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影响-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节能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影响

2023-02-03

节能减排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 国家高度重视节能工作。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并在今后几年内,相关配套《重点用电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电管理办法》等法规相继出台。 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节约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节能工作,促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能源利用涉及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节约能源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通过节能立法规范和调整全社会在能源利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对于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调动能源的积极性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全社会节约能源。 意义。 节能几乎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节约能源法》是在系统总结国内外合理利用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节约能源法。 通过节能立法确立的制度和规范,将逐步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形成全社会合理用能的社会节能促进机制,确保“节能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第一位。”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准则,配套法规与相应的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共同构成了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促进全社会合理利用能源。 促进机制。 《节约能源法》把反映节能工作客观规律的基本方针和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和规范; 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协调和理顺社会各方面在合理使用能源方面的关系。

因此,《节约能源法》对全社会合理使用能源、宣传动员全社会加强节能工作起到了引导作用。 《节约能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节能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制定规划、计划和实施。技术政策、经济政策,加强管理、监督、促进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二是规定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合理利用能源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节能政策、规范、标准和指标,履行应有的节能义务。 三是规定生产用能产品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在用能产品质量管理、先进用能产品推广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提高产品节能质量性能、自愿开展节能认证,淘汰落后用能产品,引进先进技术等。高耗能产品消费定额制度,对高耗能产品和设备实行限期淘汰制度、节能产品认证制度、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制度等,全面规范政府的权利和义务,能源消费要求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供能单位合理使用能源,更好地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专技岗好还是管理岗好_能耗管理岗_管理岗好还是技术岗好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于1999年3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实施。本办法共分5章24条。 本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耗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含10000吨)的用能单位; 标准煤小于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中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接受经贸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学研究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完善能源计量监控管理体系,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仪器仪表; 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建立能耗成本管理制度,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定额,实施能耗成本管理; 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 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等等。 《办法》还规定: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录; 委托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在奖惩篇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成绩显着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节能奖励基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惩罚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是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于2000年联合颁布的。本法共6章29条。 总则规定: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企业自备电厂提供的各种电能; 节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节约用电工作,指导全国节约用电工作;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节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电宣传教育能耗管理岗,普及节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电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 在节电管理中,规定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督促高耗能行业采取有效措施。 节约用电措施,促进节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电耗; 功耗指标; 用电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积极采取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电措施,制定节电计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电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项论证,如节电、用电设施评价等;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能设备、产品和低效高耗能设备。 新建、改建项目禁止使用该技术、工艺、设备,正在使用的应当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电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标明用电量指标,鼓励国家节能工程的推广。 对节电产品进行认证,鼓励设立能源服务公司,推动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普及节电信息。

专技岗好还是管理岗好_管理岗好还是技术岗好_能耗管理岗

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规定各级经贸委要积极推进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实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充分利用电力。电力系统的低谷电力; 鼓励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家电,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促进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等节能措施; 扩大实行两部制电价,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每千瓦时电价; 加快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峰慢电价,逐步拉大峰谷、峰慢电价差,研究制定并实施可中断负荷电价。 对使用国家推广或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项目补贴. 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处理; 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节电技术进步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节电先进技术创新,公布节电先进技术的发展重点和方向,建立健全节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电技术。节电技术市场;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电科研项目和节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电产品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技术和产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节电技术和产品;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研经费要支持先进节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本法末尾还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行业节电管理部门对节能降耗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对单位产品电耗管理有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耗超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做好节电规划和降耗目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节电评价等合理用能专项论证;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淘汰的低效、高耗能设备、产品和低效、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用于新建或重建项目。 正在使用的,限期停用,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在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上标明用电量指标,鼓励推广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电产品,鼓励设立能源服务公司,淘汰改造推广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装备,鼓励推广节能产品。 电报信息。 在电力需求侧管理中,规定各级经贸委要积极推进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实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充分利用电力。电力系统的低谷电力; 鼓励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家电,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促进应用蓄冷蓄热技术等节能措施; 扩大实行两部制电价,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每千瓦时电价; 加快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峰慢电价,逐步拉大峰谷、峰慢电价差,研究制定并实施可中断负荷电价。 对使用国家推广或通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物价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项目补贴. 价格主管部门正在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在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处理; 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节电技术进步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节电先进技术创新,公布节电先进技术的发展重点和方向,建立健全节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电技术。节电技术市场;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电科研项目和节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电产品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 技术和产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节电技术和产品;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研经费要支持先进节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本法末尾还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电主管部门和节能管理部门、行业节电管理部门对节能降耗成绩显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企业要制定奖惩办法,对单位产品电耗管理有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耗超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铁路生产经营对能源的需求,保障铁路长远发展,根据《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能、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等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获得的各种有用能源。或转换。 资源。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和社会可接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生产各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消费,使其更加有效和高效。 明智地使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用水。

