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供电公司员工持续助力清洁智慧能源发展(组图)-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浙江嘉兴供电公司员工持续助力清洁智慧能源发展(组图)

2023-02-06

浙江嘉兴供电公司员工在海宁盐官景区检查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从能耗分析数据来看,只要坚持用好智慧用能系统,能耗就会降低,用电成本也会降低……”1月18日,于周杰浙江安吉县供电公司销售人员,来到安吉鹿家电气化智能大棚进行能源分析监测。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持续助力清洁智慧能源发展,推进农村电气化,不断创新农村供电服务模式,全力服务城乡一体化发展。

清洁智慧能源助推农业发展

安吉鲁嘉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占地面积6609平方米。 拥有现代化果蔬馆、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百花馆、热带植物馆、现代化育苗中心、智慧栽培馆。 它是一个集生产、观光、休闲、餐饮、购物、科研、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农场,耗电量很大。

为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安吉县供电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推广地源热泵、水肥一体机、补光灯等电气化设备,建设电气化大棚,应用智慧能源利用系统,监控温室能耗、环境、安全等数据,监测温室园区特种变压器运行情况和设备用电量,进行多维能耗分析,为客户提供与能源优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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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智慧能源利用系统后,2020年陆家电气化智能温室用电量21.4万度,同比下降13.5%。

近年来,国网浙江电力推进清洁智能用电,帮助客户节能增效。 2020年公司将推出《能效法案》,累计推送能效服务9.5万次,完成能耗普查2.4万次,每年降低客户能耗成本1.8亿元。 公司还统筹建设能源综合服务平台,建立能效对标体系,利用平台采集数据,提供精准能效服务,制定全省绿色制造业评价标准,让能源管理更加高效。

2021年,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将综合考虑各类能源开发利用、不同地区能源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农村绿色能源网络,发挥农村绿色能源网络建设的作用。农村各类能源转换配置的基础平台,汇聚各类清洁能源。 能源,拓展能源综合服务模式,满足农村多样化能源需求,解决农村能源发展能源效率低、污染高等问题。

农村电气化惠农富农

“没想到安吉的民宿这么智能方便。” 2020年12月31日,游客周生波在安吉县横山屋村“半日村”民宿。 通过智能面板控制平台,他可以轻松调节室内灯光、影音系统,对房间进行控制。 温度。 在安吉,“全电动民宿”为游客带来了便捷的生活体验,也帮助民宿经营者增加了收入。

“全电民宿”是国网浙电推进农村电气化的具体实践。 浙江农村电气化全面推进,山村群众用上了绿色能源。

农村电气化的推广应用,使农业生产、加工等环节有了新的发展。 在农业生产领域,国网浙电推广应用冷链物流、电杀菌、电脱水等技术,将电能替代领域从农业生产延伸到农产品加工,推进电气化示范工程,助力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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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国网浙电已完成校园电气化,在农村试点推广“电土灶”、电饭锅、电暖气、电锅炉等,促进农村能源消费方式转变.

农村电气化工程的实施,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了农村生态环境。

农电治理新格局加快形成

2020年起,诸暨市推出新举措——将农村新电工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 本次培训由政府牵头,培训内容涉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剩余电流跳闸保护器安装、农村用电政策等。 这些新入职的农村电工,能够以全新的安全服务理念和设备维修技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诸暨市正在形成“政府管理、供电公司引导、多方参与”的农村用电管理新格局。 1月19日,诸暨供电公司作为技术指导单位,对2020年农村电工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解决方案。

诸暨市枫桥镇是“枫桥体验”的发源地。 “立足基层、整合力量资源”、“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矛盾联合排查、问题联合处置、事件联合处置”,都是“枫桥经验”的特点。 为解决农村用电设备分布散、体量大、治理难等问题,国网浙江省电力创新采用“群众路线、法治思维、源头治理、网格化管理”的用电工作方式,诸暨市构建地方政府、供电网、企业、村委会等多方参与的农电管理模式,夯实了管理基础。

2020年,国网浙江电力所属供电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组成电力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安全运行电网安全与全社会用电安全。

为更好服务“三农”,国网浙江电力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提高服务响应速度; 推进政府主导的市场化售后服务,加大农村安全用电宣传力度,营造和谐农村用电环境。 推进供电所数字化改造浙江传统能耗管理系统,全面完成“全方位”乡镇供电所建设,实现“业务工单、工单数字化”。

58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 年 11 月 4 日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工作中的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公共机构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领导,促进和促进事业单位节能工作的发展,并纳入节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指导下级事业单位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级节能工作。系统内同级事业单位。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事业单位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鼓励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显着,举报公共机构能源浪费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能耗管理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可谋

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节能规划编制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省事业单位节能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事业单位节能规划。 ,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逐年分解落实到相应层级。 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能源消费特点和上年度能源消费状况,制定年度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能管

第十一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省统计部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定期统计全省事业单位能源消耗情况。

第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公共机构节能。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事业单位用能需求和特点,制定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 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能源消费定额制定能源消费支出标准。

系统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根据能源消耗需要,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系统的特点。

适时调整能源消费定额。

第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优化配置办公楼宇、办公设施等资源,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负责审批或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不得批准或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属于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能源效率评价标识。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公示事业单位建筑能效评价和标识结果。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和设备政府采购清单,优先纳入已获得能源的产品和设备。 -节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认证证书。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计量制度,区分能源消耗类型和能源消耗系统,实行能源消耗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监测分析能源消耗状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能源消耗. 可以浪费。

事业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定期检验。

能源消耗计量和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工作,如实记录能源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运行和用能情况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采购国家、省明令规定的产品和设备。 淘汰耗能产品和设备。

第四章 潜在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 关键用能系统和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 事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 公共机构应当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对节能改造后的节能指标进行评估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能源管理:

(1)按需实行区域、分时供电;

(二)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地区外,室内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三)推广智能控制设备在公共区域的应用;

(4)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和装饰照明;

(5)高层建筑电梯应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门次数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量。 事业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一)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公务用车,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保养等制度;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核算制度,定期统计和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油耗,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四)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非机动车出行。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规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能源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公共机构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级事业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实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 能耗测量、监测和统计;

(三)能源消费定额的执行情况;

(四)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

(五)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节能运行;

(七)能源审计信息;

(八)公务用车的配置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项目。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评估和公示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热线,接受公众对公共机构能源浪费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