的,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报省政府批准; 承担国家或省有关规划的化工项目,须经省联席会议批准。 会议同意化工园区在项目投产前通过认证。
第十五条 新建化工园区选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并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符合“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区划控制要求,且不在环境敏感区; 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依法进行总体安全风险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新建化工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应在3平方公里(含)以上,建立职责明确、权责适当的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配备人员满足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
第十六条设立化工园区的材料。
(一)园区设立申请文件。
(二)规划布局。 园区总体规划及相关批复文件、产业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意见、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所在市县园区所在地或城镇用地空间总体规划、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建成区面积、四点界线及坐标矢量数据及土地利用文件。
(三)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设置、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人员的配备情况,以及其他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四)国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七条设立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设立申请。 园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辖市政府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二)市初审。 根据本办法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工业园区能耗管理系统方案,形成初审报告,作为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相关材料)。
(三)省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初审中符合设立标准要求的园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审批。
(四)设立审批。 经省政府批准,作出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五章公园扩建
第十八条化工园区扩建条件。 扩建化工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建成区面积达到规划总面积的70%以上; 2.建成区亩均投资强度和亩产税收应符合省级开发区基准值要求; 3、扩建区域原则上应与原化工园区相邻或相似,并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事业协同的条件; 4、拓展区规模合理,布局集中。 扩区内原则上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事业及配套工程企业除外),不跨越县(市、区)和开发区范围。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扩建后,应当符合第二章的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化工园区扩建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与批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扩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经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议同意后,形成审计报告,报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扩建园区的批复。
(2)构建与识别。 园区扩建获批后2年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园区认定。 具体认定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扩区实施期间,可在扩区范围内建设新的化工项目,化工园区在项目投产前通过认定。 申请人2年内未申请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终止扩建工作,不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扩展区域内。
本办法实施前,园区扩建方案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整合认定的化工园区,由省政府批准,整合后重新认定园区(具体程序见本章第二十条)。
第六章园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化工园区实施监管,对未通过认证的化工园区做好整改、关停工作。以及对园区企业的监管处置。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承担监管主体责任,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 The of and is for the and of parks in the , and is for the , , of the plan and of , and , and high- of parks; the of and is for the of parks to their . and of or , , coal, and other ; the of is for , , and of in parks; the of is for park to carry out The risk of the of goods to the world; the is for the of the in the park, the of , and the ( fire work are the of the fire ); The in of shall be for work such as the of the park with the land and space to its ; the in of and urban-rural shall be for work to its .
23 The local 's shall the " " and , and the , , and that have been in the , which are or , as well as those that have major and do not have that do not to local plans and be from the park.
24 parks that have not the are not to build, or ( for , , - and ). parks that have not the and the park to to parks that have the .
25 If any of the in a park that has the , the of the under the of the where it is shall a re- of the of the park. If the does not meet the of these , it shall be a time limit in with laws and . the , the for new , and of ( for , , and ) shall be . Those who do not meet the shall be from parks.
(1) Major or above or occur, or three or more large or occur one year;
(2) in , , of in the park, of the park, or and .
26 to on , , etc., from the date of of the park, the of the park shall an risk at least every 5 years, and carry out of the park for more than 5 years. . that do not meet the of , , and , and have that are to be from the park.
27 of parks, carry out self- once a year, and a every three years by the of and . Those who fail the shall be to make a time limit. the , they shall stop going the to new , and of ( for , , and ).
VII
28 The shall be by the of and in with the units of the Joint .
29 These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