第四条 节约能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是铁路运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铁路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牵引动力结构,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控制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节能铁路发展。

第五条 铁路应当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与铁路相适应的节能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节能规划,纳入铁路规划管理,确保铁路合理利用能源。 铁路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铁路鼓励和支持节能科技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节能技术),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

第七条 铁路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节约能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铁道部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督促、检查、推进铁路节能工作。每年开展节能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铁路节能技术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制度,规定节能指标和能耗限额,对所属企业节能工作提出要求和措施;

(三)编制铁路节能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选择技术、经济、环境好的节能项目,制定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五)支持、协调和组织铁路节能科技攻关,发展和推进节能“四项创新”;

(六)评价和监督铁路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合理用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实施;

(七)组织能源统计调查分析,定期公布全路能耗;

(八)组织实施铁路能源监测工作,管理铁路节能技术监测工作;

(九)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和节能信息交流,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九条 铁路企业实行节能工作领导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本企业节能工作,节能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路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制定本企业的节能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四)参加新建、改扩建项目、合理用能和节能技改项目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节能技术措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推广采用节能“四新”;

(六)核准企业能耗定额,下达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能耗指标和节能管理情况,实施奖励和超额处罚;

(七)定期进行能源消费统计分析,定期向上级铁路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送能源统计报告,并公布管理范围内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

(八)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用能单位的能源监测和节能技术监测;

(九)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 铁路实行行业节能监测制度。 通过计量认证和监测职能审批的铁路节能监测机构,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节能检测、检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节能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节能监测的有关制度、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上级交办的监测任务;

(二)向被监测单位提出监测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节能主管部门审批;

(三)加强对内部机构、人员、制度、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的管理能耗管理岗,加强对监测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与考核;

(四)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咨询和信息交流,收集、保存和整理监测数据和资料,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建议;

(五)承担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六)开展工程项目节能检测、检测、论证和评价,鉴定用能产品节能质量,开拓节能技术市场;

(七)承办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能管

第十一条节能计划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应当经过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审查,选择有利于节能的最佳方案,制定节能投资计划。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印发全线年度能耗控制计划、单元综合能耗指标计划、综合节能和节能率计划; 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方案,送各用能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能源供应管理。

(一)铁路供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能源标准和合同法,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能源采购合同。 必须保证外购能源的质量和数量。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损失。

(二)根据铁道部《铁路煤炭管理办法》,加强煤炭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风化、自然、流失等损失; 实行生产生活用煤定量供应,根据实际情况定额考核、核销,不一次性挂牌。

(三)根据铁道部《内燃机车用油管理办法》,加强内燃机车用油管理,在机务段推广内燃机车用油由微型计算机集中分配。 对各类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和工具、主要耗油设备,实行单车、单机、单台燃料消耗量核查,实行定额供应和考核制度。

加强废油品(废润滑油、柴油、汽油、变压器油等)的回收利用,严禁随意倾倒污染环境。

(4)根据《国家用电条例》,计划供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用电单位应合理安排设备用电时间,充分利用错峰用电,减少电网无功损耗,节约用电费用。 [页]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加强乘用车供水、工艺用水、生活用水的管理和节约; 搞好废水循环利用、再生水、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推广各种节水器具和节水措施。

第十三条能源计量管理。 铁路各用能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配备、管理和使用好能源计量器具。 生活用能和生产用能分别计量,按计量考核、核算、收费,不得免费使用,不得实行包费制度。

第十四条能源统计管理。 铁路节能管理部门要做好能源消耗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公布主要能耗指标等信息。

铁路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耗原始记录(票据、凭证)和统计台账(用能设备、能耗、能耗定额),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告和分析资料,规范能源统计、信息化。

第十五条规范节能管理。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国家和铁路产业政策的原则,组织制定铁路节能行业标准,并报铁路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国务院备案。

