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政策)2022年绍兴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量近10万吨
2023-03-17
激励政策背景
2022年,绍兴市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粉煤灰近10万吨,占全市危废产生量的20%左右。 存在渗滤液长期排放,占用土地资源,甚至污染地下水的风险。
2022年10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转为零填埋”三年行动计划》(浙环函[2022]243号),明确到2025年,各地要全省应将填埋比例控制在5%以内。
面对如此艰巨的任务,在市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出台了全省首个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扶持奖励政策为推进飞灰资源化利用工程实施、加快实现危险废物“零填埋”奠定了坚实基础。
激励政策解读
01. 适用范围
(一)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亩产税收等必须符合我市相关标准。
(二)投资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熟、安全、可靠。
02.扶持与激励政策
按照“优质高效、先进适用、安全稳定、清洁美观”的原则,综合评价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地方政府将制定实施具体的支持和激励措施政策保障粉煤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快实施和稳定运行。
(一)项目落地奖励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八项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2]11号),将全市“循环经济850项目建设计划》和验收合格的示范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被认定为当年国家、省、市三级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节水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 对当年验收合格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政策按修订后的年度政策执行)。
(二)土地供应保障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清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可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鼓励生活垃圾焚烧企业与掌握相关技术的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盘活现有粉煤灰填埋场,实施改造升级改造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情况
相关项目列入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项目目录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计划的,地方政府可动用储备污染物排放指标,确保新增增加项目要求的相关指标。
(4)能耗指标保证
相关项目主要产品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年可提前使用“十四五”能耗指标。 对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吨标准煤的优质节能项目,可开通节能审查绿色通道。
(五)财政价格补贴
各地要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明确辖区内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的实际处置成本,制定相应的价格补贴政策,对飞灰利用与处置的成本差价进行补贴。 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区、县(市)自行确定。
(六)金融政策支持
各地要加大对相关项目的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项目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设备改造等项目,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政策支持;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相关项目的信贷投放。 地方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七)投资基金支持
境内协调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推进粉煤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不得控股。
(八)国有企业股权支持
国有企业在充分市场尽职调查并按程序审批的前提下,可对相关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03.章程
(一)本指南所称粉煤灰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焚烧粉煤灰。
(二)各地要根据本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绍兴能耗管理系统费用,2023年3月底前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和实施细则,2023年6月底前出台财政价格补贴方案,并及时报生态环境局备案。
(三)本指引内容与省、市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价值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新政策为准。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1)至(4)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 (5) 至 (8) 政策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围绕全区“零垃圾城市”建设要求,以“零垃圾填埋”为抓手,推动各区县(市)加快提高危废资源化利用水平,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隐患。 为积极推进“两山”创建,谱写“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为绍兴贡献力量。
近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司印发了《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实施方案》。
指出,要有序推进冬季保洁取暖。 逐步实施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居民煤改气、煤改电、精煤替代工程。 到2020年,累计改造100万户。 稳步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 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 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全文如下:
甘肃省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计划(2018-2020年)》,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加快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四大结构调整,重点抓好四种污染源:工业、煤炭、机动车和粉尘。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蓝天的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14个市州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同比继续稳定; 14个市州PM2.5将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各市州发布的具体指标见附件)。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严格控制新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坚决遏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盲目扩张。 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等量和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负责实施。清单)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加大去产能力度,加快“两高一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突出产业链延伸。 推动有色金属、化工、能源、建材等支柱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骨干企业加快产能扩张和技术升级,促进传统优势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形成一批具有国内产业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配合)
(二)调整能源结构
3.有序推进冬季保洁取暖。 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规划(2017-2021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发展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积极争取将我省城市纳入北方地区清洁供暖试点城市范围。 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负担得起的原则,综合采用多种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 逐步实施城乡结合部及周边乡镇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居民煤改气、煤改电、精煤替代工程。 到2020年,累计改造100万户。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散煤监管。 充分发挥14个市州所在市和县区已建立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配送体系作用,民用煤炭交易配送达到民用散煤标准和甘肃省的民用型煤。 严格用煤环节和煤炭储(销)场环境保护监管,进一步督促煤炭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规范煤炭储(销)场环保设施建设。 加强煤炭质量抽检,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煤炭行为。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改造。 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改造,通过淘汰、拆迁、清洁能源转型、环保达标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改造任务。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原则。 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 到2020年10月兰州水泥企业能耗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灶、商品灶、粮库等和烘干设备。 设施。 (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建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稳步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将达到20%以上。 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开发生物质能、地热能。 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着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调整运输结构
