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到了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行业动态-能耗管理系统、能耗监测管理、工厂能耗管理系统、医院能耗管理、校园能耗管理-康沃思物联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到了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

2023-02-28

1月28日,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到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分享的10万元节能收益,标志着该院能源托管项目效益显着.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位于黄冈武穴,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 目前,能源托管项目已建成110.7千瓦屋顶光伏、4个直流充电桩、集成中央空气能管理系统和绿色智慧。 平台与一站式服务中心一体化。 医院能源托管项目由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经过一年的实施,在省内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成为能源互联网和能源双示范项目为省公司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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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表示:一年时间,医院的清洁能源供应和能源利用效率得到大幅提升。 医院在绿色能源(低能耗)和绿色管理(智能控制)方面迈上新台阶,实现医院后勤数字化转型,空调系统实时控制,提高能效,节能降耗排放,优化医院电力系统运行。 和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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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责人介绍,该项目的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显着的成效和效益:一是拓展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而言,项目的开发优化了能源消费结构。 提高了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提升了企业客户的能耗水平。 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评价和大力支持,形成了多方协调、共赢的局面; 二是提高公司的优质服务水平,能把托管服务以客户为中心。 本项目根据医院用能类型、投资成本、安全绩效等需求,为医院提供定制化的专业服务。 线上线下服务有机结合,7*24小时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提升了医院满意度,增强了客户粘性,极大满足了客户需求; 三是成为行业综合节能解决方案提供商。 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为推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积累了丰富的资源和经验; 四是提供企业与客户利益共赢的典范。 项目合同期8年,采用能源托管服务模式。 公司与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约定,项目初期资金由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 投资:合同期内,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参股10前三年节能总收入的百分比。 项目结束后,项目资产将无偿移交给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将在零投资、零风险的前提下,每年都能获得稳定的节能效益和节能减排带来的社会效益,同时大幅提升医院能耗精细化管理水平。

据悉,该项目实施一年,为医院节约能源成本约100万元,综合能耗降低约15%,全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900吨,减少维护成本更多6%以上,提高机电运维效率。 30%以上,大大降低了日常运维成本,经济效益显着湖北企业综合能耗管理系统,实现了公司与客户的双赢。

今年以来,国网湖北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积极落实国家“双碳”目标,在医院、工业园区、园区等开展能源托管等综合能源服务。其他行业。 下一阶段,公司将进一步提升“供电+能效”服务水平,助力医院打造绿色智慧平台和一站式后勤服务中心,提升管理节能和设备能源安全,致力于将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成为省级智慧绿色医院标杆。

节能监测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情况下应实施现场监测?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近日公布的《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起来阅读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304号

《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已经2021年8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章)

2021 年 9 月 9 日

湖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管,提高节能监管效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湖南建筑能耗管理系统价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监督。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统称被监督单位)依法对违法用能行为进行检查、查处,提出合理用能建议,督促整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范围内的节能监察有关工作。各司其职,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监察工作机制,保障节能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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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降耗完成情况纳入高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作为政府领导和企业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节能监察的重点任务,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监察方案。 ——农村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和机关事务管理,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有关部门要予以配合。 根据节能督查方案和工作需要,可实施多部门联合督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节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引导全社会树立节能意识。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

鼓励行业协会、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协调节能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远程在线监测平台,提高节能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关监测系统对接,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耗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条 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节能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推进节能技术改造,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节能减排机制。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系统,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在职节能培训。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审查落实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过程淘汰制度;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五)实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分析和报告制度;

(六)设置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公共机构节能产品和设备采购、使用情况、能源消费定额执行情况、能源审计制度执行情况;

(八)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价、检测、审核、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落实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接受节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节能监督分为网上监督、书面监督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在线监测,可通过能耗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远程监测和移动监测。 基于经过验证的监测数据,可为监管单位提供政策解读、技术推荐、节能诊断、能源计量等服务。 .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接入省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确保上传的能耗数据准确、及时、完整。

其他用能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实行书面监督的,应当将监督依据、时间、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被监督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 . 审查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 受托单位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测:

(一)节能监理方案规定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线检查或者书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使用能源的;

(三)需要对被监管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督办单位限期落实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管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