铁路企业要执行国家和铁路节能标准,可根据情况制定企业节能标准。

第十六条重点产品能耗定额管理。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铁路生产过程中的高耗能产品(运输工作量能耗、机车能耗、机车车辆制造能耗、铁路机车能耗)进行了研究。重点工业生产工序、工程建设安装等)工作负荷能耗等)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加强监管,督促生产单位采取节能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产品。

第十七条 设备扩产审批制度。 用能单位增设、更新大型热、油、电、水设备,扩大设备容量的,必须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能源经济承包责任制。 企业根据年度能耗计划,对用能单位实行能源经济承包,对完成承包指标、减少能耗的单位给予奖励; 对超合同定额、增加能耗、管理下滑的单位进行罚款。 企业节能主管部门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能源经济承包合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能源监管制度。 铁道部从铁路能源管理岗位聘请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政策导向性强的工程师(经济师)或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能源督察员。 经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持证执行检测任务。 铁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源管理工作的需要,聘任能源督察员。

能源督察员负责按照铁路能源监督管理办法,对铁路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节能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向铁路销售节能产品的道路和非道路节能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可自愿并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的有关规定,向铁路部门提出节能产品质量认证申请。节能管理部门、铁路认定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资质合格后,取得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证书,颁发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节能产品在铁路销售。铁路单位。 未经检验认证或者检验认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冒用或者伪造铁路节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不得以节能产品名义在铁路上销售。

第二十一条节能表彰奖励制度。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总结铁路节能先进经验,树立铁路节能示范,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管理。

(一)为确保铁路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现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无节能章(章)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请。

(2)对工程项目的节能章(章)进行评价。 不予评价或认为不符合国家和铁路产业技术政策,不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主管审批部门当局不会批准的。 项目的批准。

(3)节能篇(章)应分析项目建筑、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以及所生产的耗能产品的效率和能耗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能耗指标、工艺和设备能耗指标、单位产品能耗指标参照国内先进能耗水平设计。

(四)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禁止使用国家和铁路规定的限制(或暂停)行业序列,禁止选用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耗能设备。

(五)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中的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进行审查,并对其设计、施工及竣工后的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

(六)现行铁路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中关于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的要求,应根据促进技术进步的原则和铁路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七)铁路禁止建设技术落后、能耗高、能源浪费严重的工业项目。 禁止新建和需要关停的项目,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和实施办法执行。

(八)铁路建筑节能技术开发与推广。 铁路建筑设计、施工标准按照国家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住宅建筑部件)》和施工标准执行。

(9)新建住宅区和铁路供热区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热和热水供暖,对原有蒸汽分散供热区按照节能原则逐步替代热水集中供暖和经济理性。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一)下列用能单位确定为国家和铁路重点用能单位:

1.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国家重点用能单位;

2.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铁路重点用能单位。

(二)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对其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重点用能单位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请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工程师(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并通过能源部门培训考核的能源管理人员。上级节能部门持证上岗,并报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完成节能任务。

能源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按照铁道部工程技术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不超过五年)向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耗量、能源效率、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效益及潜力分析、节能措施等。

(五)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节能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四章能源的合理利用[页码]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保障机制,将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科学的节能管理方法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促进节能工作、降耗增效。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节能标准,遵守铁路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不达标或者超限的处理。 限期治理由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完善能源合理利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组织确定主要产品、设备和工序的能源消耗定额,并定期修订,使定额先进、合理、可行。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铁路单位,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淘汰的用能设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 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用能设备和供热、用油、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能源浪费。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生产合理使用能源。 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高效的原则组织铁路运输生产。 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图设置列车; 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 在技​​术规定范围内,组织超重货物满载运输,减少欠重,提高机车运行效率; 单台机车的停放和拼装; 保证机车检修质量,改善机车热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率性能,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业生产合理利用能源。 工业企业要注重结构节能,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生产结构; 采用先进合理的技术,均衡稳定地组织生产,热力系统采用合理的热源和加热方式,改进传热过程,减少重复加热。 创造条件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焊接等热加工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 重视节能产品的研制和生产,机车生产企业要把降低机车额定能耗作为一项科学研究,以设计和生产为重点,不断组织技术攻关,提高机车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铁路建设合理使用能源。 铁路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组织施工,采用先进的施工方法,加强工程施工能耗计量和管理,按照单位施工产品能耗定额考核能耗,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设计应当合理利用能源。 铁路设计单位要按照合理用能、优化资源、能源配置的原则,在施工、设备、技术等方面采取先进的节能措施,优化设计方案,为工程项目节能创造基础条件.