七、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加快多式联运枢纽网格化布局和设施改造,建设一批铁路物流基地(货运站)、航空货运枢纽、港口货运枢纽、公路货运枢纽和快递分拨中心,促进多种运输方式集散在主要节点城市。 协调连接。 重点推进两种以上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枢纽建设,解决铁路、公路、民航等基础设施“最后一公里”衔接问题。 推进大宗货物“路改铁”运输,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充分发挥铁路运输能力,在有条件的通道实现客货分流。 推进城市绿色配送工程,构建城市配送中心、普通配送中心和终端配送点三级物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 依托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武威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口岸,兰州、嘉峪关、敦煌国际机场、兰州天水、武威国际陆港,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集散地建设和配送体系,加快实施铁路专线引进重要港口、公路货运站和物流园区等项目。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中铁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八、全面加强柴油车环保达标监管。 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严厉打击生产、进口、销售不合格机动车、未按规定公开机动车环境信息、排放检验等行为机构篡改、篡改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阻断和篡改车载诊断系统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老旧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的监管,推广在用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修制度(I/M制度)。 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货运车辆“三检合一”。 (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9.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查工作,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代码登记工作; 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管控,2020年6月底前划定并公布依法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大气污染“越冬”期间,加强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作业的工程机械进行监督检查,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进入控制区,消除冒黑烟现象。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生态绿化和污染减排
10.实施生态增容工程。 加强城市生态绿化和污染减排,减少沙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兰州市要加大造林绿化力度。 河西五市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大力实施“生态名城”战略,加强祁连山生态安全屏障和北部荒漠化防治建设,积极推进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三北防护林和退耕还林,促进区域生态建设。 环境质量继续改善。 要推广保护性耕作、森林覆盖等方法,抑制裸露农田季节性扬尘。 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实施“还林还草”工作,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11.实施扬尘污染综合防治。 加强对建筑工地、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材料堆场、裸地等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施工期扬尘治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现场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 将粉尘治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严格控制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粉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其他易扬尘物料采用棚库储运,散状物料采用棚库贮存或建有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喷涂、茅草覆盖等综合防尘设施。 (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
12.推进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在确保全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加快实施火电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取消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环保、能耗、安全达不到标准关停。 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允许交易或置换,统筹建设同等容量的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工业污染源综合达标整治。 持续推进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整治,持续巩固金川公司、白银公司、酒钢集团冶炼成效和生产系统。 、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清查建立管理清单,实施深入治理。 坚决关停用地、登记等手续不齐全、转型难以达标的企业。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4.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治理。 把工业窑炉管理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开展全面拖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 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 加大不合格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燃气发电机组。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5.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料、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 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涂料行业推动无溶剂涂料产品的创新,以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的排放。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保型油墨,建立末端封闭式废气收集系统。 ,实行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公布治理效果不佳、技术服务能力薄弱、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治理单位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与服务专业大型龙头企业。 2020年,将排风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料等重点VOCs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自动监测将安装烟气排放设施。 VOCs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6.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对布局散乱、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搬迁回潮。 新建和现有砖瓦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鼓励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安装用电量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对环保正常运行的实时监管设施。 (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面源污染治理深入开展
1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氮排放控制。 严禁焚烧秸秆、垃圾、垃圾、焚烧垃圾等“四烧”行为。 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 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增加有机肥的施用量,减少化肥的用量。 加强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规范和整顿露天烧烤活动。 依法取缔城市建成区(含县城)露天烧烤流动摊位,坚决查处固定店铺外设灶露天烧烤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烟花爆竹管理。 紧抓节假日、婚丧嫁娶等重点监管时段,严格防控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严厉查处违法烟花爆竹行为。 (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响应体系
20.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应急响应标准,统一同一地区的应急预警标准; 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监测会商,相关市州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行区域应急联动。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配合)
21.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提高污染物减排在应急预案中的比例,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的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序环节,实行“一厂一策”清单管理。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八)夯实大气环境治理基础
22.完成全省大气污染成因和治理工程。 完成全区大气污染物来源分析和源头清单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方案,为科学治污奠定基础。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3.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结合以块为主的总体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联动、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要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形成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 省大气办要牵头统筹协调,加大调度分析力度,加强月度通报预警,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指导各市州抓好整改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 在统筹用好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地要加大投入,着力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支持清洁取暖改造冬季燃煤锅炉综合改造、治污设施升级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建设、大气监管能力提升等。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带动一批重大治污工程,解决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一些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三)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预警通报和约谈问责制度。 对一季度空气质量下降严重的市州,由省大气办进行约谈; 抓紧,上报省政府约谈市、州政府负责同志; 对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影响全省进度的市州,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同时,全省每月在省内主流媒体发布全省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红黑榜”,改善率前三名的县市区被列入“红名单”,回弹率位列前三 被列入“黑名单”的,是连续三个进入“黑名单”的县、市区、市的市州政府连续多次向其他城市和州政府发送警告信并发送副本。 对预警后次月仍进入“黑名单”的,将在所在县、市区和市州进行约谈。
(四)加强信息公开。 政府所在地14个市州空气质量排名每月在中国甘肃网、省生态环境厅网站、甘肃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 依托全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各市州按月通报辖区县市区空气质量排名。 and the of . Key such as self- and data, , to , for and . that have shall their in a as . and of motor and non-road shall such as and to the in with th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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