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江西嘉元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解铜箔项目节能审查的批复
2023-04-30
赣州市发改委:
《关于申报江西佳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电解铜箔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意见》(赣石发改生态字[2021]135号)已收悉。 经审查,现批准有关事项如下:
1、原则上同意所提交项目的节能报告。
2、项目建设地点:陇南经济技术开发区陇南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
3、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形成年产2万吨高性能铜箔的生产规模。
4、项目年综合能耗总量为23693.92/55240.46吨标准煤(当量值/当量值)。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约1.18吨标准煤/吨,达到《电解铜箔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3吨标准煤/吨的基准值(T/-2021),项目能效水平基本可行。
五、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贴箔机、熔铜槽、贴箔整流直流电源、后处理整流电源、后处理机、电锅炉、冷却塔、各种泵、酸雾器等。用于抽气塔、阴极辊研磨等设备机、分切机等设备的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江西企业能耗管理系统,必须将能效指标列为重要技术指标。
(二)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根据现行《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 )等标准法规,严格配备能源计量仪器,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其他审批手续。 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本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实施。 项目建成后,相关节能政策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请根据本审查意见及最终修订的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报告本审查意见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及时。
八、项目用能技术、设备、用能种类、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且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九、我委会将适时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做好能源供应和能源消费“双控”金融工作的通知
浙银保监〔2021〕204号
银保监会各分局 各监管办 浙江省各政策性银行 浙江省各大型银行杭州市分行 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市分行 杭州银行 城商杭州市分行各银行、浙江省网上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杭州市辖区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各非银金融机构、航银理财、各保险公司、各省分行各保险公司、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节能降耗、能源消费“双控”和保电“双控”要求,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协助做好能源“双控”工作保供保降耗,确保浙江经济社会平稳运行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保障管控力度,坚决打好能源供应和能源消费“双控”攻坚战
(一)提高政治站位。 坚决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浙江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从战略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采取“双控”把解决能源供应和能源消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高质量发展和新发展理念,加强民生保障和结构调整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二)把握原则。 保障管控,分类施策,避免“一刀切”“扩容”等形式主义,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期、长期的关系以系统理念,统筹推进金融服务。 能耗“双控”。 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着眼短期矛盾,加大对能源供应保障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立足长远,服务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坚持民生优先,稳定融资预期,确保重点行业重点节点和企业平稳运行
(三)建立关键节点快速反应机制。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把握今冬明春关键节点,全力做好能源供应保障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融资需求。 对符合配套条件的煤电、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企业,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开辟绿色贷款渠道,优先审批放贷,确保第一时间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地方。
(四)优先解决重点企业融资需求。 对涉及能源供应、居民生活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等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相关企业贷款情况进行梳理核查,实行名单制管理。 对短期内有合理新增融资需求的企业,制定金融服务方案,提前准备好专项额度,做到贷到必贷,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资金问题。 对短期还款压力大但符合配套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在风险可控、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不还本续贷等方式给予展贷和续贷。 鼓励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用降准、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利率,确保低成本政策性资金惠及重点企业。 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对能源供应担保等重点领域不良贷款的监管容忍度。
(五)支持受能源调控影响较大的企业稳定经营。 对生产经营受能源消费调控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分类施策,给予救济和帮助。 对因短期停产停产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可协商延长贷款期限。 对因资金问题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酌情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一定的经营缓冲期。 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停业期间的保费、延长保险期限或延期缴纳保费。
三、先立后破,支持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
(六)加大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投入,支持清洁能源发展。 发放清洁能源领域中长期项目贷款,提供低成本金融支持。 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企业补贴确认贷款业务,加大对风电、光伏等金融支持力度,重点对接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农渔业”、海上风电等项目。 支持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海洋能,有序投资安全可靠的核电项目,保障清洁电力建设融资需求进浙江。 推广风电、光伏、水电等清洁能源领域的财产险和责任险产品。
(七)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绿色产业。 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和投资线上平台3.0,对接优质项目,提供专项融资支持等优质服务,全程精准配置资金要素。 服务浙江“撤笼换鸟,凤凰涅槃”行动,支持传统产业实施节能减碳改造,提高技改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 增加绿色低碳项目、绿色低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信贷资源。 严控“两高”项目和高耗低效企业授信,释放存量授信空间保障低耗高效项目,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4、加强内控管理和自身节能减碳,服务经济社会有序运行
(八)完善信贷政策安排和机制建设,促进节能降耗高效运行。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安排能耗水电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环保政策为导向,不得超过国家标准,防止门槛提高融资渠道。 将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绩效和碳绩效纳入信贷审批决策过程,实行差异化信贷政策,根据企业绩效确定不同的贷款额度和利率。
(九)加强银行保险资金规范管理,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严禁挪用信贷资金或绕过理财、信托等方式,违规参与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投资炒作,扰乱大宗商品市场正常秩序. 严禁银保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影响大宗商品价格,避免由实向虚套利。 严格落实信贷全过程管理,不得放松信贷使用管理和真实性审查。 严禁对符合配套条件的煤电、煤炭等企业和项目违规支贷、断贷,防止运动式减碳和信贷“一刀切”。
(十)大力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自身节能减碳,充分发挥行业引领示范作用。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建设节能低碳机构,倡导从业人员简朴适度的生活方式。 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办公楼和营业网点,实现低碳、零碳装修施工和日常运营。 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对既有办公楼和营业网点进行节能减碳改造升级,降低建筑能耗。 省银行业协会、省保险业协会要组织推进绿色金融企业建设,为行业节能减碳提供支持。
五、加强转型期金融风险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十一)有效防范“两高”项目金融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我省“两高”项目清单,全面排查授信情况,建立风险处置预案,做好风险化解处置工作。 对在建、拟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分类处置授信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对关停淘汰的“两高”项目,有序做好信贷压缩、退出和资产保全工作。
(十二)完善与环境和能源消费相关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评估能源消耗、碳减排和环保政策“双控”形成的风险敞口,提高识别和管理相关风险的能力,开展压力及时测试,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风险应对计划。 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参与环境与气候风险治理体系建设,在环境污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绿色建筑等领域运用“保险+服务”模式,提前做好风险管控措施促进减少环境和气候风险。
(十三)有效盘活信贷资源,保持优势产能。 对存在信用风险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及时利用银联咨询帮扶机制,一企一策,共同研究解决困难措施,坚持集体决议,协同行动,保持优势产能,降低风险损失. 坚持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并重,坚决压退产能过剩企业贷款,停止支持长期亏损、失去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 加快不良资产核销,防止长期占用信贷资源。
六、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督检查,形成合力
(十四)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 各级银保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能源、经济、信息等部门的联系,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能源供应重点企业、“两高”工程名单动态共享,以及绿色低碳项目。 落实金融保障措施。
(十五)明确组织主体责任。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排查不当行为和异常交易行为,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 以自查自查为契机,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常态化监督查处机制,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银保监部门报送调查整改报告。
(十六)认真开展监管检查。 各级银保监部门要将严厉查处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商品市场与四季度现场检查项目结合起来,采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严查银行保险资金违规流入商品市场。严厉打击挪用银行保险资金投机炒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认真自查、不主动报告、性质恶劣的单位,依法依规严格问责。
本文来自浙江银保监局