第五章能源技术进步

山东能耗管理监测系统_能耗管理岗_工勤岗转管理岗好吗

第三十四条 铁路鼓励和支持先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重点开发和推广下列节能技术:

(1)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大力发展电力牵引,合理发展内燃牵引,淘汰蒸汽牵引,改善铁路牵引能源消费结构,提高铁路牵引能源利用率。

(2)发展适用于高功率因数、低谐波分量的重载铁路和高速交通运输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和高效、大功率内燃机车。

(3)发展大型化、专用化车辆,提高轴重,降低自重。

(4)发展重轨、超高强硬轨和无缝线路,均衡提高钢轨综合承载力。

(5)提高电力牵引供电功率因数,降低谐波分量和负序电流,发展和推广功率因数补偿技术。

(六)推广节油、节电、节煤的机车综合节能技术。

(七)推广电动机、风机、水泵设备及系统经济运行技术、电机调速技术、电力电子技术,提高电能利用率。

(八)推广洁净煤技术,采用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提高设备热效率,按照经济合理性推进热电联产,提高热能利用率。

(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其控制技术,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照明用电。

(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效益的方针,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十一)余热余能资源和水资源回收利用。

(十二)推广国家公布的先进通用耗能设备和节能技术,限制或淘汰国家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和节能“四新”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四新”节能工程。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我国国情和路况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设备,用能设备和生产过程的能耗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引进国外落后的用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铁路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铁路节能技术市场。 - work is to carry out such as - , , , and for the , and in the - and of fixed asset , and in the of - , - , - " Four New" .

Title VI

38 shall an of - funds in and funds for - and - .

39 shall funds among funds to - and to the .

40 shall about 5% of the funds in the funds and funds for the of - and the of - "four new".

41 When - units the "four " of , on the of costs, the for small that do not fixed can be in the .

42 - units to raise - funds . with - funds be and , and - and be out. The not five years.

VII can and

43 units make full use of radio, , , , and other tools to , , laws, , and of , and the to - and - legal .

44 units - in a way, so that - and - are with - , , laws, , and of -, and - and and .

of - must have and - . The - is in key - , which is by the of the . Those who have not the of - and are not to work Work on - posts. [页]

45 The at all pay to the of multi-level , and train in in a way.

VIII

46 In of the of 12 (1) of these rules, if the fails to meet the or is in short when and , , the shall are for the size of the loss.

47 In of 12, (2) and (3) of these Rules, the - unit loss and waste due to , and the of shall a fine to the of the loss.

48 In of the of 17 of these rules, if an -using unit the of - , the of shall order it to stop using it.

49 In of the of 22 (4) of these rules, if a unit and - that are by the state in , the of shall order it to the , and The unit shall and a fine of less than 10,000 yuan.

50 In of the of 22 (7) of these rules, the of new high-- is by the state, and the - in shall order the to stop, and if it has been , it shall be to stop and use.

51 Where a unit that with high the of 25 of these Rules by the limit per unit of , and the are , and fails to the time limit or fails to meet the , The of shall order the of for or , and a fine of less than 10,000 yuan on the unit.

52 In of the of 28 of these rules, if a unit or sells -using that are by the state, the with the shall order it to stop and sales, the gains, and a fine. A fine of less than one to five times the ; a for of the .

53 In of the of 28 of these rules, if a unit uses - that has been out by the state, the of shall order it to be out and a time limit. , and a fine of the same value as the of the , which will be used for the and of the ; if the is to for use, the from the shall be , and a fine of one to five times the shall be .

54 Where a unit uses in of , waste or or , the of shall fines to the .

55 shall be fined by the of in the value of the loss to the , the size of the loss to the , and the to . If it a crime, it shall be dealt with by the to law.

56 If a - his power, his duty, in for gain, and a crime, he shall be for to law; if it does not a crime, he shall be given an .

57 The fines in this shall be by the of of the of to by the of of , (group) , and .

The uses the " and " in the " Work of the of " (Tie Ji [1995] No. 18).

58 If a party is with the , he may, 15 days of the of , apply for to the -level organ of the . If the party does not apply for , does not file a , and fails to the or the time limit, the organ that made the may apply to the 's court for .

IX

59 These rules apply to , local , joint- and units under .

60 All units may in with these rules and in light of their .

61 These rules shall be by the of of the of .

62 These rules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1, 1998. The " Rules for " (Tie Jie [1986] No. 609) shall be upon the date of of these ru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